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

《株洲市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是株洲市頒布的一個關於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的政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株財庫〔2008〕12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 性質:檔案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株洲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檔案
株財庫〔2008〕12號
株洲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株洲市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代理銀行、各縣市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支行: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原《株洲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株洲市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株財庫存[2005]272號)檔案已失效。現將新的《株洲市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株洲市政府支付農田灌溉水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國庫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02]23號)、湖南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湖南省預算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庫[2002]27號)及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財政局人民銀行株洲中心支行株洲市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的通知》(株政發[2005]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及市以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預算單位的下列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屬統借統還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國內配套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財政性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條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下列銀行賬戶構成:
(一)市財政局在同級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簡稱國庫存款賬戶)和財政零餘額賬戶;
(二)市財政局在同級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
(三)市財政局為預算單位(含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下同)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餘額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四)市財政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簡稱財政專戶);
(五)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市兩級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權市財政局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特殊專戶(簡稱特設專戶)。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按基本賬戶管理。國庫存款賬戶、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財政專戶和特設專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存款賬戶和代理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六條按不同的支付主體、不同類型的支出,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審核預算單位資金撥付申請後,向同級人民銀行簽發支付指令,同級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下同)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下同)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授權,在同級財政批准的額度內自行簽發支付指令,經同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按規定審核後,由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賬戶。
第七條部門預算批准後,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並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分月用款計畫,並根據財政批覆的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在額度內使用財政性資金。
第九條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草案或批覆的部門預算、分月用款計畫、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式進行。
第十條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是辦理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的具體執行機構,配合市財政局國庫科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協助市財政局國庫科對同級預算單位進行用款控制和核對用款額度等工作,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具體業務。
第二章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節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
第十一條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市財政局提出設立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等銀行賬戶的申請,並填寫《株洲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審批表》(附屬檔案1),報市財政局國庫科審核,經局領導批准後,由人民銀行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銀行開戶許可證》。
第十二條預算單位持開戶檔案和《銀行開戶許可證》,向代理銀行提出開戶申請,並按代理銀行的要求,辦理預留印鑑手續。
第十三條代理銀行審核預算單位提交的開戶所需資料無誤後,具體辦理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開戶業務,並接受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開設後,預算單位將所開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預留銀行印鑑等詳細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國庫科和市人民銀行國庫科。
第十五條預留銀行印鑑卡內容如有變動,預算單位應及時向代理銀行提出變更申請,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
第十六條預算單位增加、變更、合併、撤銷零餘額賬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十五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一個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戶。
第十八條需要開設特設專戶的預算單位,應向市財政局國庫科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國庫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市兩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核並報局領導批准,預算單位按照上述規定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節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國庫單一賬戶(又稱國庫存款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收付活動,與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進行清算。該賬戶按收支類型設定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
第二十條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支出活動,與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進行清算。支出按預算單位設定分類賬戶。預算內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進入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
第二十一條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外資金收入、支出,以及與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劃轉資金支出情況。財政專戶收入按預算單位或資金使用性質設定分類賬戶,並按預算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二條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單位實行授權支付方式的財政性資金活動和日常現金支付活動,與國庫存款賬戶和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戶進行清算。該賬戶按收支類型設定分類賬,進行明細核算。
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各預算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現金支出的管理,不得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提取和使用現金;代理銀行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財政授權現金支付額度範圍內受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業務。
第二十三條特設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經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批准的特殊專項支出活動。該賬戶按資金使用性質設定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進行核算。預算單位不得將特設專戶資金與本單位其他銀行賬戶資金相互劃轉。代理銀行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和賬戶管理規定,具體辦理特設專戶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代理銀行應按照與市財政局簽訂的代理協定和與市人民銀行簽訂的代理財政資金支付與清算協定,並依照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財政資金支付和清算辦法,具體辦理支付和清算業務。
