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聯合會

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英文: UNITED NATIONS HABITAT ENVIRONMENT PROMOTION )簡稱 UNHEP ,即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聯合會,是在中國香港註冊成立一個獨立的非官方機構。是 2008 年由全世界近百所知名大學著名學者、社會活動家、科學家、企業家、政治家聯合創建的“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 旨在宣傳改善人類居住環境的新科技成果、新材料、新理念、先進文化、新發展趨勢。首屆將在“誕生”地香港舉行。人居環境促進會的參加者主要是各國的高層政治和經濟界領導人、企業首腦以及著名專家,宗旨 是探討世界人類居住環境發展趨勢、以及人居環境發展與當今經濟發展的關係;人居環境發展與當今社會文明發展的關係;探討如何建設舒適、環保、節能住房,以及環保、節能汽車最新成果展;探討人類現實生活對環境的影響。促進不同文化、不同社會意識形態、處於不同氣候人們生活的環境情況的交流;進行全人類關於生活環境的技術、藝術交流、經濟合作、文明分享。會議將通過對國際先進的城市建設進行宣傳報導,評選出人居環境先進城市、小區、住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聯合會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HABITAT ENVIRONMENT PROMOTION
  • 簡稱:UNHEP
  • 又稱: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
簡述,章程,

簡述

主要指標:環境保護;節能環保產品利用率;社會和諧程度【 社會分工協作率 ( 這是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專利指標。如何單位、個人不得模仿 ) 、包括企業、社會事業部門以及家庭、公共場所工作協作率,其中包括勞動協作效率、社會關係和效率、分配製度科學性、合理性 】 ; 成立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基金會 ; 成立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國際旅居聯合會 。
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人居環境促進會的作用也突破了純居住環境和經濟領域,許多雙邊和地區性問題也成為會議人居環境促進會探討的議題。每年,會議人居環境促進會還與若干國家政府或企業聯合主辦各種國際經濟討論會,人居環境的改善和諧社會形式關係探討。目前,會議人居環境促進會擁有 1000 多個會員,全部是世界各國的知名企業、各級政要。
近年來,隨著會議人居環境促進會的影響不斷擴大及與會者層次的提高,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被稱為“非官方的國際人居環境促進組織最高級會談”,並已成為世界政要、企業界人士研討人居環境與經濟、環境與意識形態問題的最重要的非官方聚會和進行私人會晤的場所。
2009 年 6 月 18 日,來自美利堅合眾國、歐盟成員國、俄羅斯、澳大利亞、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日本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蒙古國、緬甸聯邦、尼泊爾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大韓民國、新加坡共和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埃及、沙特、等 108 個國家、地區(以下簡稱“ 108 個發起國”)齊聚一堂(香港),展示政府在改善國民居住環境新成果;展示企業新型節能環保人居環境新成果;展示當地人居環境新成果、新理念、新思路、新動向;探討節能環保人居環境建設對人類發展的重要意義;就當前金融危機形勢下,如何探討發展環保節能人居環境;探討社會分工協作與居住環境發展思路等等。
會議將產生豐碩成果;引起全世界人們高度重視、高度關注;促進全世界人居環境的改善;促進節能環保產品在全世界廣泛利用;促進人類和諧發展,增進友誼、促進協作;引起關於建設環保節能人居環境的大討論,關心環境對人居的影響;從而積極主動建設綠色、節能環保家園;抵制破壞、污染人居環境的行為。
會議分為年會、季會。分別在全世界不同城市或鄉村舉行,季會為期一周 ( 準備期三月 ) ,年會為期兩周(準備期一年)。

章程

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章程
前  言
2009年2月18日,來自美利堅合眾國、歐盟成員國、俄羅斯、澳大利亞、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日本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蒙古國、緬甸聯邦、尼泊爾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大韓民國、新加坡共和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埃及、沙特、等108個國家、地區(以下簡稱“108個發起國”)的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 香港”)中國香港召開大會,正式宣布成立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 本章程根據《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宣言》和《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章程指導原則》確立的精神制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的名稱為“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以下簡稱“人居環境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UNITED NATIONS HABITAT ENVIRONMENT PROMOTION, 縮寫UNHEP)。 第二條 性質 人居環境促進會為非官方、非營利性、定期、定址的國際組織。 第三條 宗旨  1、旨在宣傳改善人類居住環境的新科技成果、新材料、新理念、先進文化、新發展趨勢;  2、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等提供一個探討世界人類居住環境發展趨勢、以及人居環境發展與當今經濟發展的關係;人居環境發展與當今社會文明發展的關係;探討如何建設舒適、環保、節能住房,以及環保、節能汽車最新成果展;探討人類現實生活對環境的影響。促進不同文化、不同社會意識形態、處於不同氣候人們生活的環境情況的交流;進行全人類關於生活環境的技術交流、經濟合作、文明分享;  3、通過人居環境促進會與政界、商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為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日益擴大的思想、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服務。 第四條 法律管轄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尊重當地的社會道德習俗。 第五條 會址  中國香港為人居環境促進會總部的永久所在地。