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2371號決議是為了禁止朝鮮出口煤、鐵和鉛等礦石產品和海產品而制定的決議。2017年8月5日,由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自2017年8月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2371號決議
- 發布日期:2017年8月5日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實施日期:2017年8月5日
- 決議內容:禁止朝鮮出口礦石產品和海產品
政策全文,背景,指認,運輸,產業,金融,化學武器,執行,政治,內容解讀,社會影響,朝鮮,中國,
政策全文
第2371(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7年8月5日第8019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回顧以往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1540(((2004)、1695(2006)、1718(2006)、1874(2009)、1887(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和2356(2017)號決議以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S/PRST/2006/41)、2009 年 4 月 13 日(S/PRST/2009/7)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S/PRST/2012/13)的主席聲明,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表示最嚴重地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於 2017 年 7 月 3 日和 7月 28 日違反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和 2356(2017)號決議進行彈道飛彈試驗,朝鮮表示發射了洲際彈道飛彈,這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條約》)和旨在加強全球不擴散核武器機制的國際努力構成挑戰,給該區域內外的和平與穩定帶來危險,再次著重指出朝鮮回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又著重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產生不利人道主義影響,表示嚴重關切朝鮮繼續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一再發射和試圖發射彈道飛彈,注意到所有這些彈道飛彈活動都助長朝鮮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加劇該區域內外的緊張局勢。
背景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最強烈地譴責朝鮮違反並公然無視安全理事會決議,於2017年7月3日和7月28日利用彈道飛彈技術發射彈道飛彈,朝鮮表示發射了洲際彈道飛彈。
2. 重申安理會決定,朝鮮不得再使用彈道飛彈技術進行發射活動與核試驗,也不得進行其他任何挑釁;朝鮮須停止所有彈道飛彈計畫相關活動,並為此重新做出關於暫停飛彈發射的原有承諾;須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畫,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還須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其他已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彈道飛彈計畫。
指認
3. 決定第 1718(2006)號決議第 8(d)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開列的個人和實體、代表他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還決定第 1718(2006)號決議第 8(e)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屬檔案一開列的個人以及代表他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
4. 決定通過指認額外物品調整第 1718(2006)號決議第 8 段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為此開展工作,在本決議通過後 15 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未採取行動,則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該報告後 7 天內完成調整有關措施的行動。
5. 決定通過指認額外常規武器相關物項、材料、設備、物品和技術,調整第 2321(2016)號決議第 7 段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為此開展工作,在本決議通過後 30 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未採取行動,則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報告後 7 天內完成調整有關措施的行動,並指示委員會每 12 個月對清單進行一次調整。
運輸
6. 決定委員會可對它有資料表明與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有關或已涉及此類活動的船隻進行指認,所有會員國須禁止此類被指認的船隻進入本國港口,除非在緊急情況或返回發航港的情況下必需進港,抑或委員會事先認定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或符合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的任何其他目的而必需進港。
7. 澄清,除非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事先批准,第 2270(2016)號決議第 20段和第 2321(2016)號決議第 9 段所述措施無一例外地適用於包租懸掛朝鮮國旗的船隻,這些措施要求各國禁止本國國民、受其管轄的人以及在其境內組建或受其管轄的實體擁有、租賃、運營任何懸掛朝鮮國旗的船隻。
產業
8. 決定第 2321(2016)號決議第 26 段改為:
“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煤、鐵和鐵礦石,所有國家須禁止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購買這些材料,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決定對於書面契約在本決議通過之前即已最後敲定的鐵和鐵礦石銷售和交易,所有國家可允許這些貨物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最多 30 天內進口入境,但須不遲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 45 天向委員會發出通知,其中載明這些貨物進口的詳細情況,還決定這一規定不適用於出口國根據可信情報證實非朝鮮原產且經由朝鮮運送的完全用於從羅津港(Rason)出口的煤,但出口國須事先通知委員會且此類交易不涉及朝鮮原產煤,並與創收支持朝鮮核計畫或彈道飛彈計畫或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
