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2015年5月26日,四川省農業廳、四川省財政廳以川農業〔2015〕50號印發《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該《實施方案》分政策調整背景和目標、實施範圍和內容、資金分配與撥付、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四川省農業廳 四川省財政廳
  • 文號:川農業〔2015〕5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26日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四川省農業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農業〔2015〕50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制定當地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改革任務順利推進。
附屬檔案: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四川省農業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5月26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中央啟動調整完善農作物良種補貼(含花生和馬鈴薯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以下簡稱農業“三項補貼”)改革試點工作,並將四川納入全國首批試點省範圍。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31號)精神,結合四川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政策調整背景和目標
(一)政策調整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改革農業補貼制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決策部署,財政部、農業部安排四川、安徽山東湖南浙江等5個省開展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試點。
(二)政策目標
在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基礎上,堅持兼顧“生產與生態、公平與效率、指向性與操作性”的原則,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改進農業補貼辦法,增強農業補貼政策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提高農業補貼政策效能。
二、實施範圍和內容
從2015年起,在全省範圍開展農業補貼制度改革,將農業“三項補貼”合併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一)加強耕地生產能力建設,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1.資金來源。各縣(市、區)將原農資綜合補貼的80%、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清算後的農作物良種補貼,用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2.補貼對象。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享受補貼的農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3.補貼方式。“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與耕地面積掛鈎。耕地面積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確權面積為基礎,按排除法進行調整。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給予補貼。
4.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補貼資金總額和補貼面積統籌確定。
5.兌付時間。經嚴格核實相關面積後,通過“一折(卡)
通”直接發放到土地承包戶,在6月底前兌付完畢。
(二)支持適度規模經營,實施“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1.資金來源。各縣(市、區)將原農資綜合補貼的20%,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2.補貼對象及界定。主要糧食作物(包括小麥、水稻、玉米、馬鈴薯、大豆、青稞、蕎麥等)的適度規模生產經營者,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在一個縣(市、區)區域內新型經營主體作為補貼對象需達到的主要糧食作物種植面積門檻為:種糧大戶30畝(其中成都平原地區50畝),家庭農場100畝,土地股份合作社200畝(其中成都平原地區300畝),農民專業合作社300畝(其中成都平原地區500畝),直接從事糧食種植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500畝(其中成都平原地區1000畝)。
3.補貼方式。各地要結合實際,堅持因地制宜、簡便易行、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支持方式,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方式為:
重點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通過農業信貸擔保的方式為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風險補償,推動形成全省性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逐步建成覆蓋糧食主產縣的農業信貸擔保網路。
也可以採取貸款貼息、現金直補、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多種補貼方式。
——貸款貼息: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直接從事糧食生產、收儲、加工方面貸款利息予以補助。如,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的,可對購置大型農機產生的貸款利息予以補助。年度貸款貼息補貼比例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
——現金直補:補貼與水稻、玉米、小麥(民族地區增加馬鈴薯、蕎麥、青稞)的種植面積掛鈎,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進行直接補貼。種植大、小春兩季,補貼面積不重複計算,按種植面積大的一季進行申報、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實行當年補上年。單戶補貼要設定合理的補貼規模上限,防止“壘大戶”。
2015年,省級種糧大戶補貼政策繼續實施。2016年起,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現金直接補貼部分將與省級種糧大戶補貼政策合併實施,種糧大戶補貼資金由縣(市、區)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中統籌安排,各地今年要繼續按照川財建〔2014〕143號檔案做好種糧大戶補貼面積核實工作。
——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補貼與技術推廣服務面積掛鈎,可採取“先服務後補助”、提供物化補助等方式。
4.操作辦法及補助標準。各市(州)、縣(市、區)可在上述環節中自行選擇具體支持方式,並確定操作辦法、補助標準。採取農業信貸擔保、貸款貼息支持方式的縣(市、區)要單獨編制具體實施細則。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採取包乾使用方式,各市(州)、縣(市、區)要合理統籌安排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產生資金缺口的,由各市(州)、縣(市、區)自行解決。
(三)中央安排增量資金部分
2015年中央安排的增量資金由省統籌,一部分用於解決2015年省級種糧大戶補貼缺口;一部分用於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補助;剩餘資金對省級和市(州)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進行支持,將結合省級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及時修訂資金管理辦法,採取資本金注入、農業信貸擔保財政以獎代補和農業信貸擔保財政風險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資金分配與撥付
省上按照2014年下達各地“三項補貼”資金數額對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據實測算,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同時追加預算支出指標,由各縣(市、區)列支。各市(州)、擴權縣(市)要及時分配撥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改革試點關係到廣大農民切實利益和農業農村發展大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成立領導小組,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財政、農業、宣傳、審計、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補貼相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補貼標準、組織核實補貼面積、兌付資金、監督檢查及信訪等工作,並落實鄉(鎮)、村、社基層幹部和委託代理髮放機構必不可少的工作經費;鄉(鎮)政府對轄區內的補貼工作具體負責,主要負責面積的申報、核實和張榜公示、信息的審核和錄入。各級財政、農業、宣傳、審計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要按照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各項工作。
(二)廣泛宣傳引導。各地要採取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多種宣傳形式,將政策宣傳到村到戶,讓基層幹部和農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實施過程中要做好執行新政策與老政策的口徑解釋等問題。同時,要加強直接參與政策宣傳和操作落實有關人員的培訓,明確政策在補貼對象、面積認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調整變化,確保調整完善後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三)強化補貼信息管理。各地要通過現有統計渠道,建立農業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對列入補貼的農戶逐戶登記,立檔管理,做到將補貼對象與耕地面積一一對應。鄉鎮負責組織所在行政區域補貼面積具體核實工作,縣級負責補貼面積最終審核確認,市級主要負責匯總上報。補貼資金髮放實行鄉、村兩級公示制,公示內容包括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資金數額等,兩級公示責任主體均為鄉政府,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公示期間,應當充分聽取農民民眾的意見,接受民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開展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政策執行不力的要及時發現糾正;對騙取、套取、貪污、擠占、挪用農業“三項補貼”資金,或違規發放農業“三項補貼”資金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騙取、套取農業“三項補貼”的補貼對象,取消其3年農業“三項補貼”和其他相關支農政策享受資格,並列入誠信“黑名單”。
(五)落實工作經費。與補貼工作相關的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基層幹部登記、申報、核實補貼面積等信息的誤工補貼及金融機構代理手續費等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保障,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助。
各市(州)、擴權縣(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細緻地制定農業支持保護補貼具體實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範圍、支持方式、補助標準、明確時間節點、任務分工和責任主體等,明確政策實施的具體要求和組織保障措施,保證補貼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各市(州)對本轄區內(包括擴權試點縣)實施方案匯總後,於6月20日前報農業廳、財政廳備案。採取農業信貸擔保、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縣(市、區)將單獨編制的農業信貸擔保、貸款貼息實施細則於9月底前,經市(州)匯總後報農業廳、財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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