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財務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財務管理制度
  • 性質:財務管理制度
  • 索引號:07312/2009-0031
  • 發布機構:株洲市政府
  • 公開日期:2015-11-10 18:32:24
株洲市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會計法》、《預算法》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籌集資金,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和財務收支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單位正常運轉和各項業務必需開支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本單位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活動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監督、保證資金安全規範運行。
第五條我局系統的財務管理活動在局行政領導下,由計財科統一管理。直屬獨立核算單位單獨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施財務管理。
經局長授權,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可代其審批。
第二章局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部門預決算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規定
1、部門預決算:計財科根據有關規定,匯總編制年度部門預決算,經黨組會集體研究後報局長簽批;
2、年度收支計畫:計財科根據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實際情況,編制年度收支計畫,經黨組會集體研究後報局長簽批。
第七條人員經費管理規定
1、工資、補助工資:憑政工科通知發放;
2、津、補貼:按照國家、省、市人事(勞動)財政部門及有關部、委、局聯合行文所規定標準,計財科落實資金渠道,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
3、獎金:按有關規定,政工科制訂方案,計財科落實資金渠道,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
4、福利費:按有關規定,辦公室制訂方案,計財科落實資金渠道,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
5、社會保障費:按國家規定標準計提、繳納;
6、臨時工工資:政工科制訂年度臨時用工計畫報局長審批後,統一辦理勞動用工手續,核定工資標準;計財科落實資金渠道,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據實編制工資表發放。
第八條科室包乾經費管理規定:
1、經費包乾範圍:
(1)辦公費:除辦公桌椅、電腦外的小型辦公用品的購置;
(2)差旅費:省內、市內差旅費;
(3)郵電費:電話、電報、傳真、郵資費等;
(4)接待費:科室接待來客的費用;
(5)會議費:科室召開的業務性會議費;
(6)印刷費:科室列印、複印、鉛印各種表格、材料的費用;
(7)宣傳費:書刊雜誌和資料費、攝影、沖擴費;
(8)培訓費:省、市業務培訓費;
(9)其他費用:其他應納入科室包乾經費的費用。
2、管理規定:包乾經費按科室核算,總額控制使用,超支不予報銷;總額內的費用開支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計財科審核後予以報銷。
第九條差旅費管理規定
1、出差批准許可權:
(1)省內出差:副科級及以下幹部出差由科長(主任)報分管局領導批准,科長出差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報局長批准,副局長及其他局領導出差報局長批准;
(2)省外出差:副科級及以下幹部出差由科長(主任)報經分管局領導同意並報局長批准,科長、副局長及其他局領導出差報局長批准;
(3)因公出差,回局後三個工作日內報帳,報銷單據經出差批准人簽署意見,計財科審核後,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批准方予報銷;需預借差旅費的,1000元以內的,計財科核批,1000元以上的,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
2、差旅費報銷標準:
(1)開支標準按全市統一規定執行,因公出差科級以下幹部一
般不乘坐飛機,情況特殊需乘坐飛機的,必須由局長批准;
(2)機關出車補助統一按不超過0.05元/公里進行補助,負責派車人員按月簽署意見後,經計財科審核報銷;
第十條會議費管理規定
1、各種會議一律實行會議費預算制度,全局性會議由辦公室編列,專業性會議由承辦科室編列。承辦科室根據經批准的會議通知編制會議預算,計財科審核標準及經費來源,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安排資金;會議預算10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原則上業務科室一年只開一次會議,提倡聯合開會和多會並開。
2、會議費開支標準:(1)需安排就餐的會議,會議費應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以內;需安排住宿的,會議費應控制在每人每天130元以內;
第十一條購置費管理規定
所有採購項目統一由辦公室實施。凡已納入政府採購目錄、達到規定標準的採購項目,辦公室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實施政府採購。各相關科室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購置計畫,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購置計畫資金總額10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計財科根據批准的購置計畫,落實資金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安排資金。對未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按上述程式報批後購買。
第十二條年初支出計畫各專項包乾經費的管理規定
1、按年初制定的支出計畫分別由相關部門總額包乾使用;
2、包幹部門應嚴格控制使用,超計畫部分,需由包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計財科落實資金渠道,經分管財務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批准追加計畫才予以報銷。
3、經費包乾範圍:
(1)執法經費為執法支隊發生的除人員經費以外的各項費用;
(2)接待費用為辦公室接待部、省領導、外來客人、市轄各縣(市)副局長以上人員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3)機關水電維修費為維持機關正常運轉和維修宿舍樓公共部分所需水、電、氣、空調、電梯、綠化、衛生、物業管理等購置、維修、臨時人員經費等;
(4)汽車費用為辦公室所管汽車的油料費、路橋費、保險費、修理費、司機出車補助費等;
(5)宣傳工作、培訓工作、老乾工作、計生工作、黨委工作、信訪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等其他各專項包乾經費為與該項工作有關的所有費用開支。
4、包乾經費審批程式:以上各專項包乾經費,單項開支在500元以下的由包幹部門負責人簽字、經計財科審核報銷;500元以上的由包幹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計財科審核,包幹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報銷。
第十三條其他公用經費管理規定
其他公用經費嚴格按照年初制定的預算和支出計畫控制使用,經辦科室報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計財科審核標準和資金來源,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單次開支10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
第十四條專項經費管理規定
(一)專項經費分為一般專項經費和項目經費,一般專項經費是指根據實際情況,為完成特殊工作任務而安排的預算資金;項目經費是指國家、省、市財政根據批准的任務立項安排的預算資金,主要有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礦產勘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信息系統建設等項目資金。
(二)一般專項經費:經辦科室編制用款計畫,計財科審核標準和資金來源,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計畫總額在10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單次支付資金10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
(三)項目經費:經辦科室(部門)根據經批准的立項任務書組織編制項目資金預算,計財科組織審核項目預算,分管局領導商分管財務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局長審批。單次支付資金100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
(四)專項經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嚴格管理,控制使用,堅持事實求是、精打細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年終結餘按有關規定結轉。項目經費預算或用款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準超支,特殊情況須追加預算或計畫,按審批程式追加後才予報銷。
第十五條各類報銷票據必須真實、合法、內容齊全、手續完備。
1、所有票據必須做到單位名稱、日期、內容、數量、金額、填制單位簽章及填制人等項目齊全,缺一不可;
2、報銷票據必須要有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領導批示;
3、汽車修理費必須附有修理清單。
