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是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發布的法規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19890501
- 實施日期:19890501
- 頒布單位:公安部
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是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發布的法規條例。
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是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發布的法規條例。概要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公安部第4號令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公安部第四號令發布施行內容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方便外國人駕駛...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1日發布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2007年1月1日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是1994年8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境機動車管理 第三章 入境駕駛員管理 修訂信息 1994年8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編者註:修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是2007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書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又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臨時入境機動...
第二條 凡因邊貿活動、客貨運輸、外事活動、借道等,從我省國家口岸、省級口岸或者指定通道(以下簡稱口岸、通道),入出我省邊境地區的外國籍機動車輛與駕駛員,必須遵守我國入出境管理法規、《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和本暫行辦...
以下簡稱橫琴)行駛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關於澳門機動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公安部《...
第五十四條 在我省居留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外國籍和港、澳、台地區的人員,需要駕駛機動車並符合公安部《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省公安車管部門核發臨時駕駛證。持臨時駕駛證的駕駛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
(三)來往港澳公路貨運車輛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在海關備案的駕駛本條第(二)項所稱車輛的駕駛員。第三條 海關對貨運企業、車輛、駕駛員實行聯網備案管理。貨運企業、車輛、駕駛員的備案、變更備案、註銷備案、...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是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換證、補證和註銷等業務的指導性檔案,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發,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
(三)車輛保險:須購買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自獲準入境(來粵)有效期的第一日計算,不得少於11日。駕駛人要求 (一)每輛小汽車須指定駕駛人,最多不超過2名。對個人申請的,指定駕駛人或其中之一必須是車主;對...
第十條 臨時入境的外國籍機動車需要由中國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的,應當向入境地或允許行駛區域、線路途經的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中文填寫《中國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臨時入境機動車申請表》。(二)...
本市、縣(市)機動車駕駛員持有在外地註冊的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在本市、縣(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換證手續。第九條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和臨時入境的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台灣人員,需要在本省行駛和駕駛機動車的,...
為了加強外地來滬機動車(以下簡稱外來機動車)的管理,維護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外來機動車和外地來滬駕駛員(以下簡稱外來駕駛員)與交通安全相關的行為和管理。
第四十條本市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救助金。交通事故傷亡救助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章名】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向車外拋撒物品的;(二...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
(三)境外車輛入出我境,中蒙段按內公邊〔1992〕44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中蒙邊境地區蒙古國邊民和邊境貿易運輸車輛入境出境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中俄段按公安部一九八九年4號令《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二...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11月16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需要臨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對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個月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停居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一年。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的...
車輛和駕駛人 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 車輛和駕駛人 1989年5月1日公安部令第4號公布 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
臨時入境行駛牌證 辦理機構:廣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辦理依據和條件:臨時入境車輛及駕駛員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不超過三個月)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它交往活動的外國機動車輛和外籍駕駛員、港澳台人士、華僑...
第四節 外國籍機動車和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從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國籍機動車和駕駛人,應當按照我國規定申領機動車臨時入境牌證和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並遵守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我國與相關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