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本局幹部輪崗交流工作,提高幹部綜合素質,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本局幹部輪崗交流工作,提高幹部綜合素質,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輪崗交流,是指局黨組通過調任、轉任等方式,對本局副處級以下幹部的工作崗位在局屬各單位、部門之間進行調整。
二、幹部輪崗交流工作必須堅持從有利於工作出發,堅持符合崗位職責要求和擬任職務任職條件,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三、本制度適用於全局各單位(部門)副處級以下幹部(含三個副處級單位的副處級幹部)的輪崗交流。
四、輪崗交流工作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工科組織實施。
五、輪崗交流的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輪崗交流的;
(二)在同一職位擔任正、副科職連續滿三年的;
(三)一般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幹部)在同一崗位工作滿8年的;
(四)按規定需要迴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進行輪崗交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縮短輪崗交流期限:
(一)需要重點培養的;
(二)已不適合在本崗位工作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七、輪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政工科擬定幹部輪崗交流方案;
(二)正科職及其以上輪崗交流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並參考本人意願,由政工科提出輪崗交流意見,報局黨組決定;其他輪崗交流人員,由政工科徵求本人所在單位(部門)及意向交流單位(部門)意見後,提出輪崗交流意見,報局黨組決定;
(三)局領導、政工科與輪崗交流人員談話,做好思想工作;
(四)做好交接,辦理有關手續。
八、輪崗交流工作紀律:
(一)輪崗交流工作必須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嚴格按照有關程式進行,集體決定輪崗交流對象。
(二)輪崗交流人員必須服從組織決定,否則,按照《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輪崗交流人員在接到正式書面通知後,須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正式履行崗位職責。
(四)局紀檢監察室負責對輪崗交流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