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財務審計實施細則

《株洲市財務審計實施細則》是株洲市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財務審計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株洲市
第一條為加強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管理,規範審計監督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依據國家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株洲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局審計科依照政策法規對本系統各獨立核算單位的規費徵收、經費籌集、使用及管理和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等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局審計科對經濟活動過程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是否報經物價部門批准且辦理了收費許可證;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足額收取,有無擅自減免和亂收費的行為;年初簽訂的經濟目標責任狀是否如期完成。
(三)應上繳財政的各項規費是否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及時足額上繳,有無隱瞞、截留、拖欠和坐支的行為;取得的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入帳,有無收入不入帳或設“帳外帳”、“小金庫”的行為。
(四)經費支出是否按局計財科批覆的預算(計畫)執行和核定的用途使用,有無超預算(計畫)開支的行為。
(五)工資、獎金、福利及津補貼的發放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行為。
(六)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的購置及車輛的維護等有無預算(計畫)和審批手續;採購、驗收、領用、調撥、報廢、變賣等是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手續是否完備。
(七)會計核算是否符合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的編制、傳遞、歸檔是否規範,所反映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八)專項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做到了專戶儲存、專帳核算、專款專用。
(九)各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節餘狀況是否反映真實。
(十)需要審計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市局及二級機構需委託社會審計的事項,應事先向局審計科提出申請。局審計科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和現有人力資源,經局領導批准後,確定是否對外委託。
第五條違規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經局領導批准後,除責令限期改正外,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
(一)提供虛假財務情況和會計資料的;
(二)隱瞞收入,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的;
(三)不按規定超標準發放錢物和擅自擴大開支範圍的;
(四)財務管理不力,費用控制不嚴,造成資金損失和浪費的;
(五)經濟活動中有相互擠占、挪用、轉移、虛列支出的;
(六)違反政策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加重用地單位或個人負擔的;
(七)因工作過錯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八)挪用專項資金或者挪用應繳財政資金用於其他開支的;
(九)其他違規事項。
第六條財務審計任務。財務審計工作分為準備、實施、總結、報告和後續審計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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