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局:

現將《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報告。

附屬檔案: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株財農:〔2008〕37號
  • 作用: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
  • 作用: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株洲市財政局 水利局檔案
株財農〔2008〕37號
株洲市財政局 水利局關於下發《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局:
現將《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報告。
附屬檔案: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政府支付農田灌溉用水費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費資金”)的監督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費資金是指農民灌溉農田用水而繳納的水費由政府支付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管理和使用水費資金的縣鄉級政府及市縣鄉的相關部門、農田灌溉工程管理單位。
第二章資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水費資金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水費資金計畫由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制訂。水費額度按上年度實際灌溉面積(或供水量)與相應水價確定,水價標準執行有關水價政策。
第六條水費資金分擔比例:
(一)市直水管單位的水費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二)縣鄉級管理的大中型灌區、小I型水庫灌區、排灌泵站、水閘(壩)灌區管理單位的水費資金,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
(三)小Ⅱ型水庫、山平塘以及其它小型灌排工程發生的費用由所在地區鄉鎮政府協調,在其養殖承包經營收入中解決,縣(市、區)可視情況適當補助。
(四)對農戶、農民用水戶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村組集體等自行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由工程項目所有者自行管理,費用自行籌集在其養殖承包經營收入中解決,縣(市、區)可視情況適當補助。
第三章資金支付管理
第七條縣(市、區)財政部門設立水費資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水費資金根據水費資金計畫按季度撥付,年終結算。市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市直水管單位和對縣(市、區)下達專項預算指標。縣(市、區)財政將市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資金撥入水費資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縣級管理的水管單位水費由縣級財政根據核准的資金計畫從專戶中按委撥付;鄉級管理的水管單位水費實行專戶報賬制,由管理單位根據經核准的資金計畫出具憑證,經水利部門審核,到財政部門報賬支付。報賬支出範圍公限於管護人員工資及抽排灌電費和灌溉工程維護費用。
第四章資金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條水費資金必須用於農田灌溉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工程維護、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水費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降低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各相關單位應制定水費資金管理制度,並建立內部監管機制,主動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費資金的監督檢查。縣級水利、財政部門還應將年度資金撥付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向受益農民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確保資金髮揮效益。
第十三條在水費資金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財政資金管理的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
第五章其它
第十四條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株洲市財政局會同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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