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 執行:國家巨觀指導、企業決策執行
- 類型:輔助性養老保險
- 地位:多層養老保險體系第二層
背景,含義,意義,性質確定,自願性,政府職能,特點,發展趨勢,現狀,緩慢原因,費用列支,概述,財務處理,補充政策,
背景
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進步,隨著人們對物質文化生活水平需求的不斷提高,加之老齡化人口比率的繼續上升,無論對國家對企業對個人,加快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就顯得尤為重要。眾所周知,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收入水平大多低於退休前收入,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之間會相差很多。差距過大勢必會影響到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當前國際上通行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及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目獲養老保險三個層次相結合的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其中的第二個層次,在眾多國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國家制定的於國、於民、於企都有.利的一項制度,是解決養老問題的得力舉措。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對民生問題提出的具體目標是。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其中的“老有所養”就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很大關係。目前,國家關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都已經比較明確,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國家制定的於國、於民、於企都有.利的一項制度,是解決養老問題的得力舉措。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對民生問題提出的具體目標是。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其中的“老有所養”就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很大關係。目前,國家關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都已經比較明確,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含義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是符合強制實施的國家養老金之外的,由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說:(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養老保障“多支柱”戰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國家養老金、個人儲蓄性養老金一起構成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是企業,是企業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企業保障制度,企業或職工承擔因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生的所有風險;國家或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不直接干預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和基金運營,其主要職責是制定規則,依規監管。(3)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必須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必須已建立完善的集體協商機制。
意義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能成為社會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在於其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延深和完善作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一種與企業掛鈎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參加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人們在工作階段將企業繳費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企業充養老保險賬戶里,通過相關機構投資運營獲得收益,當他們退休時再把錢從賬戶中取出。在投資工具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調動社會資本,並實現資本配置的最最佳化。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於國家:
(1)國家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保障和提高退休員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充分體現了我們國家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有利於人民安居樂業,有利於社會穩定進步。
(2)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加入WTO以後,外資和外企的大量進入使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許多有實力的中國企業也將“走出去”,中國企業將面對的是更加嚴峻的挑戰,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這樣一種國際通行制度的建立,無疑將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標準接軌,從而提高它們的國際競爭力。我國企業改革發展要在遵照自身發展規律、量力而行的同時,大量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經驗,發揮這一制度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力面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的經營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發展。
(3)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當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繳費人員變化不大,退休人員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必然導致支付危機。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一種與職業掛鈎的退休保障制度,可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其次,對於企業:
其次,對於企業:
(1)增強企業競爭力,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己經演變成為企業人力資本的競爭、高素質人才的競爭。該險制度將企業利益同職工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職工實際利益和預期利益相統一,已成為企業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吸引和挽留高素質人才的有效的激勵機制,既可以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競爭力,又可以增強職工歸屬感、提高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2)增強企業凝聚力,它能進一步實現職工參與企業效益分配和管理,從而將企業和職工的利益更緊密的結合起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完善並提高員工綜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員工養老的後顧之憂,更好的穩定員工隊伍。
再次,對於個人:
(2)增強企業凝聚力,它能進一步實現職工參與企業效益分配和管理,從而將企業和職工的利益更緊密的結合起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完善並提高員工綜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員工養老的後顧之憂,更好的穩定員工隊伍。
再次,對於個人: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部分組成,即每個人除個人繳費外,企業也會相應的為員工匹配繳費金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彌補未來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後的養老生活水平。
(2)保障“養老錢”安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信託方式運作,錢權分離的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資產只能用於支付受益人養老所用。並不因公司管理層變更或者企業破產等而改變其支付目的,這也是其有別於普通商業保險的一大優點。
(4)從投資角度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均為各大一流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其專業能力是市場充分肯定的,其取得的投資效益也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所無法比擬的。作為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其涉及的投資產品種類及投資範圍,還是其專業技能以及通過規模經濟效應大大降低投資風險的能力,都是個人投資難以企及的。有利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取得穩健收益。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按照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於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併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性質確定
自願性
政府職能
既然企業有權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也應該有權選擇由誰來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我們認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來管理。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一方面會增加政府的責任和負擔;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場。因此,政府應從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退出來,讓企業自主選擇多樣化、專業性的機構實施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政策規範和監督。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同於社會保險(不強制),也不同於商業保險(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對較強的約束),它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養老保險形式。我們不應該為非此即彼的歸類而過多地爭論,而應著眼於對這種特殊的養老保險進行有別於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政策規範。
特點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發展趨勢
中國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將逐步降到60%。而國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儘管待遇水平相對較低,在普遍性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下,許多國家已經面臨著嚴重的養老保險財務赤字和制度危機。縮減國家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成為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識。因此,長遠來看,有著相同的人口老齡化趨勢的中國,也要對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進行適當調整,縮減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賦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為此,建議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分三步走:
1.依據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建立相對應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依據統一制度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水平,初步建立與之相配合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可稱“小補充保險”),並實行市場化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為5%~8%以內,其補充養老金替代率達到20%以內。
2.在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結構(30%的基礎養老金+8%的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趨於穩定和成熟的時候(投資回報率較高,能夠提供較好的保障水平),建立退出機制,允許職工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出基本養老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