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注 冊地址為中國香港會展中心6樓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召開年會、季、研討會以及其它學術討論會,討論人類居住環境發展趨勢、以及人居環境發展與當今經濟發展的關係;人居環境發展與當今社會文明發展的關係;探討如何建設舒適、環保、節能住房,以及環保、節能汽車最新成果展;探討人類現實生活對環境的影響。促進不同文化、不同社會意識形態、處於不同氣候人們生活的環境情況的交流;進行全人類關於生活環境的技術交流、經濟合作、文明分享。會議將通過對國際先進的城市建設進行宣傳報導,評選出人居環境先進城市、小區、住宅。主要指標:環境保護;節能環保產品利用率;社會和諧程度【社會分工協作率(這是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專利指標。如何單位、個人不得模仿)、包括企業、社會事業部門以及家庭、公共場所工作協作率,其中包括勞動協作效率、社會關係和效率、分配製度科學性、合理性】;宣傳“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基金會”;宣傳“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國際旅居聯合會”。  2、提出地區性或全球性的倡議,促進和加強各國政府與商業實體之間,在的促進人居環境發展領域合作關係;  3、跟蹤影響人居環境發展領域的動向;  4、甄別可能影響人居環境發展領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問題;蒐集和發布相關信息,突顯地區合作機會;  5、通過人居環境促進會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區域內外企業間聯繫;  6、創建和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研究及培訓中心,為商業團體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7、獨立或合作開展有助於實現人居環境促進會宗旨的會議展覽、信息交流、經濟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各類活動。 8、建立健全“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基金會”各項工作。 9、大力推進“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國際旅居聯合會”的各項工作,促進“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國際旅居聯合會”順利發展,從而推動全社會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  1、人居環境促進會設正式會員和非正式會員。  發起會員、榮譽會員、鑽石會員和白金會員為正式會員;普通會員為非正式會員。  2、發起會員系指26個發起國按照各國所分配的名額(每個國家2名)派出的、參加人居環境促進會所有活動,包括決策過程的前政要、知名人士和非營利機構;  3、榮譽會員系指為人居環境促進會的創建和發展作出重要和實質性貢獻的個人、企業和組織;榮譽會員不超過10名;  4、鑽石會員和白金會員系指參加人居環境促進會所有活動包括決策過程、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5、普通會員系指以出席、觀摩人居環境促進會年會以及其他活動為目的、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第八條 會員條件  1、有加入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意願;  2、同意遵守人居環境促進會章程;  3、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願意履行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加入  申請人按照人居環境促進會規定的程式,提交書面申請,由人居環境促進會有關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大會發言權、表決權以及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人居環境促進會年會及其他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3、參加人居環境促進會年會;  4、與政府、商界及學術界領袖優先進行直接交流;  5、獲得人居環境促進會提供的信息,並經授權,優先使用人居環境促進會網站的經濟信息資料庫;  6、通過人居環境促進會建立的工作網路尋求商機;  7、就“企業診斷”尋求人居環境促進會幫助;  8、委託人居環境促進會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9、委託人居環境促進會就其商業拓展計畫進行市場分析和法律諮詢;  10、委託人居環境促進會推薦或培訓人才;  11、優先享有人居環境促進會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12、經授權享有“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的冠名權;  13. 得到具有國際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提交的年度審計報告;  14、享有香港水城給予人居環境促進會的各種優惠待遇;  15、享有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但如正式會員要享受(七)至(十)條的權利,聯合國人居環境促進會將收取適當費用。  (二)普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人居環境促進會年會;  2、獲得人居環境促進會提供的信息,並經授權,使用人居環境促進會網站的經濟信息資料庫;  3、通過人居環境促進會建立的工作網路尋求商機;  4、優先參加人居環境促進會舉辦的有關商務活動;  5、委託人居環境促進會推薦或培訓人才;  6、享有香港水城給予人居環境促進會的部分優惠待遇;  7、享有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並執行人居環境促進會決議;  2、遵守人居環境促進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3、按時參加會員大會及人居環境促進會相關活動;  4、保護人居環境促進會合法利益;  5、依據人居環境促進會有關規定交納會員費;  6、向人居環境促進會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7、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 會員有權利退會;  2. 會員決定退出人居環境促進會時,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人居環境促進會秘書長。一旦接到秘書處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3. 會員退會後,人居環境促進會將按以下規定退還會員所交納的費用:  A) 一旦接到會員確認通知,會員費中30%將不再退還;  B) 剩餘的70%會員費將按照會員入會時間的長短退費。若會員在入會後第一年退會,剩下70%會費將全額退還。從第二年開始,每  年依次遞扣1/15。