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胞族是
氏族與
部落的中間環節,由幾個有共同祖先或者被認為有共同祖先的氏族組成,並且由幾個胞族組成部落。在傳說中,胞族往往是由一個祖先氏族分裂而成的。
有些部落沒有胞族這箇中間環節,直接由氏族組成部落。
胞族作為中間環節,其內部
凝聚力不如部落和氏族強,人們往往強調自己的氏族和部落而忽略胞族。
有的胞族成員部落之間可以相互通婚,有的則不可以。如古希臘的胞族內(氏族外)可以通婚,而在
易洛魁的胞族裡則不可以。
組成部分
胞族moiety;phratry moiety 一個部落的兩個基本分支中的一個分支。
希臘語稱phratry,意為兄弟關係。指
原始社會同一部落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結合成介于氏族和部落之間的社會組織。美國民族學家L.H.
摩爾根最先使用此詞,用來表示一群有血親關係的、單系繼承的集團,或者非直系血緣以及血緣較遠的、但有著共同遵循的禮儀和親屬慣例(如內部禁止通婚)的氏族群。前者由一個基本氏族所派生出來的若干血緣氏族組成;後者可能是血緣較遠或不同血緣氏族合併而成的(即為保持各胞族中成員數目均衡而進行的調整)。胞族形成和婚姻制度密切相關。一個原始集團分裂為2個半邊(最初氏族),在同一半邊內禁止通婚,形成
族外婚制,排除了兄弟姐妹間通婚的可能性,是人類重要的進步。隨著人口的增殖,每個氏族又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即女兒氏族。以母親氏族為主體,包括一切女兒氏族在內,就構成胞族。胞族的職能,部分是社會性的,部分是宗教性的。隨著部落組織的發展,胞族的職能逐漸局限於宗教方面。
人類學術語。是由血統
氏族、氏族(
clan)或親屬集團組成的群體。他們的結合是由於相信有一個共同的祖先,或由於採用了共同的祭禮或
親屬制度,但不論其有無血統關係。該詞還指3個或3個以上的構成部落社會的群體(該社會如只有兩個這樣的群體,就具有二元組織(dual organization)的性質,而這些群體就都叫做半偶族)。
英語 moiety 原意為“一半”或“二分之一”,即指一個部落的兩個基本分支中的一個分支。希臘語中稱phratry,意為“兄弟關係”。指
原始社會同一部落中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氏族結合成的介於
氏族和
部落之間的社會組織。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最先使用這個詞,用來表示一群有血親關係和單系繼承的集團,或者非直系血緣及血緣較遠及但有著共同遵循的禮儀以及親屬慣例(比如內部禁止通婚)的氏族群。前者由一個基本氏族所派生出來若干血緣氏族組成;後者可能是血緣較遠或不同血緣氏族合併而成的(即為保持各胞族中成員數目的均衡而進行的調整)。
希臘胞族
在希臘氏族中,胞族的存在幾乎與氏族一樣持久;
雅典的4個部落每一個部落都由3個胞族組成,而每一個胞族又包括30個氏族;因而,4個部落=12個胞族=360個氏族,或4個部落=4×3個胞族=4×3×30個氏族。上述組織在數字上如此勻稱,說明後來的立法曾影響了部落分為胞族以及胞族分為氏族的現行的劃分方式。凡屬同一個部落的氏族,一般都出自共同的祖先,並具有共同的部落名稱。胞族組織有一個自然基礎,這就是:若干氏族作為一個原始氏族的各個分支,有直接的親屬關係;希臘胞族最初也是在這一基礎上形成的。後來以立法的方式來調整雅典各部落的胞族和氏族數目,這隻要把異族的氏族包括進來並將氏族加以調動(根據協定或者通過強制)就可以了。
