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02號決議》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11年7月29日第6596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002號決議
  • 外文名:The Security CouncilResolution 2002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生效時間:2011年7月29日第6596次會議通過
  • 決議要點:解決索馬里局勢及國際社會援助
第2002(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和厄利垂亞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
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索馬里軍火禁運”)的第733(1992)號決議,以及第1519(2003)號、第1558(2004)號、第1587(2005)號、第1630(2005)號、第1676(2006)號、第1724(2006)號、第1744(2007)號、第1766(2007)號、第1772(2007)號、第1801(2008)號、第1811(2008)號、第
1844(2008)號、第1853(2008)號、第1862(2009)號、第1907(2009)號、第
1916(2010)號和第1972(2011)號決議,
回顧根據其第1744(2007)號和第1772(2007)號決議的規定,對索馬里實施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a)專門用於支持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 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培訓和援助;(b)各國提供的、專門用於依循這些決議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設安全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而且經第1907(2009)號決議擴大了任務範圍的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 會”)在收到關於這些用品或援助的預先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逐案處理後,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回顧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第1820(2008)號、第
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
重申尊重索馬里、吉布地和厄利垂亞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吉布地和平協定》及和平進程是達成一項索馬里衝突解決方案的基礎, 重申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地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並重申所有索馬里領導人亟需採取具體步驟繼續進行政治對話,
注意到2011年7月18日監察組依照第1916(2010)號決議第6(k)段提交的報告(S/2011/433)和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
譴責有武器和彈藥違反索馬里軍火禁運和第1907(2009)號決議規定的厄利垂亞軍火禁運(下稱“厄利垂亞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和厄利垂亞, 嚴重威脅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呼籲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不採取任何違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的行動,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來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重申必須堅持不懈和警惕地調查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加強對索馬里和厄立 特里亞軍火禁運的監測,銘記嚴格強制執行軍火禁運將改善該區域的總體安全形 勢,
對監察組受到恐嚇和監察組的工作遭受干擾表示關切,再次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局勢的不斷惡化和當前乾旱和饑荒的影
響,強烈譴責索馬里武裝團體襲擊和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致使援助無法運
送到一些地區,譴責一再襲擊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
再次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對平民、包括對兒童實施暴力、虐待和侵犯的行為,包括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強調必須將實施侵害者繩之以法,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並為此認為,需要重申和進一步加強現有的指認標準,以便採取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定向措施,
重申過渡聯邦機構和捐助方在分配財務資源時都要做到相互負責和透明,呼籲終止挪用資金行為,因為它損害索馬里地方當局提供服務的能力,
認定索馬里局勢、厄利垂亞破壞索馬里和平與和解的行動以及吉布地與厄 立特里亞之間的爭端繼續威脅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中的措施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以下行為的個人,該決議第3和7段的規定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以下行為 的實體:
(a)從事或支持威脅索馬里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包括威脅2008年8月18日《吉布地協定》或政治進程或以武力威脅過渡聯邦機構或非索特派團;
(b)違反了第1844(2008)號決議第6段重申的全面徹底軍火禁運;
(c)阻礙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或阻礙在索馬里境內獲得和分發
人道主義援助;
(d)是違反適用國際法在索馬里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的政治或軍事領導人;
(e)應對在索馬里違反適用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襲擊包括兒童或婦女在內 的平民,包括殺害和致殘、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襲擊學校和醫院以及劫持和強迫流離失所行為負責的人;
2.認為上文第1(a)段所述行為可包括但不限於挪用資金,因為這種行為損 害過渡聯邦機構在《吉布地協定》框架內履行其提供服務義務的能力;
3.認為所有通過青年黨所控制港口進行的非本地的商業活動是為被指認實體提供財務支持,對索馬里的和平、穩定與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委員會可以對從事這些商業活動的個人和實體進行指認,並可對其採取第1844(2008)號決議規 定的定向措施;
4. 呼籲過渡聯邦政府考慮禁止大型商船在青年黨所控制港口進行的所有
貿易;
5.要求所有各方確保可以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以便及時把人道 主義援助送交給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人,強調安理會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人道 主義局勢不斷惡化,敦促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採取適當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安全和保障,表示安理會隨時準備在這些個人和實體符合上文第1(c)段規定的列名標準時,對其實行定向制裁;
6. 決定延長第1558(2004)號決議第3段所述監察組的經第1916號決議第
6段延長的授權,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重新組建監察組,使其自本決議之日起任期12個月,由8名專家組成,酌情利用第1916(2010)號決議所設監察組成員的知識專長,並遵循第1907(2009)號決議,以便執行範圍有所擴大 的以下任務:
(a)協助委員會監測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上報違禁行為的相關信息;在給委員會的報告中列入可能指認上文第1段所述個人和實體的相關信息;
(b)協助委員會如第1844(2008)號決議第14段所述,編寫關於按照上文第1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敘述性簡要說明;
(c)調查索馬里境內任何可能為委員會指認的、符合第1844(2008)號決議的
列名標準的實體青年黨帶來收入的港口活動;
(d)繼續開展第1587(2005)號決議第3(a)至(c)段、第1844(2008)號決議第 23(a)至(c)段和第1907(2009)號決議第19(a)至(d)段提出的工作;
(e)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對所有產生收入以用於違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 軍火禁運的活動,包括金融、海事和其他部門的活動,進行調查;
(f)調查任何用於違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 港、機場及其他設施;
(g)繼續改進和增訂索馬里境內外有上文第1段所述行為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可在今後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其提交這些資料;
(h)編制厄利垂亞境內外有第1907(2009)號決議第15(a)至(e)段所述行為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可在今後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其提交這些資料;
(i)繼續根據其調查結果、第1425(2002)號和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5/1035),以及第1519(2003)號、第1558(2004)號、第1587(2005)號、第1630(2005)號、第1676(2006)號、第
1724(2006)號、第1766(2007)號、第1811(2008)號、第1853(2008)號和第
1916(2010)號決議任命的監察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229、S/2006/913、S/2007/436、S/2008/274、S/2008/769和S/2010/91),提出建議;
(j)與委員會密切合作,以便就採取補充措施,改進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 火禁運以及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關於厄利垂亞的第1907(2009) 號決議第5、6、8、10、12和13段規定措施的總體遵守情況提出具體建議;
(k)協助確定可在哪些領域中加強該區域國家的能力,以便協助執行索馬里 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以及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關於厄利垂亞的第1907(2009)號決議第5、6、8、10、12和13段規定的措施;
(l)在設立之後六個月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中期簡報,並每月向委 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m)至遲在監察組任期結束前15天,通過委員會提交兩份涵蓋以上所有任務的最後報告,一份以索馬里為重點,另外一份以厄利垂亞為重點,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7.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安排,支持監察組的工作;
8.請委員會根據其授權,同監察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審議監察 組報告中的建議,並根據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就如何改進索馬里和厄利垂亞
軍火禁運以及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第1907(2009)號決議第5、6、 8、10、12和13段規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9.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在不妨礙別處開展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1844(2008)號決議第3段為會員國規定的義務不適用於為確 保聯合國、其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和其執行夥伴(包括參加聯合國關於索馬里的聯合呼籲的雙邊或多邊資助的非政府組織)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0.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厄利垂亞、該區域的其他國家和過渡 聯邦政府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監察組合作,確保監察組成員的安全,尤其確保可以不受阻礙地接觸監察組認為與執行其任務有關的人、檔案和地點;
1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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