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違法行為、或與人居環境促進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但應事前通知該會員,該會員有   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官員任免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  人居環境促進會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1、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秘書處;  4、研究培訓院;  5、諮詢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人居環境促進會秘書處負責籌備,有關會議事宜應提前通知所有會員。  (二)因不可抗力未能將召開會議的通知送達某一或某些會員的,或某一或某些會員因故未能參加會員大會,在符合法定人數的   情況下,不影響會員大會的進程。  (三)會員大會的權力:  1、審議通過人居環境促進會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2、選舉理事會理事;  3、通過由秘書處提交並經理事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  4、討論會議議程中規定的其它事項;  5、討論由正式會員提出的其它書面動議,該動議應由至少四分之一正式會員簽署,並在會前兩個星期提交人居環境促進會秘書處。  (四)會員大會決議由參加大會的全體正式會員簡單多數通過。  (五)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果理事長不能出席,應委託副理事長或一位其他理事代替其行使職責。此外,應在正式會員中產生若干聯合主席。 (六)大會榮譽主席由年會舉辦國首腦擔任,任期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及投票  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所有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上均有投票權。 投票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或經至少三名正式會員或一名理事會成  員的要求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根據會員大會所制訂的有關規則,允許會員指定代表進行投票。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有權根據四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的書面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討論不能延至下屆會員大會處  理的有關緊急事項。 第十八條 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理事由人居環境促進會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簡單多數通過方式產生  3、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與會員大會同期在人居環境促進會總部所在地舉行。  4、經三名以上理事提議,多數理事同意,理事長可應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 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由十一名理事組成,第一屆理事會的任期為5年,此後的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  1、七名理事從發起會員和基礎會員中產生,可連選連任;  2、兩名理事從榮譽會員中產生,可連選連任;  3、人居環境促進會秘書長和來自東道地的代表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4、不得有四位以上理事來自同一國家或經濟體。  理事會理事人數經會員大會批准後可進行增減。 第二十條 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1、理事會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2、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選舉通過產生,候選人的產生,要注意地理區域均衡的原則;  3、副理事長由東道地香港代表擔任;  4、第一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以後的理事會任期為3年。  5、如若理事長因故無法擔任其職務,副理事長應擔任代理理事長,直至下一次理事會會議;該會議選舉出的理事長之任期應為前    任理事長餘下之任期。 第二十一條 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1、對整個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活動監督和管理;  2、審議由秘書處向會員大會提交的人居環境促進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  3、任命人居環境促進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4、審議人居環境促進會章程修改議案;  5、批准人居環境促進會重大的規章制度;  6、決定會員大會的召開,並審議通過會員大會議程;  7、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決議的產生  除本章程和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全體理事以簡單多數通過並生效。每個理事有一個投票權。  理事會也可採取非會議形式對人居環境促進會重大問題或緊急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責  理事長職責應為:  1、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  2、監督有助於實現人居環境促進會宗旨、促進人居環境促進會利益的中、長期計畫和項目的制定;  3、經理事會授權,可代表人居環境促進會簽署非協定性的、非約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來文書和函件  4、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  5、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副理事長職責  1、 協助理事長行使職責;  2、 在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理事長職責;  3、 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人居環境促進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責如下:  1、負責人居環境促進會所有會議的籌備  2、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3、準備人居環境促進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提交理事會審議;  4、負責人居環境促進會資金籌措和運作;  5、負責起草或修改人居環境促進會的規章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  6、負責會員入會、退會、日常聯絡等相關服務;  