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號和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號決議,以及2006年7月24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6/33)、2006年11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6/48)、2008年2月12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8/6)、2008年7月17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8/28)和2009年4月29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9/9),這些決議和主席聲明有助於建立一個綜合性框架,處理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問題,
確認其第1612(2005)號決議的執行工作已取得進展,使兒童獲得釋放並重返其家庭和社區,且聯合國國家一級工作組與武裝衝突各方之間就執行有時限的行動計畫問題展開了更系統的對話,同時仍深感關切的是,若干令人關切的局勢在實地尚無進展,衝突各方繼續違反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方面適用的國際法的相關規定而沒有受到懲罰,
強調各國政府在保護和救濟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起主要作用,
重申聯合國實體在監察和報告機制框架內採取的一切行動必須旨在支持和酌情補充各國政府在保護和協助恢復正常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
回顧各國有責任制止有罪不罰現象並起訴對兒童犯下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滔天罪行的責任人,
欣見國家司法系統和國際司法機制以及各種刑事法院和法庭已將被控在武裝衝突局勢中犯有侵害兒童罪行的一些個人繩之以法,
確信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應成為任何解決衝突全面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其根據國際法應擔負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義務,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所載的義務,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以及在這方面決心消除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
強調決心確保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安理會決議和其他國際義務及適用的準則受到尊重,
審議了2009年3月26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9/158),強調本決議不尋求對秘書長報告所述局勢是否屬於《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範疇內的武裝衝突作出任何法律認定,也不預先判定上述局勢的非國家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中因殺害和致殘行為,包括因蓄意針對特定目標、無區分地過度使用武力、濫用地雷、集束彈藥和其他武器以及將兒童用作人盾而造成的傷亡當中,兒童所占人數仍然很多,同樣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中以及在同武裝衝突相關情況中,強姦和其他形式針對兒童的性暴力,包括在某些局勢中把使用和實施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當作戰爭手段的發生率極高,其殘忍程度令人髮指,
1.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涉及兒童的再招募、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攻擊學校或醫院、武裝衝突各方拒絕給予人道主義準入及針對武裝衝突局勢中兒童實施的所有其他違反國際法行為;
2. 重申,根據其第1612(2005)號決議第2段所列原則,在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所列局勢中,將繼續實施監察和報告機制,此外重申該機制的建立和實施不應預先判斷或暗示安全理事會已就是否將某一局勢列入其議程作出決定;
3. 回顧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請秘書長也把武裝衝突局勢中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經常殺害和致殘兒童以及(或)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的武裝衝突方列入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同時考慮到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此外指出,本段將適用於符合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所述條件的那些局勢;
4. 邀請秘書長通過其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交流適當信息,並就可能列入其定期報告附屬檔案的各方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儘早與有關政府保持互動;
5. 注意到武裝衝突的某些當事方對安理會要求它們制訂及實施具體、有時限的行動計畫以制止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行為的呼籲作出了回應,同時
(a) 再次要求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所列、尚未採取行動的武裝衝突各方不再拖延地制訂和實施旨在制止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動計畫;
(b) 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所列、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殺害和致殘兒童以及(或)實施強姦和其他對兒童性暴力行為的各方,制定具體、有時限的行動計畫,停止上述侵害和虐待行為;
(c) 又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所列各方處理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就此做出具體承諾,採取具體措施;
(d) 敦促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所列各方與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聯合國國家一級監察和報告工作組密切合作,執行本段所載各項規定;
6. 在這方面,鼓勵會員國與聯合國國家一級監察和報告工作組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商,訂立各種方式,以協助制定和實施有時限的行動計畫,並協助聯合國國家一級工作組審查和監察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方面義務與承諾的落實情況;
7. 重申決心確保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得到尊重,在這方面:
(a) 歡迎其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按照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8段的要求持續不斷地採取行動並提出建議,邀請該工作組繼續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情況;
(b) 要求加強工作組與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之間的溝通,包括交流關於武裝衝突中對兒童的侵害和虐待行為的相關信息;
(c) 再次表示打算根據其第1612(2005)號決議第9段對慣犯採取行動;
8. 強調聯合國國家一級監察和報告任務組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按照其各自任務授權,有責任確保有效跟蹤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與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合作監測進展情況並向秘書長提出報告,確保對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問題做出協調一致的反應;
9. 請秘書長在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中更經常地列入關於工作組各項建議實施情況的具體信息;
10. 重申請秘書長確保在其所有針對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中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作為報告的一個特定方面,並表示打算在處理列入議程的局勢的時候,對報告所載信息給予充分關注,包括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及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各項建議的實施情況;
11. 歡迎維持和平行動部按照最近通過的兒童保護政策指示,努力將兒童保護問題納入維和特派團主流,鼓勵為維和行動以及建設和平及政治特派團配備兒童保護顧問,並決定繼續將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列入這類任務範圍;
12. 請會員國、聯合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及政治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各自任務範圍內,與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制定適當戰略和協調機制,以促進關於兒童保護問題,特別是跨界問題方面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同時考慮到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相關結論以及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2(d)段;
13. 強調在兒童基金會及其他兒童保護方面相關行為者查明的最佳做法的基礎上制定針對兒童的切實有效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對於所有被武裝部隊或團伙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或使用的兒童的福祉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而且是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的關鍵要素之一,敦促各國政府和捐助方確保這些基於社區的方案及時獲得持久、充足的資源和資金;
14. 還強調及時提供持久、充足的資源和資金對為所有受到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切實有效的福利方案的重要性;
15. 籲請會員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實體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保護、權利、福祉和賦權問題納入所有和平進程,在衝突後恢復及重建規劃、方案和戰略中,將與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有關的問題作為優先事項;
16. 籲請有關會員國立即對那些侵害和虐待武裝衝突局勢中的兒童的慣犯採取果斷行動,還籲請這些會員國通過本國司法系統並視情況通過國際司法機制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將那些對適用的國際法所禁止的侵害行為負有責任者繩之以法,以消除犯有侵害兒童罪者逍遙法外的現象,那些侵害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致殘、強姦及其他性暴力;
17.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視情況使監察和報告機制全負荷投入運作,以便迅速開展維權工作並有效應對一切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確保該機制收集和散發的信息準確、客觀、可靠並可核查;
18. 請秘書長為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提供行政及實質性支助,同時考慮到其目前工作量和強化其能力及機構記憶的必要性;
19. 請秘書長至遲於2010年5月提交一份關於包括本決議在內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實施情況的報告,其中應特別包括:
(a) 載有根據本決議第3段編制的安全理事會議程所列武裝衝突局勢或其他有關局勢的當事方名單的附屬檔案;
(b) 關於附屬檔案所列當事方為終止對武裝衝突中兒童的侵犯和虐待行為而採取的措施的信息;
(c) 關於在實施第1612(2005)號決議建立的監察和報告機制方面所取得進展的信息;
(d) 關於秘書長定期報告附屬檔案所列武裝衝突當事方列名及除名標準與程式的信息,同時考慮到工作組所有成員在擬於2009年底舉行的非正式簡報會上表達的意見;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176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