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安市金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辦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金安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六辦〔2019〕9號)和《中共六安市金安區委、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政府關於六安市金安區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金髮〔2019〕9號)檔案,制定本規定。

六安市金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六安市金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範性檔案,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及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編制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留學人員來皖工作和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區級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縣處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實施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貫徹落實全區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政務督查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等工作,負責調研和綜合文字工作;負責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財務股。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監督局屬事業單位執行財會、審計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執行部門財務預算;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會計核算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承擔有關統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勞動保障監察股。組織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
(四)規劃與基金監督股。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違紀案件。
(五)就業促進股。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促進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擬訂促進重點群體就業援助政策措施;負責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規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管理工作;參與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考核、培訓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農民工工作統計和分析工作;承辦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具體事項;擬訂落實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改變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管理區屬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承辦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區促進城鎮居民增收政策和規劃,指導有關政策落實和評價工作。
(六)考核獎懲培訓股。綜合管理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懲戒、培訓工作,完善相關考核辦法;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懲戒、申訴、控告工作;承擔事業單位股級領導幹部任職審核工作;擬定區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區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擬訂區級表彰獎勵具體政策辦法,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表彰獎勵工作,初步審核及國家、省政府、市政府名義和區政府名義獎勵的單位和人選;承擔相關表彰獎勵獲得者、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負責來區(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有關工作;按照規定做好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出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區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員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承擔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審批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區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區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等相關事宜;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落實、組織招募、服務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九)調解仲裁股。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勞動關係有關配套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省政府擬定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調解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日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薪酬調查、分析工作;負責全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和業務指導。
(十)工資福利股。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收入分配、福利和退(離)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股。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擬訂相關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擬訂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會同相關單位落實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退休審核工作;負責企業年金方案指導和審核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負責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二)工傷保險股。貫徹落實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區級配套政策;承擔全區工傷預防工作,制定和完善工傷預防制度;承擔全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工傷保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落實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及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相關管理政策,並負責對其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組織開展工傷醫療稽核,參與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檢查、督促工傷保險擴面任務落實工作,監督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配合市局做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康復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12名。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組織和工會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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