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類屠宰加工企業衛生註冊規範(SN/T 1346-2004)》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註冊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史小衛、陳海洋、劉先德、王志剛、陳忘名、高永豐、冷連波、王悅忠。 本標準系首次發布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書名:肉類屠宰加工企業衛生註冊規範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4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5812
- 外文名: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Registration on Abattoir and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6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7.1.3 車間出入口及與外界相連的排水口、通風處應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
7.1.4 排水系統應有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的裝置,排水溝底角應呈弧形,便於清洗,排水管應有防止異味溢出的裝置以及防鼠網。排水系統的總流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7.1.5 車間內牆壁、屋頂或者天花板應使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脫落、易於清洗的材料修建,牆角、地角、頂角應具有弧度。固定物、管道、電線等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7.1.6 車間窗戶有內窗台的,內窗台應下斜約45°;車間門窗應採用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製作,結構嚴密。
7.1.7 按照生產工藝的先後次序和產品特點,將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內包裝、外包裝、檢驗和貯存等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分開設定,防止交叉污染。
7.1.8 冷卻或凍結間及其設備的設計應避免胴體與地面和牆壁接觸。
7.1.9 車間應設有通風設施,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產生。
7.1.10 肉製品蒸煮、油炸、煙燻、烘烤設施的上方應設與之相適應的排油煙和通風裝置。
7.1.11 車間內應有適度的照明,光線以不改變被加工物的本色為宜。檢驗崗位的照明強度應保持5401x以上,生產車間應在2201x以上,宰前檢驗區域應在2201x以上,預冷間、通道等其他場所應在1101x以上。生產線上方的照明設施應裝有防爆設施。
7.1.12 有溫度要求的工序或場所應安裝溫度顯示裝置,車間溫度應按照產品工藝要求控制在規定的範圍內。預冷間/設施溫度控制在0℃~4℃;醃製間溫度控制在0℃~4℃;分割間、肉製品加工間溫度控制在12℃以下;凍結問溫度不高於-28℃;冷藏庫溫度不高於-18℃。肉製品的工藝對溫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
7.1.13 預冷間、凍結間、冷藏庫應配備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必要時配備濕度計;溫度計和濕度計應定期校準。
7.1.14 車間入口處及其他關鍵工序應設有標識或警示牌。
7.2 更衣室、洗手消毒和衛生間設施
7.2.1 在車間入口處、衛生間及車間內適當的地點應設定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配有適宜溫度的熱水洗手設施及消毒、乾手設施。消毒液濃度應能達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龍頭應為非手動開關。洗手設施的排水應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7.2.2 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並與車間相連線的更衣室、衛生間、淋浴間,其設施和布局不得對產品造成潛在的污染。
7.2.3 衛生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門、窗不得直接開向車間。衛生間內應設定排氣通風設施和防蠅防蟲設施,保持清潔衛生。
7.2.4 不同清潔程度要求的區域應設有單獨的更衣室,個人衣物與工作服應分開存放。
7.3 車間內的加工設備和設施
7.3.1 車間內的設備、工器具和容器,應採用無毒、無氣味、不吸水、耐腐蝕、不生鏽、易清洗消毒、堅固的材料製作。其結構應易於拆洗,其表面應平滑、無凹坑和縫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
7.3.2 容器應有明顯的標識或區別,廢棄物容器和可食產品容器不得混用。廢棄物容器應防水、防腐蝕、防滲漏。如使用管道輸送廢棄物,則管道的建造、安裝和維護應避免對產品造成污染。
7.3.3 加工設備的位置應便於安裝、維護和清洗消毒,並按工藝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過程中交叉污染。
7.3.4 加工車間的工器具應在專門的房間進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間應備有冷、熱水及清洗消毒設施和良好的排氣通風裝置。生產線的適當位置應配備帶有82℃以上熱水的刀具消毒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