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9年8月7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用人單位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70%。
徵求意見稿指提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用人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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