9. 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海產食品(包括魚類、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一切形式水生無脊椎動物),所有國家須禁止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購買這些物項,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並決定,對於書面契約在本決議通過之前即已最後敲定的海產食品(包括魚類、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一切形式水生無脊椎動物)銷售和交易,所有國家可允許這些貨物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最多 30 天內進口入境,但須不遲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 45 天向委員會發出通知,其中載明這些貨物進口的詳細情況。
10. 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鉛和鉛礦石,所有國家須禁止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購買這些物項,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並決定,對於書面契約在本決議通過之前即已最後敲定的鉛和鉛礦石銷售和交易,所有國家可允許這些貨物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最多 30 天內進口入境,但須不遲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45天向委員會發出通知,其中載明這些貨物進口的詳細情況。
11. 表示關切朝鮮國民經常為創造對外出口收入的目的在其他國家工作,朝鮮將這些收入用於支持違禁核計畫和彈道飛彈計畫,決定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任何日期,在本國管轄範圍內向朝鮮國民發放的的工作許可證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通過時已有數目,除非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事先批准要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實現無核化或符合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目標的任何其他目的,超出本決議通過時在會員國管轄範圍內發放的工作許可證數目而雇用更多朝鮮國民。
金融
12. 決定各國須禁止由本國國民或在本國境內與朝鮮實體或個人開設新的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或通過追加投資擴大現有的合資企業,而不論它們是為了朝鮮政府還是代表朝鮮政府行事,但這種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事先已由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批准的不在此列。
13. 澄清第 2094(2013)號決議第 11 段所載禁令適用於經由任何會員國領土進行的資金清算。
14. 澄清為執行第 2094(2013)號決議第 11 段、第 2270(2016)號決議第 33 和34 段以及第 2321(2016)號決議第 33 段之目的,將從事相當於銀行服務的金融服務公司視為金融機構。
化學武器
15. 回顧第 2270(2016)號決議第 24 段,決定朝鮮不得部署或使用化學武器,緊急促請朝鮮加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並隨後立即遵守其規定。
《維也納公約》
執行
18. 決定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 90 天內並在其後接獲委員會要求時, 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它們為有效執行本決議規定採取的具體措施,請專家小組同其 他聯合國制裁監測組合作,繼續努力協助會員國及時編寫和提交這些報告。
19. 促請所有會員國加倍努力,全面執行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 2094(2013)、2270(2016)、2321(2016)和 2356(2017)號決議的措施,並在這樣做的 過程中,尤其是在檢查、發現和扣押這些決議禁止轉讓的物項時相互合作。
20. 決定第 1718(2006)號決議第 12 段規定的委員會任務適用於本決議規定 的措施,還決定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規定的、經第 2345(2017)號決議第 1 段修訂的專家小組的任務也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1.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且所有會員國都須以不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 包括第 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及不違反《不擴散條約》、1997 年 4 月 29 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和 1972 年 4 月 10 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 的公約》締約國義務的方式,扣押和處置(例如銷毀、使其失效或無法使用、儲 存或轉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其他國家處置)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 2356(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
22. 強調所有國家包括朝鮮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朝鮮或朝鮮境內任何人 或實體、或被指認適用於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 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述措施的個人或實體,抑 或通過上述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出索賠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契約或其他交 易因本決議或以往各項決議所規定的措施而無法執行為由提出索賠。
23. 請國際刑警組織就被指認人員發布特別通告,指示委員會與刑警組織合作,為此制訂適當的安排。
24. 請秘書長向第 1874(2009)號決議設立的專家小組提供更多必要的分析 資源,以加強其分析朝鮮違反和逃避制裁行為的能力。
政治
25. 重申安理會深切關注朝鮮人民遭受的嚴重困難,譴責朝鮮在朝鮮人民有大量需求未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不顧人民福祉,尋求發展核武器和彈道飛彈,強調朝鮮必須尊重和確保朝鮮人民福祉和固有尊嚴。