希臘胞族的職能已知者不多:舉行特殊的宗教儀式;在本胞族成員被殺害時決定寬恕或報復;在一個兇手免受懲罰之後為他施行祓除禮,使他能夠回到社會中來(“同胞們將以怎樣的祓除禮接受他?”見
埃斯庫羅斯《復仇女神》,第656節)。在雅典,胞族在
克利斯提尼時期的政治社會建立之後還繼續存在;它的職能是管理公民登記;因而胞族就成為系譜和公民身份的監護者。婦女結婚後,即編入其丈夫的胞族中,婚後所生子女也編入其父親的氏族和胞族中。向法庭控告殺害本胞族成員的兇手,也是胞族的責任
(血親復仇的改變了的形式!)。
詳細內容
如果我們能弄清種種細節,那么也許可能看到,胞族組織同公共聚宴、公開競技、名人喪葬、最初的軍隊組織、議事會議的舉行,以及宗教儀式的遵奉和社會特權的保障等等都有關係。
羅馬的
庫里亞相當於希臘的胞族。“這些名稱可以這樣譯為
希臘語:部落譯為菲爾和特里布,庫里亞譯為胞族和洛赫”(狄奧尼修斯,第2卷第7章;參看同書第2卷第13章)。在羅馬3個部落的每一部落中,每個庫里亞都包括10個氏族,3個部落共有30個庫里亞和300個氏族;庫里亞直接參加管理。氏族大會——comitia curiata{
庫里亞大會}——按庫里亞表決,每一個庫里亞都有一票表決權。這種大會直到
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為止都是羅馬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
在美洲土著中,大多數部落中都有的胞族是自然發展的產物,它與氏族、部落、
部落聯盟不同,沒有管理的職能;它有一定的社會職能,這在部落龐大的情況下特別重要。這代表胞族的原始形式及其原始職能。
(1)
易洛魁人的塞訥卡部落的八個氏族聯合成兩個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狼氏,(3)海狸氏,(4)龜氏。
第二胞族。氏族:(5)鹿氏,(6)鷸氏,(7)
蒼鷺氏,(8)鷹氏。
De-ǎ-non-dǎ’-a-yoh(胞族)是同胞兄弟團體的意思。同一胞族中的氏族互為兄弟氏族,對於其他胞族的氏族則互為從兄弟氏族;塞訥卡人在講到氏族對於胞族的關係時,就使用這些用語。最初,同一胞族內的成員是不許通婚的,但是每一胞族的成員都可以和另一胞族內的任何一個氏族的成員通婚。這樣的禁規(禁止同一胞族內的成員通婚)表明,每一胞族內的氏族都是從一個原始氏族分化出來的,所以禁止在本氏族內通婚的規則在氏族分化為各分支後仍然遵守著。這種限制,除了用於禁止個人在本氏族內通婚之外,早已廢除了。按照塞訥卡人的傳說,熊氏族和鹿氏族是原始氏族,其他的氏族都是從這兩個氏族分化出來的。可見,胞族的自然基礎是它所由以組成的氏族的血親關係。在氏族因人口的增加而分化為各個分支之後,便出現了為了它們的共同目的而再結合成一個較高組織的自然趨勢。一個胞族中的各氏族並不是永遠留在本胞族之內:當胞族所擁有的氏族在相對數量上失掉均衡時,便把個別氏族由一個胞族調動到另一個胞族去。
隨著一個氏族中人數的增加以及由此發生的氏族成員的異地而居,也就發生了分離,脫離出去的部分便採用了一個新的氏族名稱。但是,它們從前是統一體的傳統是保留著的,這就成為氏族重新組成為胞族的基礎。
(2)
易洛魁人的卡尤加部落。八個氏族不平均地分配於兩個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狼氏,(3)龜氏,(4)鷸氏,(5)鰻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海狸氏,(8)鷹氏。
這些氏族中有七個氏族與塞訥卡人的氏族相同;蒼鷺氏族沒有了;代之以鰻氏族,但被調到另一胞族中。海狸氏和鷸氏兩個氏族,也互換了所屬的胞族。卡尤加部落也稱其同胞族中的氏族為“兄弟氏族”,稱另一胞族的氏族為“從兄弟氏族”。
