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中毒

在生產勞動中使用或接觸有毒物質時,由於防護不夠,使一定量的毒物經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進入人體引起器官或組織病變,重者可危及生命。

職業中毒對人體的危害,預防職業病,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醫療終結時間,備註,
職業性中毒
在短時間內大量毒物進入人體,可引起急性中毒;長期的微量進入,可引起慢性中毒。微量毒物進入在體內滯留而暫不發生症狀的狀態,稱"吸收狀態"。職業性中毒是可以預防的。

職業中毒對人體的危害

職業中毒的發生是由於生產性毒物侵入人體造成的。生產性毒物侵入人體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呼吸道、消化道、皮膚,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見、最主要的途徑。而經消化道、皮膚侵入人體的較少見,僅在特殊情況下才發生。生產性有毒物質進入人體後,會對人體的組織、器官產生毒物作用,依據不同毒性,可以對人體的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呼吸系統、消化系統、腎臟、骨組織等產生作用。除了會產生局部刺激和腐蝕作用、中毒現象以外,甚至還會產生致突變化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還有一些毒物可能會引起人體免疫系統的某些病變。
由於中毒而引起的職業病臨床表現非常複雜,同一種毒物經不同途徑進入機體吸收後,其毒作用可以有很大差異,一般經呼吸道吸收較迅速而完全,其次為胃腸吸收,皮膚具有一定的防禦作用,但有些毒物易通過皮膚吸收,成為主要進入途徑。毒物的品種繁多,毒作用也各不相同,有時在一個生產環境中,往往同時存在幾種化學物質,這時毒物的毒性可呈相加作用,增強作用或拮抗作用。而同一種毒物對於不同的人體反應差異也很大,這與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營養、內分泌、免疫狀況、中樞神經系統功能以及遺傳等因素有密切關係。職業中毒按其損傷機體的不同系統或器官,大致可分為:
一、神經精神系統病變:
如神經衰弱綜合症,多發性神經炎,中毒性腦病,中毒性精神病等;
二、呼吸系統病變:
如支氣管炎,哮喘,肺水腫,肺氣腫等;
三、血液系統病變:
白細胞減少或增多,再生障礙性貧血,高鐵血紅蛋白症,溶血性貧血等;
四、循環系統病變:
心律失常,心肌病,肺原性心臟病等;
五、中毒性肝病;
六、中毒性腎病;
七、其它:如金屬熱,腹膠痛,骨骼病變以及內分泌功能障礙等。

預防職業病

預防職業病是保護勞動者健康,控制、減少職業病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預防職業病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措施:革新生產工藝、生產材料;對於散發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從革新工藝流程、採用新原料角度無法解決時,應儘可能密閉生產設備;儘可能地提高生產過程的自動化程度;加強通風;隔絕熱源;使用必要的防護用品;在有粉塵產生的操作中採用濕式作業;禁止輻射源;隔、吸聲;合理照明;合理安排勞動時間,對加班加點給予嚴格控制;合理規劃廠區及車間;加強衛生保健等。

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

急性職業中毒病人如能及時發現,診斷準確,治療後大多數人均能很快恢復健康,部分病人沒能正確診斷治療,可留下永久性殘疾,少數病人也可很快死亡。慢性職業中毒輕度或中度病例及時發現治療,絕大多數人可以治癒,無勞動能力喪失。重症病人目前我國很少見,一經發現,很難完全恢復健康,恢復時間緩慢,幾年到幾十年不等,或留下永久性傷殘。職業中毒後的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大致可歸類如下:
一、醫療終結時,病情未能好轉,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應支付醫療費、營養費、傷殘用具等、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傷殘評定一~四級者,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長期治療、休養、並給予一性次傷殘賠償。傷殘一級,根據本地區年人均生活水平即社會平均工資,一次賠償24個月工資;傷殘二級,一次賠償22個月工資;傷殘三級賠償20個月工資;四級賠償18個月工資。
三、治療後病情好轉,但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經傷殘評定為五級,根據當地年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賠償12個月工資;傷殘六級,一次賠償10個月工資。可安排輕工作並定期複查或療養。
四、治療後病情穩定,但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評定傷殘七級,根據當地年社會平均工資,一次賠償8個月工資;傷殘八級賠償7個月工資。
五、治療後病情基本好轉,但已喪失小部分勞動能力,傷殘評定九級者,一次性賠償6個月工資;傷殘十級賠償5個月工資。部分和小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根據身體情況,應調換其它輕工作。
六、醫療終結時,職業中毒死亡者,應按月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供養1人按當地年社會月平均工資30%發給,供養兩人按50%發給,供養3人或以上者按60%發給。供養親屬農村戶口,在城鎮戶口供養基礎上降低兩個百分點。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分別按職工死亡上一年當地城鎮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5個月和25個月標準發給。
七、完全、部分、大部分和小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患者,其療養治療期間一伙食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本地職工因工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2/3報銷。對於退休或提前退休患者,按國家養老保險制計發基本養老金。

醫療終結時間

一、急性職業中毒病例,一般在1—6個月。
二、慢性職業中毒病例,12─36個月,最多不可超過3年。

備註

有些慢性職業中毒病例,醫療終結時間有時很難掌握,根據國家“兩部一會”頒發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中規定,可以每隔2年重新鑑定一次,故應標明鑑定結果有效期限,一般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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