第三章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市局對各分局、中心、所、處、隊實行預算(計畫)管理,各單位的經費與收費預算完成情況掛鈎,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第十七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財務工作,加強領導和監督,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主要責任;必須明確一名領導主管財務,原則上實行一支筆審批,主管財務的領導對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嚴格把關守口,如發現差錯要承擔相應責任。全額撥款單位其審批許可權為市局年初批覆的部門預算,經費自理單位為年初初核定的支出計畫。特殊情況確需追加預算或支出計畫的,須提出書面申請,計財科審核,分管財務局領導簽署意見報局長批准同意追加預算或計畫後列支。
第十八條各單位必須按照檔案規定合法組織收費,正確使用收費票據;凡行政性、事業性、內部往來收據均應到市局計財科領取,嚴禁使用白條或不開收據對外收費。
第十九條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財政非稅收入結算戶,並於月末至下月五日前與計財科核對當月收費,年終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核對全年收費金額。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標準。超過統一規定的獎金、福利必須分別經市局政工科、辦公室簽署意見,分管領導商分管財務局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嚴格經費撥款制度,各單位季末必須向市局計財科申報下季度度撥款計畫,計財科視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經費開支計畫及財政返回情況核撥。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基建項目、省外差旅費、5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和固定資產購置,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報局長審批;凡納入政府採購目錄、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辦理政府採購手續,實施政府採購。
第四章貨幣資金內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十四條為了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並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二十六條付款業務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付款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付款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合規的發票或相關證明。
(二)付款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付款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付款覆核。會計應當對批准後的付款申請進行覆核,覆核付款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覆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覆核無誤的付款申請,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二十七條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挪用、侵占、貪污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現金庫存限額由市財政局核定,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現金使用的範圍
1、職工工資、各種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個人的科技、文化、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支出。
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三十條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三十一條取得的各種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三十二條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並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加強對支付結算憑證的取得、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三十四條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三十七條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範圍及計價標準
1、按現行制度規定,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並且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單價雖不滿500元,但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並且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的標準,但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的分類:
a)房屋和建築物;
b)專用設備;
c)文物和陳列品;
d)圖書;
e)其他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均以原始價值作為計價標準。
第三十九條凡按規定程式經批准購入的固定資產,購置科室和部門必須將有關報銷手續辦理完畢後及時交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十條市局計財科和各獨立核算單位財務部門分別設定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及固定資產登記表,市局辦公室和各獨立核算單位分別指定專人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員;固定資產管理員按數量、金額、存放使用地點(部門)逐項登記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實物台帳,保證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各獨立核算單位的固定資產實物帳報市局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實物管理按使用權歸屬,實行部門負責制。各部門應建立固定資產備查帳,部門負責人崗位變動,要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二條局計財科和獨立核算單位財務部門定期組織固定資產清查,固定資產損壞、丟失、報廢、盤盈(虧)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局辦公室和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簽署意見,計財科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批後,各獨立核算單位財務部門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對損壞、丟失的固定資產按財政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凡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費用,以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的開支,都要收取有稅務機關"監製章"的發票,交納事業單位的一切費用,要收取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費"專用章"的收據;無上述印章的票據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票據要填寫戶名、商品名稱或項目、計量單位、單價以及大小寫累計金額、開票日期、單位及經辦人簽章。個體的要有經營人簽章。若有缺項或錯填項目,應不予接收。
第四十五條自填票據的管理
1、凡收取資金,在取得收入時,均應向付款方如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或稅務機關印製的有"監製章"發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據;
2、在開具票據時,按規定填全項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
3、對填寫錯誤的票據,應完整保存,對其各聯應註明作廢字樣,不得私自銷毀,如有丟失票據,應及時報告財政、稅務機關處理;
4、在填寫票據時,要用原子筆填寫;
5、票據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填寫票據。
第四十六條空白票據的管理
空白票據必須由專人統一購買和保管,並建立購買、領用登記手續,如實進行統計,按要求定期報表,用完的票據存根要按規定保存或上繳。
第七章會計工作規範化要求
第四十七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中發生的差錯必須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的更正錯誤方法進行更正。
第四十九條各單位應按規定設定總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和現金日記帳,並根據經濟業務需要設定明細帳和輔助帳。
第五十條各類明細帳必須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設定帳戶,凡要求按單位、個人或按規定細目設定帳戶的,應按全稱分別設定,不得設定綜合性帳戶,不得任意以表代帳。
第五十一條會計報表應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上報及時,說明清楚。
第五十二條會計報表上報前,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審核,並報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局長審閱並簽名蓋章後方可上報。
第五十三條會計部門要按照國家關於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定期裝訂成冊,整理立檔,並妥善保管。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計財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