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制度
一、為提高全局幹部職工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直屬分局及二級機構。
三、培訓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遵循分類指導、統籌管理、計畫控制的原則,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講求實效。
四、培訓內容
(一)政治理論知識;(二)專業技能知識。
五、培訓形式
(一)集中培訓。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每年舉辦不少於兩期的全局系統的幹部集中培訓,每期3—5天,培訓內容因時、因勢而定。
(二)各類短期培訓。由上級有關部門舉辦的各類短期業務培訓,經局領導批准,相應對口部門推薦人選參加。
(三)崗位培訓。為提高幹部職工的崗位技能,每年各單位都應派1—2名幹部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四)初任培訓。新錄用人員,應在試用期內參加市人事局組織的初任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
(五)任職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人員應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在任職後一年內參加市委組織部門組織的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
(六)鼓勵幹部職工結合本職工作參加各類學歷教育。
(七)縣處級領導幹部的學習培訓,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培訓計畫
(一)局系統年度培訓計畫由政工科根據全局工作安排擬訂。原則上中層幹部每年脫產培訓時間累計不低於32小時,普通幹部職工不低於24小時,且按每3年1個知識更新周期,實行繼續教育計畫。
(二)各單位(部門)根據局年度培訓計畫和部門工作目標,向政工科申報本部門培訓計畫。
(三)國內或國外學習考察,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由政工科制定相關計畫。
九、培訓實施
(一)年度培訓計畫經局長審定後,由政工科統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實施。
(二)全員培訓由政工科負責組織,包括確定培訓內容、培訓場地、組織師資,準備培訓材料等。
(三)部門培訓計畫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四)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含出國學習考察),由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將上級檔案和參訓人員名單報政工科,由政工科提出具體意見後,報局領導審定(出國學習考察人員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嚴格經費預算管理。
(五)培訓學員應嚴格遵守培訓部門的規章制度,專心聽課,培訓結束後,須寫一份培訓總結交政工科,並將培訓資料(包括規範文本、檔案及講稿)及時上交所在單位(部門),以便其他同志學習。
十、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各級、各類學歷教育,取得國家認可的本科、研究生文憑的,分別給予獎勵1000元、3000元。
十一、培訓費用。由局統一組織的各類培訓,其培訓費用在局年度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中開支;直屬分局和二級機構臨時需要到外地參加培訓的,經局長批准,其培訓費用由所在單位(部門)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