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加強畜禽屠宰管理規範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是商務部2003年6月20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3-06-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2003-06-20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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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加強畜禽屠宰管理規範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5年來,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經過商品流通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得到有效遏止,出現了一批規模化、現代化的畜禽屠宰加工企業,肉品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少數地方採取各種手段,限制非本轄區定點屠宰廠的合格生鮮肉進入本地市場,影響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肉類市場的形成。為了進一步貫徹《條例》,加強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規範肉品流通秩序,確保消費者吃上“放心肉”,特通知如下:
一、加強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質量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加強對屠宰行業的管理,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定點廠,要嚴格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停業整頓或撤消定點資格。要嚴格監督定點屠宰廠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進行生產,為人民民眾提供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肉品。
二、規範肉品流通秩序,堅決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實施畜禽定點屠宰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肉品質量,保證
消費者吃上“放心肉”。要做到這一點,除了加強對本地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督管理外,還要允許並鼓勵所有符合《條例》和國家有關標準、生產規模和屠宰加工技術、產品運輸達到一定要求的定點屠宰企業產品暢通無阻,形成大貿易、大流通、大市場。搞活肉品流通與加強定點屠宰管理並不矛盾,通過公平競爭,有利於促進我國畜禽屠宰加工的整體水平不斷提高,為消費者提高優質產品和良好服務。
(一)凡是符合《條例》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實行規模化、工廠化、機械化屠宰,達到冷鏈屠宰、加工、運輸的定點屠宰企業的肉品,都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流通,各地屠宰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肉品在本轄區流通;
(二)各地要對自行制定的規範肉品流通的規章進行認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條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限制外地定點屠宰廠肉品在本轄區流通的,要立即堅決糾正;
(三)各地可以結合本地消費水平,制定相應的肉品市場準入制度。但對本轄區內外的定點屠宰企業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任何搞地方封鎖的歧視性政策,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加強肉品流通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肉品質量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由於生鮮肉品在運輸、銷售過程中都可能發生質量問題,各級流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肉品特別是生鮮肉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定點屠宰企業要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努力避免運輸、銷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變質等問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銷售地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由於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機械化、半機械化和手工屠宰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並存的現狀在一定時間內還將繼續存在。各級流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堅持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規範肉品流通秩序,確保廣大人民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