3.正式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分離出來,與目前的“小補充保險”合併,建立大補充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保證30%左右的基本養老金;而擴大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將提供50%左右待遇水平。屆時可以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職業養老保險”。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斷走向成熟,運用市場機制來管理和運營職業養老保險基金,完全可以保障職業養老保險的穩定性和高效性,確保職工有一個舒適的退休生活。
現狀
緩慢原因
一、國家政策不明確
中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一直比較緩慢,近幾年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狀況。影響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性質未定。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它應該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還是由商業性機構經辦?是國家強制性的還是企業自願性的?目前對這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不同部門之間還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3)基金投資受限。出於對國內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擔心,政府還不允許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基金的保值增值難以實現,從而使得補充養老保險缺乏對企業和職工的吸引力。
二、巨觀經濟形勢不好
在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和制度轉換過程中,以及整個經濟成長乏力的情況下,相當一部分企業經濟狀況欠佳,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尚且困難,自然無力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三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居高不下(全國平均替代率一直維持在80%以上),補充養老保險缺乏發展空間。
費用列支
概述
財政部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修訂的《通則》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計提14%的職工福利費,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應該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銜接政策處理。以前的財務規定中,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如: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執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後,
財務處理
對這個問題,《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2008年2月26日發布並開始執行的《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對能夠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比例作了明確:“(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從上述檔案可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超出該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同時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關於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給予了如下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檔案規定了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和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可以在當期成本費用中扣除。
對於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對單位用工效掛鈎結餘工資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金的,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併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0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補充政策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 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可以將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於地區間不平衡,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 60%),尚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應根據當地實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來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於80%的地區,基本上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 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 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形式雖多種多樣,但比較普遍的是獨立的養老金基金會。養老金基金會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基金會的管理是獨立的,與發起的企業完全分開。基金會的獨立性能夠避免發起企業對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進行干預;多個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又能夠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兩個優點是養老金基金會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層次: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可以單獨建立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但基金會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分離開來;內部差異比較小、相互之間聯繫較為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由行業工會發起建立統一的行業補充養老金基金會;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可以由地方工會組織地區性補充養老金基金會;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多樣化的管理層次既維護了企業的自願選擇權,也便於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該儘快分離出來,交給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採取委託投資的方式,由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委託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要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制定有關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則;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則行使委託者的權利,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督。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政兜底,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至關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安全。目前,按有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銀行、買國債,比較強調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比較高的投資回報率是吸引職工積極參加的重要因素。不講求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應該將補充養老保險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再委託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來承擔,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準予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一定限度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幾年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中的投資工具也不斷增加,應該說中國已經初步具備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採用先試點、後逐步推進的辦法,儘量減少養老基金給資本市場帶來的衝擊和養老基金投資本身具有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用於中國的各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支付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其職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不過,應該鼓勵職工參與繳費。美國的401K計畫(職業年金計畫的一種形式)規定,只有雇員繳費,僱主才須按一定比例配合繳費。這種配合機制促進了401K計畫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在目前企業不願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通過雇員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於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之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務赤字的責任。
目前,中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採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採用個人賬戶方式,便於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於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於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範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徵,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藉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 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 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採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準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中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 稅收優惠政策 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的自願性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美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了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稅前列支的規定。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儘快作出全國性規定:最高允許5%~8%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各地根據現有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免稅費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同樣享受免稅待遇。至於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則應計入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控 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有力的監控。中國可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代表、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督職能。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進行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投訴,並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在政府的監督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應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所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進行直接監督,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