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印發《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6號),要求各地加強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完善排放標準體系,加快涉工業爐窯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鼓勵各地制修訂相關行業地方排放標準。《河南省2019年工業爐窯污染治理方案》(豫環文〔2019〕84號)要求,深入開展工業爐窯專項治理,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條件的耐材企業的燒成、烤花(輥道窯、隧道窯、梭式窯)工序完成提標治理。窯爐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50、10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於8毫克/立方米。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河南省關於耐火材料工業的提標治理要求,促進耐火材料工業污染減排,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決定製定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編制進程
地方標準《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166-2021)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該標準編制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處組織,鄭州輕工業大學作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與協作單位河南省環境監控中心組成標準編制組,按照標準編製程序的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分階段開展了各項工作。
2020年6月,編制組開展了前期資料收集工作。根據研究需要,收集河南省耐火材料行業產能現狀、企業分布情況、大氣污染物線上監測情況、國家和河南省對耐火材料工業的環境管理需求、相關標準等相關基礎資料,並進行分類、整理、分析。
2020年7月—8月,編制組針對我省不同類型的耐火材料行業進行調研,充分了解耐火材料行業生產工藝、產排污環節、污染治理技術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現狀,了解存在問題,徵求企業相關人員對行業標準制定、主要污染控制因子選取及排放限值確定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開展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礎。
2020年9月,編制組通過前期的準備工作及全面的調研,對調研數據和資料進行了全面梳理,充分了解我省耐火材料工業發展現狀、企業污染治理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現狀。分析總結了標準制定的必要性,理清了標準制定的總體思路,研討確定了編制原則、技術路線和標準的主要內容。重點進行了污染物控制因子的篩選以及排放限值的初步確定等工作,並對相關標準銜接情況進行了分析,形成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開題報告》和《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2020年9月5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在鄭州市主持召開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開題論證會,邀請河南省內7名專家參會並組成了專家組。與會專家聽取了標準編制組關於標準編制的相關匯報,對標準編制提出了建議,並一致通過該標準的開題論證。
2020年9月—10月,編制組根據《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開題論證會的論證意見和建議,進一步開展企業現場調研、資料匯總和分析工作,以控制因子篩選、污染物排放限值確定為重點,對標準內容多次組織集中研討,經過多次研討和修改,完成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基礎研究工作。
2020年11月,編制組在完成標準相關工作的基礎上,對《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文本框架、排放限值的確定、技術經濟的論證、環境效益及預期效果進行系統性的分析,並撰寫完成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文本》(徵求意見稿)和《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徵求意見稿)。
2020年11月4日,在鄭州市主持召開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專家諮詢會,與會專家聽取了標準編制組關於標準編制的相關匯報,對標準編制提出了建議。標準編制組在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最終形成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文本》(徵求意見稿)和《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徵求意見稿)。
2020年12月12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在鄭州主持召開《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技術論證會,邀請國內7名專家參會並組成了專家組。與會專家聽取了標準編制組對《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徵求意見稿)、《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的匯報,一致通過該標準的技術論證。
2020年12月3日,《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166-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2年1月1日,《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166-2021)實施。
制定依據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曹霞、張偉偉、宋亞麗、王鑫、劉璐、鄧華翔、劉繼珠、趙永輝、張志華、孫鵬、郭西林、靳親國、張濤、盧威威、李國棟。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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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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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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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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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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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監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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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實施與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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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166-2021)規定了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現有耐火材料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範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環辦監測函〔2020〕90號—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166-2021)實施後,河南省耐材企業將全面執行超低排放限值,能夠促進耐材企業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耐材行業廢氣污染物將能夠取得顯著減排效果,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該標準可提高對耐火材料企業的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公眾健康風險和生態環境風險,也為污染防控和監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時,該標準實施後,可促使耐材企業對現有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促進新的治理技術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提高區域競爭力,推動河南省經濟發展,社會效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