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15號決議

第2015(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1年10月24日第663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918(2010)號和第1976(2011)號決議,
繼續嚴重關切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日益對索馬里局勢、該區 域國家和其他國家,並對國際航運、海上商業航線安全和海員和其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並嚴重關切海盜和參與索馬里沿海海上武裝搶劫的人更多地使用暴力,
強調必須尋找綜合辦法來解決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強調需要培養索馬里實現持久經濟成長的潛力,以此消除海盜行為的基本根
源,包括貧窮,從而有助於持久清除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
與之相關的非法活動,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特別是第一○○、第一○一和第一○五條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還重申本決議的規定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國際法為會員國規定的權 力和義務或責任,
銘記《關於打擊西印度洋和亞丁灣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行為守則》,確認 簽署國承諾審查本國法律以便確保本國法律將針對船舶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定為犯罪,並確保有適當準則來行使管轄權、開展調查和起訴罪犯,
讚揚那些已經根據適用的包括人權法在內的國際法修訂本國法律以便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協助在本國法庭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強調需要繼續在這方面 做出努力,
與此同時關切地注意到一些國家的國內法尚無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的條款和/或程式條款,以便切實對海盜嫌犯提起有效刑事訴訟,
重申各國起訴海盜嫌犯對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重要性,強烈譴責在索馬里沿海活動的海盜嫌犯繼續劫持人質的行為,對人質在關押
期間遭受不人道待遇表示嚴重關切,認識到對人質家人產生的有害影響,呼籲立
即釋放所有人質,注意到會員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相互開展合作的重要性和就扣 押人質起訴海盜嫌犯的必要性,
確認儘管各國迄今為止做出努力,在本國起訴海盜嫌犯,但目前為此開展的
工作仍然不夠,必須進一步努力以確保切實將海盜嫌犯繩之以法,
再次關切許多涉嫌參與海盜行為的人未經司法程式即獲釋放,重申不起訴應 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破壞了國際社會打擊海盜的努力,決心創造條件,確保追究海盜的責任,
感興趣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設立一個反海盜特別法庭的報告(S/2011/360)認為,假定提供足夠國際援助,索馬里蘭和邦特蘭目前進行的海盜審判預計在三年內達到國際標準,表示希望根據秘書長的上述報告加快這一時限,如果能找到和聘用適當的專家,包括散居海外索馬里人中的專家,
歡迎聯合國同該區域各國,包括塞席爾、模里西斯和坦尚尼亞磋商,並歡迎坦尚尼亞表示願意在合適條件下協助國際社會在其領土上起訴海盜嫌犯,
認定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 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重申,正如秘書長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所涉法律問題特別顧問在2011年1月19日提交給安全理事會的報告(S/2011/30)中強調指出的,在打擊海盜行 為的總體框架內,加強索馬里的責任和讓其積極參與起訴海盜嫌犯這一最終目標 仍然很重要;
2. 確認過渡聯邦政府和索馬里有關區域當局在消除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
過程中的主要作用;
3.為此歡迎索馬里方面在2011年9月6日過渡路線圖中把同區域實體一起制訂反海盜政策和立法列為過渡聯邦機構的一個重大任務,指出安全理事會已 表示今後將視路線圖任務的完成情況為過渡聯邦機構提供支持;
4.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根據第1976(2011)第26段起草的關於設立索馬里
反海盜特別法庭的報告(S/2011/360);
5.再次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家、海盜和武裝搶劫的受害者以及從事海盜和武裝搶劫者的原籍國、根據國際法和本國立法擁有相 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包括人權法在內的適用國際法開展合作,以確定管轄權,調查和起訴所有應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包括任何煽動或 協助海盜行為的人;
6. 呼籲各國也酌情合作起訴扣押人質的海盜嫌犯;
7.再次緊急要求過渡聯邦政府和索馬里有關區域當局在禁毒辦和開發署的協助下進行合作,通過一整套反海盜法律,包括起訴非法資助、籌劃、協助海盜襲擊或從中獲利的人的法律,以便確保在索馬里切實起訴海盜嫌犯和那些與海盜襲擊有關聯的人,在定罪後把其他地方起訴的海盜移送到索馬里,並儘快在索馬里關押被定罪的海盜,強烈敦促過渡聯邦政府和索馬里區域當局迅速消除其他阻礙在這方面取得進展的障礙,請過渡聯邦政府和索馬里有關區域當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在上述每個領域中採取 的行動;
8.呼籲禁毒辦、開發署和其他國際夥伴進一步努力支持制訂國內立法、協 議和機制,從而能夠切實起訴海盜嫌犯,移送和關押被定罪的海盜;
9.強烈敦促尚未在本國法律中將海盜定為犯罪的國家將其定為犯罪,再次 呼籲各國考慮根據包括國際人權法在內的適用國際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 海盜嫌犯和關押被定罪的海盜;
10.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為反海盜執法目的,交流證據和信息,以期確保有 效起訴海盜嫌犯和關押被定罪海盜;
11.呼籲所有會員國至遲於2011年12月31日向秘書長報告它們為在本國法律中將海盜定為犯罪、起訴和支持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犯和關押被 定罪海盜採取的行動,請秘書長彙編這些信息,並將有關彙編作為安全理事會檔案分發;
12.讚揚禁毒辦和開發署如秘書長報告所述,正開展工作,根據秘書長索馬 里沿海海盜行為所涉法律問題特別顧問的建議,支持進行反海盜審判和增加索馬 里境內的監獄關押能力;
13.重申應繼續並加強努力,以推動建立有效的司法機制,起訴海盜嫌犯;
14.歡迎秘書長依其報告(S/2011/360)採取行動,按安全理事會的要求進一
步積極協助採取適當的下一步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反海盜起訴工作;
15.請各國和區域組織按秘書長報告(S/2011/360)的建議,考慮可通過哪些 方式來爭取和允許散居海外的索馬里人切實協助反海盜工作,特別是在進行起訴 方面;
16.決定,在不損害進一步採取步驟追究海盜責任的情況下,繼續緊急考慮 在國際社會大力參與和/或支持的情況下,在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設立反海盜特別法庭,請秘書長與禁毒辦和開發署一起,與索馬里和願意設立這些法庭的國家就以下事項進行磋商:國際援助類別,包括提供幫助這些法庭開展工作的必要國際人員;移送被抓獲海盜和相關證據的必要程式安排;這些法庭的預計審案能力;這些法庭的預計時限和費用,並酌情根據這些磋商的結果,在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設立這些法庭的詳細執行方案;
17.著重指出,這些法庭不僅要對在海上抓獲的嫌犯,而且要對任何煽動或 蓄意協助海盜行動的人,包括參與海盜行動的非法籌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襲擊並從中獲利的犯罪網路的主要人物,擁有管轄權;
18.確認,在起訴能力增加的同時,監獄關押能力必須相應增加,呼籲索馬里當局以及禁毒辦、開發署和其他國際夥伴都根據國際法,支持在索馬里建造並負責地管理監獄;
19.呼籲會員國、區域組織和其他相關夥伴支持在該區域設立特別法庭,做 出或協助做出安排,以借調或其他方式提供國際專家、包括散居海外索馬里人中的專家,並通過向信託基金捐款,在這方面以其他方式支持禁毒辦、開發署或其他各方的工作;
20.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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