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包括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和目前由市直部門管理的國有企業)的企業改制、產權轉讓、兼併、關閉、破產實施方案的申報、審批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改革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規定,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履行法定的國有企業改革程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其工作職責:定期聽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匯報;研究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審定國有企業改革政策;審定市屬重點國有企業改革方案(市屬重點企業包括市國資委直管企業或市直有關部門直管企業)。
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負責制定年度市屬國有企業的改革計畫;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的改革工作;審批市屬國有企業的改革方案(根據市委、市政府議事規則需市委、市政府審批的國有企業改革方案除外);定期向市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第五條 國有企業改革實施方案的制訂主體和內容要求。
(一)企業改制方案,由擬改革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的規定製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改制方案應載明改制後的企業組織形式;
2.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3.股權變動方案;
4.改制的操作程式;
5.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二)
企業產權轉讓方案,由國有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負責制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轉讓方式;
3.購買的條件、比例;
4.產權轉讓的比例;
5.付款方式、期限;
6.債權、債務的處理;
7.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安置方案;
8.有關政策要求等;
9.
股東會決議、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有股東會提供股東會決議,沒有股東會的提供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
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三)企業兼併方案,屬同一投資主體、同一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併,由兼併企業國有投資主體會同兼併企業依照有關法規制定。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雙方企業的基本情況;
2.兼併的目的、作用及體現的效果;
3.債權、債務的處理;
4.被兼併方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處理;
5.改革後的經營構想;
6.有關政策要求等;
7.股東會決議、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有股東會提供股東會決議,沒有股東會的提供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
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隸屬關係的企業兼併,由兼併重組雙方協商制定方案,市屬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
(四)企業關閉方案,由擬改革企業負責制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關閉的主要原因;
3.企業資產和負債情況(含拖欠職工工資、社保費、醫療費、集資款、稅費等);
4.企業資產處置辦法;
5.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安置;
6.企業關閉後善後處理;
7.有關政策要求等;
8.股東會決議、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有股東會提供股東會決議,沒有股東會的提供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
(五)企業破產方案,由擬改革企業具體制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的基礎情況;
2.企業破產的主要理由;
3.企業資產和負債情況(含拖欠職工工資、社保費、醫療費、集資款、稅費等);
4.企業資產處置辦法;
5.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安置;
6.有關政策要求等;
7.股東會決議、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有股東會提供股東會決議,沒有股東會的提供企業內部決策和審批情況)。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職工安置方案制訂要求。
(一)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主要政策依據:
1.指導思想和原則;
2.政策依據。
(二)人員狀況。
(三)職工安置辦法。
1.包括需要安置人數、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辦法;
2.退休人員安置;
4.參加醫療保險;
5.參加工傷(職業病)職工安置;
6.拖欠職工的勞動保障範圍;
7.總費用及資金來源。
(四)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制定的職工安置方案,先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批。
第七條 申報審批國有企業改革方案的程式。
(一)企業改制方案,應附送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的報告、企業改制方案法律意見書等。
(二)企業產權轉讓方案,應附送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的報告、
法律意見書、主要債權單位和擔保單位的書面意見等。
(三)企業兼併方案,應附送被兼併企業的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報告、被兼併企業主要債權單位和擔保單位的書面意見等。
(五)企業改革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需領導小組審批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報批。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方案後15個工作日內批覆,若審核不通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報批單位,由報批單位按審核意見修改後,重新按程式報批。
按照市委、市政府議事決策規則,明確需由市委、市政府審批的國有企業改革事項,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審核後,按照議事程式規則報請市委、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經批准的企業改革實施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同企業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2002年1月13日
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肇慶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暫行辦法》(肇府〔2002〕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辦法》已經2018年11月26日十三屆6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委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檔案的必要性
為適應新形勢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要求,落實政府職能部門、企業國有投資主體(含委託管理主體)、國有企業三者在企業改革方面的權責,發揮國有投資主體和國有企業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革審批程式,規範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規定及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對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肇慶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肇府〔2002〕5號)重新修訂,出台《肇慶市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容
這次對《肇慶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暫行辦法》(肇府〔2002〕5號)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按照2002年以來新頒發的法規政策,從適用範圍、履行法定的改革程式、審批的職責、改革實施方案的制訂主體和內容要求、職工安置方案制訂要求、申報審批改革方案的程式,以及改革實施的主體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完善。
新修訂的《肇慶市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辦法》共九條,第一條是制定的政策依據;第二條是適用範圍;第三條是履行法定的改革程式;第四條是審批的職責;第五條是改革實施方案的制訂主體和內容要求;第六條是職工安置方案制訂要求;第七條是申報審批改革方案的程式;第八條是改革實施的主體;第九條是頒布執行時間。
三、修訂的法規政策檔案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5.《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四、實施時間
《肇慶市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02年1月13日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肇慶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審批暫行辦法》(肇府〔2002〕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