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機)局(委)、財政局:
為高效、規範、廉潔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檔案規定和相關要求,我們制定了《四川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最佳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改革完善,最佳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範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科技進步。
二、實施範圍及規模
(一)實施範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範圍覆蓋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市、區)。
(二)資金規模。根據財政部、農業部下達的中央資金規模和批次情況以及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在縣(市、區)測算申報、市(州)審查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
農作物播種面積、購機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調查取得)、績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範圍。按照“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財政資金重點補貼我省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結合實際,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為11大類34個小類85個品目(詳見附屬檔案1)。根據農業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進行調整,通過
四川省農業廳入口網站對外公告。
各縣(市、區)要圍繞糧食生產和優勢主導產業發展,按照補貼資金規模和購機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則,選擇機具品目實行全部敞開補貼。其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要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範圍。
積極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與支持推廣目錄脫鉤,但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已獲得國家或省級有效推廣鑑定證書的產品。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推廣鑑定證書失效的,不能享受補貼。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本轄區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通用類機具最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發布。我省通用類機具補貼額按農業部發布的標準執行;非通用類機具補貼額已有牽頭省制定的,參照其標準執行;其他非通用類機具補貼額由我省制定,並通過
四川省農業廳入口網站對外公告。
一般農機每檔次產品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麥
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按照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蘆山地震災區(名單見附屬檔案2)在規劃重建期內,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藏區縣(名單見附屬檔案3)省級累加補貼資金包乾安排到州,由州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累加補貼方案並組織實施。
產銷企業不得銷售因價格虛高等原因形成的補貼額過高的機具。一旦發現因市場波動等原因形成的補貼額過高的機具,產銷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農業(農機)部門報告。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動態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對補貼額過高的機具要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省農業廳書面報告。對於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或需求趨於飽和的,省農業廳將按照規定程式適時調低此檔機具補貼額,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按調整後的補貼標準執行。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商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機大戶、種糧大戶應優先補貼。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台(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定上限,由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補貼產品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並向社會發布。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範操作、強化售後服務,並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大違規產銷企業的處罰力度,省農業廳及時公布列入黑名單的產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的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原則上,補貼對象應到當地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要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
補貼對象可以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商購機,也可通過生產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操作程式
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鄉)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則,執行“先購機、後申請補貼”程式,即:購機戶購機後向有關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確定、公示,兌付補貼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帶機申請補貼。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制定。
簡易保鮮儲藏設備等,採取申請、建設、驗收、補貼的程式,具體實施辦法應在各地實施方案中明確。
對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購機戶應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領牌證。
購機戶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應按時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具體時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當補貼政策、補貼標準調整時,以購機戶提出補貼申請時的政策為準。
按照申請先後順序,即“先到先補、用完為止”的原則確定補貼資格,具體辦法由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六、部門職責
(一)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職責。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本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牽頭制定本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對購機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兌付;收集、整理和保管農機購置補貼檔案資料;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時公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政策諮詢;對購機真實性進行抽查核實;開展補貼機具抽查核實;受理各方舉報和投訴,依法對違紀違規問題進行查處;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開展補貼實施情況總結等。
各地應結合實際,可依託鄉鎮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辦理購機補貼相關工作,具體辦法由各地確定,並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二)縣級財政部門職責。縣級財政部門是補貼資金兌付和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和監管,參與制定本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按照實施方案的承諾期限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等。
(三)市(州)農業(農機)部門職責。根據中央和省級有關要求,制定本市(州)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所轄縣、市、區(含擴權強縣,下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補貼實施情況的分析總結、績效考核等工作。
(四)市(州)財政部門的職責。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將中央和省補貼資金及時劃撥到縣級,調整各縣級資金額度,對縣級資金使用、管理、兌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和內部約束機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並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工作經費分配掛鈎。
要完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農業(農機)、財政、紀檢監察、公安、質監、工商及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並保障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集中資金,聚焦重點,積極推動農機科技進步、提高製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最佳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要結合“十三·五”農機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促進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
(三)規範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
自主選擇權。加大購機核實力度,特別要對補貼額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購機數量較大的機具進行重點核實。在集中購機點,鼓勵縣鄉開展集中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便民服務。
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違規泄露個人信息和電信詐欺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等工作。
要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各級農業(農機)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
農機試驗鑑定機構按照“誰鑑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鑑定證書、鑑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屬檔案4)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民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於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市、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等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視調查情況及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機產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農機產銷企業因銷售價格虛高等原因形成的補貼額過高的機具,不能享受補貼,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方案與總結報送
各市(州)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實施方案或實施指導意見,印發執行並抄報省農業廳、財政廳。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