第三節賬冊和憑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和會計核算要求,建立賬冊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賬冊管理體系由預算資金支付賬冊、預算外財政性資金支付賬冊組成。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應當根據資金的使用性質設定預算資金總賬冊和預算外財政性資金總賬冊,分別按照預算科目類、款、項記錄和反映預算資金、預算外財政性資金的支出活動。
第二十八條預算資金支付總賬冊設定預算內資金支付分賬冊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賬冊,分別用於記錄和反映預算內資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動。
第二十九條預算內資金支付分賬冊、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賬冊分別按預算單位和預算科目設定明細賬冊,用於記錄和反映預算單位資金的支出活動。
第三十條預算外財政性資金賬冊按資金使用性質、分預算單位、比照預算資金支付賬冊設定。
第三十一條財政性資金支付使用《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和《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憑證》(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支付憑證》),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和管理。條件成熟後,經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同意,《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可取消紙質憑證,採取電子憑證方式傳遞和支付。其中:資金性質包括預算內資金(指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指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結算方式包括轉賬支付和現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財政資金支付憑證》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和票號管理辦法。市人民銀行國庫科、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支付時,應對支付憑證有關內容核對無誤。
第三十三條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預算單位憑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確認的《株洲市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請書》作為記錄收到和付出款項的憑據;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預算單位憑市財政國庫科批覆的《財政授權支付資金額度通知書》作為記錄收入的憑據。
第三章用款計畫與額度
第三十四條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准的部門預算、項目進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科學編制分月用款計畫,並報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分月用款計畫是辦理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的控制性依據。
第三十五條分月用款計畫按照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編列至“項”級科目,並於上月20日前報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基本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則編制,項目支出按照市財政局審定的項目執行進度編制,並列明具體項目,編制現金支出是要列明具體用途。
第三十六條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在上月25日前初審各預算單位的分月用款計畫,並提出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款項和額度的建議數,報送國庫科。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局國庫科在上月底前,根據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初審後的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按照財政支出的類型和範圍,預算內支出用款計畫分月核定,預算外支出視收入進度,按月核定,並在本月第一個工作日前批覆各預算單位當月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款項和額度(含現金支付額度),同時分別通知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國庫集中支付處及市人民銀行國庫科、代理銀行和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用款額度可以累加使用,即上一月份用款額度餘額可以結轉下一月份使用,當年有效。
第三十八條本年度預算批覆前,預算單位應於本年1月5日前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將1月份的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編制並上報,業務科室於1月10日前完成初審,國庫科於1月12日前確定額度並下達。
第三十九條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發生追加、追減調整變化,預算單位應在收到市財政局預算調整檔案後,相應調整用款計畫,並將有關數據報送市財政局。用款額度下達後一般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包括追加、追減和科目調整),由預算單位按上述程式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條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財政資金用款計畫和額度按預算內、預算外財政性資金分別編制和下達。預算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覆的用款額度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手續。
第四十一條預算單位年終預算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按照有關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核准預算單位跨年度結轉使用的資金,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結餘、政府採購資金結餘、留歸預算單位使用的項目經費結餘、基本建設竣工結餘和投資包乾結餘等。
第四十二條結餘資金按市財政局預算科核批的當年預算指標減去當年市財政國庫已支付數的差額計算並經市財政局確認。當年市財政國庫已支付數,包括財政直接支付數和財政授權支付數(即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已使用的用款額度)。
第四十三條預算單位結餘資金的確認程式如下:
一、當年12月31日工作日結束時,代理銀行和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向預算單位提供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對賬單,核對無誤後,由代理銀行註銷當年額度,額度不跨年使用,只作為指標結轉。代理銀行於下年度第二個工作日將註銷的額度,報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國庫科。
二、各預算單位於1月20日前到市財政局國庫科列印年度撥款對賬單,並填報《預算單位預算內(外)對賬表》(附屬檔案2),經市財政局業務科室核實年度指標,國庫科核實財政撥款數(包括直接支付、授權支付),計算出各預算單位年度結餘資金,報市財政局各業務科室、國庫科、預算科。
三、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匯總預算單位當年指標結餘情況,與預算科進行核對無誤後,按結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指標結轉。
四、各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核批的結餘指標數連同下年度預算數合併編報分月用款計畫報市財政局批覆使用。
第四十四條財政總預算會計及國庫集中支付處會計按《株洲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會計核算辦法》執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預算單位年終會計處理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指會計核算辦法,進行相關註銷財務處理。
新年度,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業務科室確認結轉數,視同增加預算指標,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使用,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財務處理。
第四章財政直接支付一般程式
第四十六條預算單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政府採購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項目。
第四十七條支付時,預算單位填寫《株洲市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請單》並列印後,向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提出支付申請,並按照該項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應的審核手續。
第四十八條支付申請經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審核後,將直接支付電子信息傳送至人民銀行國庫科。同時,市財政局國庫科根據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開具的支付額度審核後,按科目、分單位開具當日(次)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電子信息傳送市人民銀行國庫科,市人民銀行國庫科對匯總清算額度和直接支付令進行核對無誤後,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和用款單位。將支付憑證列表傳遞給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並按日或實時辦理資金清算。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憑人民銀行確認蓋章的直接支付列表和《株洲市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請單》做賬。市財政局國庫科憑市人民銀行國庫科每日匯總清算額度的回單入賬。每日,人民銀行再將國庫單一賬戶與財政零餘額戶進行清算。
第四十九條預算單位根據收到或確認的《株洲市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申請單》做好相應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十條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責成預算單位辦理更正手續;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人民銀行國庫科應及時通知市財政局,恢復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可以重新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十一條工資支出、政府採購支出等支付具體程式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章財政授權支付
第五十二條財政授權支付適用於個人補助支出,物品、服務採購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年度財政投資不足5千元人民幣的工程採購支出(含建設單位管理費);特別緊急支出;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條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包括轉賬支付和現金支付。轉賬支付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以內辦理支付,現金支付必須在市財政局核定的現金支付額度以內辦理支付。