7、在研究培訓院的協助下,組織起草並發表與人居環境促進會業務相關的經濟預測;待研究培訓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研究培訓院;  8、在研究培訓院的協助下,負責為人居環境促進會年會、研討會及其它專題會議提供智力資源;待研究培訓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  研究培訓院;  9、在研究培訓院的協助下,為會員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資源培訓;待研究培訓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研究培訓院;  10、在研究培訓院的協助下,負責建立亞洲地區乃至全球範圍內工作網路及信息交流中心;待研究培訓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  移到研究培訓院;  11、負責理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務;  12、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  秘書長為人居環境促進會的執行長並領導秘書處,任期五年,經理事會批准可延任。其職責如下:  1、負責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人居環境促進會;  2、負責主持除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外的人居環境促進會所有會議;  3、執行理事會批准的規章制度;  4、聘用、提拔及解聘秘書處職員;  5、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或人居環境促進會辦事處的議案,報理事會審議批准;  6、負責執行理事會委託或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七條 副秘書長  經理事會決定,人居環境促進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可由秘書長提名,並由理事會任免。如其他理事提名副秘書長,在提交理事會批  準之前,應得到秘書長同意。副秘書長任期五年,經理事會批准可延任。  副秘書長職責如下:  1、協助秘書長處理有關日常事務;  2、在秘書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秘書長職責;  3、受秘書長委託或授權處理其它事務。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終止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下列情況下終止職務:  1、提前三個月向理事長提出書面辭呈;  2、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免職決議,在此情況下,其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3、無法履行其職務;  4、受到刑事處分。 第二十九條 研究培訓院  研究培訓院是人居環境促進會重要的智力支持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在對世界經濟研究分析基礎上,提出年會主題和議題;組織起草並發表  與人居環境促進會業務相關的經濟預測;負責為人居環境促進會年會、研討會及其它專題會議提供智力資源;為會員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資源培訓;負  責建立亞洲地區乃至全球範圍內工作網路及信息交流中心;待研究培訓院運轉正常,上述職能由秘書處轉移到研究培訓院。  研究培訓院院長通過公開招聘後,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諮詢委員會  1、人居環境促進會設諮詢委員會,由二十六發起國的主代表組成;  2、諮詢委員會視人居環境促進會需要不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就與人居環境促進會相關的重要事務提出諮詢和建議; 3、諮詢委員會成員沒有報酬,但其受人居環境促進會委託從事與人居環境促進會相關 事務的除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人居環境促進會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參會費;  3、捐款;  4、政府資助;  5、在人居環境促進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人居環境促進會資金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使用  人居環境促進會所有的經費套用於實現人居環境促進會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 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三十三條 財務管理  遵守國際公認的會計準則及東道國財務法規,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  每年應由具有國際認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人居環境促進會的帳目進行審計。  人居環境促進會正式職員保險、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參照東道國相關行政法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章程修改程式  1、 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2、 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人居環境促進會解散 第三十五條 解散程式  人居環境促進會的解散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人居環境促進會解散議案在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根據上述議案,做出解散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決議;  3、解散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決議須通知東道國註冊機關。  人居環境促進會在解散之前,應根據國際慣例和東道國法律法規設立清算委員會,對人居環境促進會資產及債務進行清理。  人居環境促進會資產在償付債務和退還會員費後,如有剩餘,則應在註冊機關的監督下,捐予或用於發展與本人居環境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在相關細則中加以規定;該細則經理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語言  本人居環境促進會的正式語言為英文和中文。 第三十八條 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人居環境促進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生效  本章程自2009年 6月18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香港召開的人居環境促進會會員大會上通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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