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臨時來粵小汽車業務有關規定》是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於2014年01月09日在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務網公布的,主要對香港居民或公司小汽車臨時來粵作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次性臨時來粵小汽車業務有關規定
- 公布: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 時間:2014年01月09日
- 對象:香港居民或公司小汽車臨時來粵
規定全文,通行規定,車輛要求,駕駛人要求,經辦人要求,辦事機構,限制,備註,
規定全文
申請條件和申請次數
(二)申請次數和時間。首次申請獲準後,再次申請須在6周之後。6周的起始計算時間為上次申請獲準臨時入境(來粵)有效期的第一日。
再次申請須在小汽車離境之後。
通行規定
(一)通行口岸:深圳灣。
(二)通行區域和次數:限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在獲準來粵有效期內,小汽車只能進入廣東省一次。
(三)有效期限:小汽車應當在批准來粵的有效期(5日)內入境,入境後在廣東省境內停留不超過7日(含入境、出境當日)。
車輛要求
(一)車輛類型:5座及以下的方向盤在右側的小型載客汽車,須領取內地規定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以下簡稱臨時牌證)。
(二)安全要求: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
(三)車輛保險:須購買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自獲準入境(來粵)有效期的第一日計算,不得少於11日。
駕駛人要求
(一)每輛小汽車須指定駕駛人,最多不超過2名。對個人申請的,指定駕駛人或其中之一必須是車主;對公司申請的,指定駕駛人必須獲公司書面授權。
(二)指定駕駛人須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和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三)指定駕駛人持有的內地機動車駕駛證和香港正式駕駛執照準駕車型須與申請來粵小汽車車型相符。
(四)僅限指定駕駛人駕駛來粵小汽車,其他人不得駕駛。
經辦人要求
車主登記為個人的,經辦人必須是車主;車主登記為公司的,經辦人必須是經公司書面授權的指定駕駛人。
辦事機構
香港運輸署為辦理來粵小汽車牌證港方手續的唯一辦事機構。除另有指定外,下述所有來粵小汽車牌證申請資料由香港運輸署收集處理。經辦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以郵寄/投遞方式或親身遞交有關資料。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為受委託在港辦理來粵小汽車牌證粵方手續的唯一辦事機構。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授權港中旅核驗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列印、發放有關證照,代為收存資料和收取牌證工本費。
限制
來粵小汽車和當事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限制或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1)對利用來粵小汽車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違規攜帶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貨物等物品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來粵小汽車牌證的,自查實確認之日的次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3)對來粵小汽車無正當理由逾期離境或者無法離境的,自離境之日的次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4)對駕駛來粵小汽車超出通行區域或者交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的,自離境之日的次日起1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5)對在粵港兩地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的,處理完結前或相關法律程式完結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或禁止申請來粵的情形。
備註
1 .因各種意外原因導致來粵小汽車無法按時離境的,由指定駕駛人提供相關證明,經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認定並核發批文和牌證,口岸聯檢部門給予驗放離境。
2 .在內地行駛的來粵小汽車須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小汽車在內地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的,依據內地的法律、法規處理。
3 .收費標準:每套255元。
1.一次性臨時來往粵港小汽車入出境辦證費240元/套。依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粵價函〔2011〕947號。
2.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15元/個。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8〕15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