(3)易洛魁人的奧嫩多加部落。(和卡尤加部落一樣,八個氏族不平均地分配於兩個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狼氏,(2)龜氏,(3)鷸氏,(4)海狸氏,(5)球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鰻氏,(8)熊氏。
奧嫩多加部落的球氏族替換了(卡尤加部落的)鷹氏族。這兩個胞族的組成不同於塞訥卡部落。第一個胞族中有三個氏族相同,但熊氏族和鹿氏族現在同屬於第二個胞族。
奧嫩多加部落沒有鷹氏族,塞訥卡部落沒有鰻氏族,但這兩個氏族的成員相遇時,彼此以兄弟相稱,似乎他們之間有這種關係。
摩霍克部落和歐奈達部落都只有三個氏族:(1)熊氏,(2)狼氏,(3)龜氏;它們沒有胞族。當
部落聯盟形成時,塞訥卡部落的八個氏族中的七個氏族就已存在於不同的部落之中,這一點從這些氏族中酋長職位的設立可以看出[註:參看摩爾根《
古代社會》(新譯本)第二編第五章和該章注⑤。——譯者注];但是摩霍克和歐奈達部落只有上面所說的三個氏族:這兩個部落那時已各自失掉了整整一個胞族,餘下來的胞族還失去了一個氏族——如果(!)我們假定(!)最初的各部落一度是由同一些氏族組成的話。
一個已經組成為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就可能按胞族組織分化。雖然部落中的成員由於通婚而大為混雜,但是胞族內的每一個氏族仍然是由女性及其子女以及女系的子孫所組成,他們是胞族的主體。他們應該是樂於仍然住在同一地區的,因此就可能集體地分離出去。氏族的男性成員與其他氏族的女性成員結婚以後就隨著妻子居住,他們對氏族不會有影響,因為男子的子女不屬於其父親的氏族。氏族和胞族可以通過每一個部落加以追溯。
易洛魁人的吐斯卡羅臘部落在一個不可知的遙遠時代即從他們的大團體分離出去;當他們被發現時,他們正居住在
北卡羅來納州的紐斯河流域。1712年左右,他們被趕出了這個地區,遷移到易洛魁人的地方,並得到允許以第六個成員的資格加入
部落聯盟。
易洛魁人的吐斯卡羅臘部落。八個氏族組成的兩個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海狸氏,(3)大龜氏,(4)鰻氏。
第二胞族。氏族:(5)灰狼氏,(6)黃狼氏,(7)小龜氏,(8)鷸氏。
吐斯卡羅臘部落有六個氏族與卡尤加部落及奧嫩多加部落相同,有五個氏族與塞訥卡部落相同,三個氏族與摩霍克部落及歐奈達部落相同。他們過去曾經有過鹿氏族,這個氏族現在已經滅絕。狼氏族現在分成灰狼氏和黃狼氏兩個氏族;龜氏族也分成大龜氏和小龜氏兩個氏族。第一胞族中有三個氏族都與塞訥卡部落及卡尤加部落的第一胞族中的三個氏族相同,只是龜氏族分而為二。從吐斯卡羅臘部落離開它的親屬到它重新返回,其間經歷了數百年,這就證明了氏族存續之長久。也和其他部落一樣,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稱為兄弟氏族,而對其他胞族的氏族則稱為從兄弟氏族。
胞族在組成上的差異,表明它們為適應情況的變化(例如,某些氏族衰微或是滅絕等等情況)而改變其所擁有的氏族,以便保持每一胞族中的人數大致均等。從遠古以來,
易洛魁人當中即已存在胞族組織;胞族要早於四個多世紀以前建立的
部落聯盟。各胞族在氏族組成上的差異一般不大;這就證明胞族和氏族都是長久存在的。
易洛魁諸部落有三十八個氏族,其中的四個部落共有八個胞族。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職能部分地是社會性質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質的。
