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是根據深圳市市民具體情況,制定辦法的關於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自2010年1月1日實施,試行5年。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為增強我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以下簡稱聘任制公務員)隊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後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號)、市府辦《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辦〔2010〕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聘任制公務員退休待遇通過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予以保障。
職業年金制度是指聘任制公務員在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政府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制度。
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經費安排及資金監管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事務。
聘任制公務員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聘任制公務員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為其月工資總額,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綜合管理類聘任制公務員,月工資總額包括全國工資、特區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和改革性津貼。
(二)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及其他實行薪級工資制度的聘任制公務員,月工資總額為其薪級工資。
職業年金按照聘任制公務員月工資總額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倍數實行不同的繳費比例:月工資總額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繳費比例為8%;月工資總額達到或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繳費比例為9%。
聘任制公務員月工資總額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倍數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繳費比例的,統一在每年7月進行。
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各行政機關將本單位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繳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按月劃繳至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
聘任制公務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領取職業年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一次或定期領取,直至個人賬戶積累額領取完畢,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二)出國(境)定居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去世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聘任制公務員未達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領取資金。
聘任制公務員在聘任期間工作表現突出,具有以下情形的,獎勵一定數額的職業年金,一次性計入其個人賬戶,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一)被國務院或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以其獲獎當月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20倍的職業年金。
(二)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直屬機關記一等功的,以其獲獎當月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10倍的職業年金。
(三)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級以上直屬機關記二等功的,以其獲獎當月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5倍的職業年金。
聘任制公務員因被立案調查等原因暫停發放工資的,職業年金同時暫停繳交。經調查未受到處分或刑事處罰的,職業年金予以補繳;受到處分或刑事處罰的,職業年金不予補繳。
聘任制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在處分期間停繳職業年金。行政處分解除後,職業年金繼續繳交,處分期間停繳的職業年金不予補交。
聘任制公務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職業年金由財政部門全額收回:
(一)在聘任期間受到開除處分的。
(二)離開本市行政機關後,因其在本市行政機關聘任期間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離開本市行政機關,並在其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享受委任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
職業年金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管理。
受託人應當委託專業的投資運營機構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有關投資運營的具體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聘任制公務員在原工作單位參加過企業年金計畫的,可以將其原企業年金賬戶中的資金轉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聘任制公務員解除聘任關係後,可以將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轉移至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賬戶;若未就業或雖已就業但新就業單位尚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通過軍隊轉業安置、本市事業單位調任、選聘、整建制轉制等方式進入聘任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由同級財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補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工資以上述人員進入我市聘任制公務員隊伍首年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礎,按年均遞減4%的比例進行模擬倒算,直至其參加工作的首年。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補繳額為其工作年限內各年度模擬倒算的工資乘以當年我市規定繳費比例後的本息和,年利率按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歷年記賬利率計算。若模擬倒算的工資超過我市當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則其當年繳費工資按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上述人員1992年7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視作繳費年限,不需補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職業年金補繳額為其工作年限內各年度模擬倒算的工資乘以本辦法第七條繳費比例後的本息和,年收益率暫按4%計算。
上述人員已按深府〔1997〕75號文有關規定參加了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原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繳費總額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分別劃轉聘任制公務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若原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低於聘任制公務員模擬倒算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其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補齊。
從本市事業單位調任、選聘、整建制轉制進入聘任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其在企業工作的年限不計為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補繳年限。
委任制公務員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同級財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補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聘任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其社會養老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5年。原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8年8月7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計畫總體方案〉的通知》(深人發〔2008〕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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