26. 重申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產生不利的人道主義影響,也無意對第 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號決議和本決議沒有禁止的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與合作、糧食援助和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在朝鮮為朝鮮平民開展援助和救濟活動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或限制,決定委員會凡在它認定為協助這些組織在朝鮮開展工作,或出於符合上述決議目標的其他任何目的而需要給予豁免的情況下,可根據個案情況對任何活動免於適用這些決議規定的措施,還決定第 1718(2006)號決議第 8(d)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同朝鮮外貿銀行或朝鮮民族保險總公司開展的金融交易,前提是從事此等交易只是為了朝鮮境內外交或領事使團的運作或聯合國實施的,或與聯合國協調實施的人道主義援助活動。
27. 重申安理會對六方會談的支持,呼籲恢復六方會談,重申支持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在 2005 年 9 月 19 日共同聲明中作出的承諾,包括承諾六方會談的目標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美國和朝鮮承諾彼此尊重主權並和平共處,六方承諾促進經濟合作及所有其他相關承諾;28. 重申維護朝鮮半島和整個東北亞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表示安理會承諾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這一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國家為通過對話實現和平及全面解決提供便利,強調指出努力緩和朝鮮半島內外緊張局勢的重要性。
29. 申明安理會須不斷審查朝鮮的行動,準備根據朝鮮遵守規定的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在這方面,表示決心,如朝鮮再次進行核試驗或發射活動,將進一步採取重大措施。
3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內容解讀
2017年8月5日,聯合國安理會就朝鮮射導問題一致通過第2371號決議。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耿爽表示,該決議符合維護半島及地區和平穩定、推進半島無核化進程及維護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的目標,符合此前安理會相關決議精神,反映了安理會成員的一致立場。
他指出,決議在對朝採取新措施的同時也強調,制裁措施應避免對決議未禁止的經濟活動與合作、糧食援助和人道主義援助等安理會未禁止活動造成負面影響。決議重申維護朝鮮半島和東北亞和平與穩定,呼籲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問題,支持恢復六方會談,並且強調有關各方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半島緊張局勢。
“當前半島形勢複雜敏感,中方呼籲有關國家保持克制,為緩和半島緊張局勢,妥善解決半島問題作出積極努力。”耿爽說,中方始終主張半島問題應堅持通過對話協商解決,為此提出了關於朝鮮暫停核導活動和美韓兩國暫停大規模聯合軍演“雙暫停”倡議、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和建立半島和平機制“雙軌並行”思路。這是客觀公正、合情合理的方案。
“我們呼籲國際社會支持上述倡議,為解決朝鮮半島問題開闢現實途徑。這也是安理會第2371號決議的精神。”耿爽說。
社會影響
朝鮮
朝鮮將其稀缺資源大規模挪用於發展核武器和多個耗資巨大的彈道飛彈計畫,注意到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協調處的調查結果,即一半以上朝鮮人民在糧食和醫療保健方面嚴重無保障,其中大量孕婦、哺乳期婦女及五歲以下兒童可能營養不良,全部人口中近四分之一患有慢性營養不良。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稱自2017年8月15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煤、鐵、鐵礦石、鉛、鉛礦石、水海產品。對於在公告執行之日前已運抵我口岸的上述貨物,可予以放行。自9月5日零時起,不再辦理進口手續(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放行手續的貨物)。此後,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根據聯合國安理會2371號決議新增對朝鮮禁運部分產品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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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禁運產品名稱 | 參考稅號 | 參考商品名稱 | 備註 |
1 | 煤 | 2701 | 煤;煤磚、煤球及用煤製成的類似固體燃料 | |
2702 | 褐煤,不論是否製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 |||
2 | 鐵礦石 | 2601111000 | 未燒結鐵礦砂及其精礦 | 平均粒度小於0.8mm的,焙燒黃鐵礦除外 |
2601112000 | 未燒結鐵礦砂及其精礦 | 平均粒度不小於0.8mm,但不大於6.3mm的,焙燒黃鐵礦除外 | ||
2601119000 | 平均粒度大於6.3mm的未燒結鐵礦砂及其精礦 | 焙燒黃鐵礦除外 | ||
2601120000 | 已燒結鐵礦砂及其精礦 | 焙燒黃鐵礦除外 | ||
2601200000 | 焙燒黃鐵礦 | |||
3 | 鐵 | 7201100010 | 高純生鐵(含錳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0.02%,含鈦量<0.03%) | |
7201100090 | 非合金生鐵,含磷量≤0.5%(含錳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0.02%,含鈦量<0.03%的高純生鐵除外) | |||
7201200000 | 非合金生鐵,按重量計含磷量>0.5% | |||
7201500010 | 合金生鐵 | |||
7201500090 | 鏡鐵 | |||
4 | 鉛及鉛礦 | 2607 | 鉛礦砂及精礦 | |
第78章 | 鉛及製品 | |||
5 | 水海產品 | 第3章 |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 |
1603 |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精及汁 | |||
1604 | 製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制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 |||
1605 | 製作或保藏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