(1)競技,通常是在部落會議和聯盟會議開會期間舉行。例如,塞訥卡部落舉行球戲是由胞族進行的,一個胞族對另一個胞族,並以競技的結果互賭輸贏。每一胞族選出其最優秀的球員。在競技開始以前,雙方胞族的成員把個人的財物拿出來作為對比賽結果押下的賭注,並交給專人保管以待終局。
(2)在部落會議上,兩個胞族的氏族酋長和酋帥通常是面對面坐在想像的會議篝火兩旁,發言者則面對兩列對坐的胞族代表。
(3)如果發生了殺人事件,被殺害者的氏族首先召開會議,兇手的氏族隨後也召開會議;但是罪犯所屬的氏族(如果兇手和被殺害者屬於相對的兩個胞族)往往邀請本胞族的其他各氏族,以便聯合起來要求對方寬宥。在這種情況下,該胞族就召開會議,然後派遣一個代表團攜帶一條白色貝珠帶到另一胞族去說情,請求其召開胞族會議對罪行加以調解。他們對於被害者的家庭和氏族表示遺憾並贈送珍貴的禮物以求贖罪。兩個會議之間進行談判,一直到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的時候為止。胞族的力量大於個別氏族的力量;推動對方胞族出面,就更有可能取得寬宥,特別是在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所以,希臘胞族(文明時代以前)承擔著辦理謀殺事件以及兇手逃脫懲罰後為他行祓除禮的主要任務;因而,在政治社會建立以後,胞族就承擔了向法庭控告兇手的義務。
(4)在重要人物的葬禮中,胞族的職能是很顯著的(第95、96頁)。如果死者是一位氏族酋長,對方的胞族——不是死者的胞族——在葬禮完畢後,就立即將他任職時所戴的貝珠帶送到奧嫩多加部落的中央會議篝火旁,作為他逝世的訃告。這個貝珠帶一直保管到繼任者就職時而授予之,作為他任職的標記。
(5)胞族直接參預各氏族的酋長和酋帥的選舉。當氏族選出了已故酋長的繼任者(或選出一個第二級的酋帥)之後,要請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認可這一選舉,這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對方胞族有時也可能提出異議。因此,兩個胞族都召開會議。
(6)塞訥卡部落早先曾有過“
巫術會”,這曾經是他們的宗教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舉行“巫術會”,就是舉行他們最高的宗教儀式,舉行最高的宗教秘密典禮;塞訥卡部落有兩個這樣的組織,每個胞族各有一個;每個巫術會是一個
兄弟會,加入的新成員都要經過正式的入會儀式。
印第安人的胞族不象希臘的胞族和羅馬的
庫里亞那樣,它沒有正式的領袖;它也沒有專屬於胞族而不屬於氏族和部落的宗教專職人員。
摩爾根認為,占據
特拉斯卡拉村的四塊地區的特拉斯卡拉人的四個“
宗族”{“lineages”},正是四個胞族(不是部落,因為它們住在同一個村並且同操一種方言)。每一個“宗族”,或胞族,有界限分明的軍事組織,特殊的服裝和旗幟以及自己的最高軍事酋帥(土克特利),即它的軍事總指揮。他們是以胞族為單位去參加戰鬥的,這種以胞族和部落為單位的軍隊組織是
荷馬時代的希臘人所熟知的。奈斯托爾對亞加米農說:
“亞加米農,把人們按部落和胞族編制起來,
以便胞族幫助胞族,部落幫助部落。”(
荷馬:《
伊利亞特》第2章第362—363行)
喬克塔部落的氏族結合為兩個胞族;第一個胞族稱為“分離之族”,包括四個氏族;第二個胞族稱為“鐘愛之族”,也包括四個氏族。按照氏族將人們分為兩部分,就形成了兩個胞族。——一個部落從未少於兩個氏族。氏族成員人數增多,就分成兩個氏族;這兩個氏族再次分化,到一定的時候就結合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胞族。這些胞族組成一個部落,其成員操同一種方言。久而久之,這個部落又因分裂作用而變成幾個部落,它們再結合為
