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2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29號決議是聯合國安理會關於國際法庭工作機制的調整以及人事變動最終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029號決議
  • 通過時間:2011年12月21日
第 2029(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1 年 12 月 21 日第 6694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 2011年12月16日和2011年11月20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1/780 和 S/2011/781),其中分別附有 2011 年 11 月 26 日和 2011 年 11
月 13 日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 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
和 2004 年 3 月 26 日第 1534(2004)號決議以及以往關於國際法庭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 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並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且不遲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全部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餘留機制,
還回顧餘留機制的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分支將於2012年7月1日開始運作,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11/731)中作出的評估和修訂後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
注意到,在指派其審理的案件結案後,三名常任法官將從審判分庭調至抗訴分庭工作,兩名審案法官將離開國際法庭,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和檢察官對人員配置問題感到關切,重申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關切地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安置被判無罪的人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 方面仍然有困難,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第1966(2010)號決議要求的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2
年6 月 30 日,如指派其負責的審判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查爾斯·麥可·丹尼斯·拜倫(聖基茨和尼維斯)
-哈立德·拉希德·汗(巴基斯坦)
-威廉·塞庫萊(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巴赫季亞爾·圖茲穆哈梅多夫(俄羅斯聯邦)
2.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2
年6 月 30 日,如指派其負責的審判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弗洛朗斯·麗塔·阿雷(喀麥隆)
-索洛米·巴隆吉·博薩(烏干達)
-羅伯特·弗雷姆爾(捷克共和國)
-瓦格恩·約恩森(丹麥)
-格貝道·古斯塔夫·卡姆(布吉納法索)
-李·加庫伊加·穆索加(肯亞)
-朴宣基(大韓民國)
-姆帕拉尼·馬米·里夏爾·拉約翰松(馬達加斯加)
3.重申國際法庭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迅速完成工作,呼籲聯合國有關機構在國際法庭即將完成其工作之際加強同秘書處和國際法庭書記官長的合作, 採取靈活方式尋找實際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並同時呼籲國際法庭再次作出 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職能;
4.敦促各國,特別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國家,進一步加強與國際法庭的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尤其是在儘快逮捕和移交所有剩餘逃犯方面;
5.讚揚那些已同意在其領土上安置被判無罪的人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的國家,再次呼籲其他有能力的國家與國際法庭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 要協助,以安置被判無罪的人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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