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

宿遷市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8-7-16
  • 執行日期:2008-8-1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宿遷市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宿政辦發〔2008〕142號
發布日期:2008-7-16
執行日期:2008-8-1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開發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宿遷市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推進我市職業教育和培訓事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蘇政發(2006)2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等10部門《關於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06)27號)以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宿遷市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實施意見》(宿辦發(2007)4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徵收範圍及標準
1.宿遷市區範圍內各類企業(含部、省和外省、市駐本市企業),包括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集體(含集體控股企業)、股份合作、聯營、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鎮企業等,均屬徵收範圍。
2.各類企業按企業職工核定工資總額的2-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管理費用,專門用於本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其中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統籌使用,並從統籌經費中劃出50%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
3.舉辦職業學校的企業,地方政府不再徵收集中統籌部分的經費。
二、徵收管理
4.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政府集中統籌部分由市政府委託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徵收計畫。
5.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按季徵收,各企業按規定季後10日內主動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地方稅務機關徵收時統一使用基金徵收繳款憑證,並及時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繳至財政專戶。
6.對不按規定繳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企業,由地方稅務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經費使用
7.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專戶管理、先收後支、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餘結轉”的原則管理。
8.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主要用於企業緊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訓、公共實訓職業培訓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骨幹性職業教育學校(專業)的建設、社區職業教育和培訓、徵收工作的業務費支出、有關獎勵經費支出,優先安排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成立宿遷市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的管理,成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分管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日常工作。
10.每年第四季度,領導小組召開成員會議,研究編制下年度的收支預算,由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11.財政、地稅、勞動保障、教育、審計等部門在職工教育統籌培訓經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密切合作,嚴格按照規範程式操作。
12.對擠占挪用職業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一經發現,除責令整改外,將依法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其他
13.宿遷市區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14.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15.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實施前市有關職業教育和培訓統籌經費的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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