部落聯盟。這樣的一個部落聯盟就是發端於兩個氏族,經過部落和胞族而發展出來的。
莫希坎部落有三個原始氏族:狼氏、龜氏和火雞氏。這三個原始氏族都起了分化,分化出來的部分成為獨立的氏族,但是他們都仍然保存了原始氏族的名稱作為各自胞族的名稱,換言之,就是每個氏族分化出來的各個部分再組合成一個胞族。這種情形確切地證明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氏族分化為幾個氏族、後者又聯合成一個胞族的自然過程,而胞族所採用的名稱則表明了胞族是由這些氏族聯合起來的。
莫希坎部落最初由三個氏族組成:狼氏,龜氏,火雞氏。
Ⅰ狼氏胞族。 4個氏族:(1)狼氏, (2)熊氏,
Ⅱ龜氏胞族。 4個氏族:(5)小龜氏,(6)
泥龜氏,
(7)大龜氏,(8)黃鰻氏,
Ⅲ火雞氏胞族。3個氏族:(9)火雞氏,(10)鶴氏,
(11)雛雞氏。
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很少能找到氏族分化、隨後又由分化出來的各個部分再組成胞族的明顯例證。以上的例證也表明,胞族是建立在氏族的
血緣關係上的。一般來說,產生其他氏族的那個原始氏族的名稱都無從知道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每一次都是把原始氏族的名稱保留下來作為胞族的名稱。雅典的十二個胞族中,僅有一個胞族的名稱為我們所知;
易洛魁人的胞族沒有任何名稱,只有“兄弟團體”這種叫法。
婚姻制度
胞族的形成與婚姻制度密切相關。一個原始集團分裂為兩個半邊(最初的氏族),同一半邊的人們彼此禁止通婚,而只能和另一半邊的成員通婚。這種
族外婚制,排除了兄弟姊妹間通婚的可能性,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進步。隨著部落內部人口的增殖,每個氏族又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即女兒氏族,而以母親氏族為主體,包括一切女兒氏族在內,就構成胞族。在美洲印第安人塞內卡-
易洛魁部落中,有較典型的胞族組織。部落內分為兩個名稱特別的胞族,即熊胞族和鹿胞族。前者包括熊、狼、海狸、龜4個氏族,後者包括鹿、鷸、
蒼鷺、鷂4個氏族。
由於胞族是由最初的氏族分裂發展而來的,所以胞族一般都由兩個、四個等偶數氏族組成。但隨著氏族的發展,以及個別氏族的消亡或合併,某些胞族就不像形成初期那樣整齊。有時作為胞族主體的母親氏族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消亡,使胞族不再存在,從而部落僅能由數目不等的若干氏族直接組成。
胞族最初起調節婚姻的作用,其外婚原則是十分明顯的,但到後期,由於胞族派生出許多氏族,又有不同血緣氏族的合併,胞族內氏族之間便可以通婚,而氏族仍實行
外婚制。
管理制度
胞族的職能,部分是社會性的,部分是宗教性的。在
易洛魁部落中,舉行球類競技時,往往以胞族為單位;在部落議事會上,各胞族的酋長和軍事首領要相對而坐;處理謀殺案件時,由雙方胞族各自召開議事會解決,胞族議事會的意見比氏族的意見具有更大的權威性;部落中重要人物死亡,葬儀由對方胞族承頭舉行;胞族對所屬氏族的酋長,有選取和否定的權利;執行軍事防守任務或出征,常以胞族為單位;胞族有自己的
巫術集會。隨著部落組織的發展,胞族的職能逐漸局限於宗教方面。希臘人的胞族和羅馬人的胞族是父系的,其社會職能有所不同。如組成雅典人4個部落的12個胞族,各自占有一個城市,保持完全的獨立性;羅馬的每一胞族各有自己的宗教儀式、聖物和祭祀,制定新法律、選舉高級公職人員、宣戰以及最高刑事判決均由胞族的人民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