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

《臨夏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研究同意,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2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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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加大農業機械推廣使用力度,助力全州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全面提升我州農業機械化水平,實現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農業農村部、省州關於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購置補貼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和購機者直接受益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機具、範圍
第三條 已納入國家農機購置補貼作業系統內的補貼機具有: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穫機械、收穫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農用搬運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機械、水產機械、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動力機械、其他機械等15類。
第四條適宜我州主導產業且未納入國家農機購置補貼作業系統內的相關機具有8類,分別是:
(一)食用菌機具:包括食用菌木屑切片粉碎機、食用菌攪拌罐、食用菌滅菌、食用菌育種、食用菌裝袋機、菌袋扎口機、菌棒注水機、刺孔增氧機、食用菌冷鏈設備、食用菌成套生產線設備、烘乾等機械化生產加工機械設備;
(二)高原夏菜機具:包括蔬菜育苗機、蔬菜移栽機、收穫機、起壟機、起壟覆膜機、撒糞機、打梗機、整壓平地機、自走式履帶運輸車、鋤草機、清洗、包裝等機械;
(三)畜牧業機具:包括飼料投餵機械、電動糞污機械化清理、糞污機械化綜合處理、有機肥加工生產、大型飼料顆粒成套設備、畜牧飼草料加工等機械;
(四)設施農業機具:包括鋼架大棚、拱棚、棉被、冷鏈保鮮庫、大棚軌道運輸車、大棚除雪機等設備;
(五)林果業機具:包括自走式採摘機、自走式果園運輸機、木材粉碎機、花椒採摘、花椒篩選加工、包裝等機械;
(六)油菜機具:包括油菜精量播種機、小型油菜烘乾機、菜籽油產品包裝等機械;
(七)中藥材機具:包括當歸、黨參、黃芪、姜活等中藥材種植機、中藥材清洗、初加工、烘乾、包裝等機械;
(八)其他機具:包括深松整地作業檢測儀、電動播種機、百合種植、百合挖掘等機械。
第五條 第三條、第四條所述的補貼機具還應當具備下列資質之一:
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
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第三章 補貼對象
第六條 補貼對象為臨夏州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七條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 購機補貼實行分檔定額補貼,對適宜我州主導產業且已納入國家農機購置補貼作業系統內的機具在享受國家購置定額補貼的基礎上,縣級財政按國家同等補貼額度進行累加補貼(累計補貼額不超過機具銷售價格的70%)。
對適宜我州主導產業且未納入國家農機購置補貼作業系統內的相關機具,按上年度此類機具市場銷售均價的60%進行縣級財政補貼。
第五章 補貼程式
第八條 農機購置補貼實行“自主購機、先購後補、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程式。具體操作程式參照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操作程式進行操作。
第九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參與的專門的縣級購置補貼工作機構,在縣級產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確定本縣(市)年度適宜主導產業補貼範圍的機具種類、機具品目與補貼額度、工作進度及要求等。
第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購置補貼實施辦法制定縣級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確定年度內資金配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機具品目、補貼資金額度、工作進度安排等,州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印發執行。具體機具品目、補貼資金額度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時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各縣(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保縣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充足,滿足農機企業、合作社、種養殖、農機大戶等購機者購機需求。在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對發生的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需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州縣(市)農業農村局、農機服務中心要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 各縣(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等檔案,建立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範業務流程,規範核驗行為,強化監督制約,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防範管理風險,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四條 各縣(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規範核驗行為,實行首驗負責制,“誰核驗、誰簽字、誰負責”,核驗時應“見人、見機、見票”。
各縣(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和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補貼額度畸高、零元購機、虛開發票和單人多台套、短期內大批量、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和州農機化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 各縣(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補貼政策宣傳,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
第十六條 各縣(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諮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實時公布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提高政策實施的透明度、公開度。
第十七條 各縣(市)政務大廳要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一站式”服務,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自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之日起,應於3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形式審核,送縣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於3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補貼資金直接兌付到購機者,其中:農戶直接撥付到本人“一卡通”賬戶中;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原渠道退回並由農機化主管部門通知購機者。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其他原因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申請補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實行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後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嚴禁農機產銷企業享受購置補貼資金,嚴禁農機合作社為個人代辦農機購置補貼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隱瞞、提供虛假信息、倒賣補貼機具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自行承擔騙補、套補、提供不實購買價格及個人繳款金額,做出虛假承諾等違規行為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違規獲取補貼或違規經營的,將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等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補貼政策實施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本實施辦法與上級檔案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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