第五十四條預算單位需從銀行支取現金時,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現金支付的支出項目包括: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其他必須直接支付現金的支出(如招待費、交通費、購買對象為個人的支出等);轉賬結算起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條預算單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時,在其授權支付額度範圍內自行開具《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憑證》,經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後,交代理銀行。
第五十六條代理銀行在與預算單位預留印鑑核對一致後,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辦理轉賬支付(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形式)或提取現金,並按日或實時辦理資金清算。代理銀行對填寫無誤的《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憑證》,不得做退票處理。
第五十七條每月終了2日內,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類、款、項匯總本單位上月零餘額賬戶支出情況報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和國庫科,並將已提取未支用的現金數額單獨反映。
第五十八條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預算單位核實原因後重新辦理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已由代理銀行支出但尚未清算時,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代理銀行應區別資金性質,在當日通知市財政局國庫支付集中支付處和預算單位,由其核實原因後,作相關處理;已清算又因上述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代理銀行應區別資金性質,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在第二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國庫存款賬戶或國庫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並通知預算單位和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按原渠道恢復預復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並通知市人民銀行國庫科。
第五十九條年度終了,代理銀行和預算單位對截至12月31日財政下達的授權支付額度數、支用數、餘額數等情況對賬簽證。代理銀行將對賬簽證後的情況報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和國庫科。同時將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餘額全部註銷,銀行對賬簽證單作為預算單位年終餘額註銷的記賬憑證。
第六十條代理銀行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按《株洲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市本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株財庫[2007]8號)檔案規定,由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處按相關辦法進行考核後,再由國庫科核實並辦理與代理銀行結算劃匯手續費,不得向預算單位收取。
第六十一條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範圍劃分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二條市財政局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制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二)合理調度資金,審核批覆預算單位報送的分月用款計畫,下達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款項和額度,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和劃撥資金事項,記錄財政性資金收支明細賬,組織賬務核對工作。
(三)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財政結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對改革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選擇代理銀行,會同人民銀行協調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五)負責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系統的開發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匯總資金支付和結算信息,分析預算執行情況。
(七)審核預算單位支付申請,主要內容包括:
1、用款是否符合部門預算和分月用款計畫;
2、是否按規定程式申請使用資金;
3、是否根據契約條款支付資金;
4、是否按項目進度申請使用資金。
第六十三條市人民銀行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財政性資金支付銀行清算業務的制度規定,配合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
(二)為市財政局開設國庫存款賬戶、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及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地辦理國庫單一賬戶的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業務,辦理國庫存款賬戶、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與代理銀行的收支清算業務;
(三)監督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有關業務;
(四)定期向市財政局國庫科報送國庫存款賬戶、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的支出情況,反饋財政直接支付信息,與市財政局國庫科核對國庫存款賬戶、預算外資金清算專戶的庫存餘額,確保數字一致;
(五)配合市財政局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制度和選擇代理銀行的資格標準。
第六十四條預算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加強財務管理做好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編制工程、物品、服務採購計畫和用款計畫;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的招標投標工作;
(四)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
(五)配合市財政局對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報送本單位月度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報表;
(六)負責提出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所需憑證,並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六十五條代理銀行在代理財政資金支付業務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與市財政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及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地辦理零餘額賬戶、財政專戶及特設專戶的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市財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財政授權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妥善保管市財政局及預算單位提供的財政支付的各種單據、資料,並負有保密義務;
(二)按要求開發代理財政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與市財政局聯網,向市財政局反饋財政授權支付信息,向市財政局提供資金支付實時動態監測系統和信息查詢系統;
(三)與市人民銀行簽訂銀行資金清算協定,並定期向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和預算單位反饋支出情況、提供對賬單並對賬;
(四)接受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六十六條除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權市財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項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一)無預算、超預算申請使用資金;
(二)不按預算支出範圍和項目申請使用資金;
(三)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檔案不完備,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
(四)未按規定程式申請使用資金;
(五)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六)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
(七)出現其它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七條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應當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及時對賬。
第六十八條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預算單位、代理銀行要按各自職責對辦理支付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第六十九條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預算單位、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預算法》、《會計法》、《國家金庫管理條例》、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所稱特別緊急支出,是指經預算單位認定並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權市財政局批准的特別緊急事項的支出。特別緊急支出可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辦理。
第七十一條因特別緊急支出,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不足時,由其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核定,市財政局國庫科予以調增額度並及時通知市人民銀行和代理銀行。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據本辦法另行做出規定:
(一)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緊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要緊急支出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的支出;
(四)市財政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預算單位。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由株洲市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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