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教委於1996年12月16日發布的部門規章。《規章》共十五條,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規定了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有關事項,規範學校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1: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
  • 目的2:規範學校收費行為
  • 目的3: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國小、初級中學(含完全中學的國中部)、初級職業中學和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不適用於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國中、國小或其他形式民辦國中、國小。

詳細內容

(國家教育委員會 教財[1996]101號 1996年12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規範學校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只繳雜費。
第四條 雜費應根據在校學習期間必需開支的公用經費中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費額要小,要有最高限額。
第五條 雜費標準的審批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的調整方案,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學生雜費由學校財務部門按學期統一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第八條 省級教育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對學校接收借讀生的條件做出規定。借讀費標準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式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除收取雜費、借讀費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超出規定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
第十條 雜費、借讀費用為專項資金,由學校財務部門,在財務上單獨核算,統一管理。義務教育的雜費、借讀費收入應全部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教師工資、福利、基建等開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雜費、借讀費的收支情況應按級次向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校應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管理,對政府批准的收費,要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雜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雜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而失學,減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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