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客體

義務客體是法律關係中義務人的義務所指向的物質和精神財富。在積極型法律關係中,權利人利益的滿足必須通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表現為義務人的義務指向的物質和精神財富。如稅務關係的客體是納稅人納稅義務指向的一定量的稅金。

義務教育又稱“強制教育”。根據一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一定年齡的兒童所實施的一定範圍的普通教育。最早提出義務教育主張的是17世紀捷克斯洛伐克的教育家夸美紐斯。以法律形式規定義務教育的開端是德意志魏瑪邦公布的學校法令。該法規定父母應送6—12歲男女兒童入學,否則政府強迫其履行義務。英、法、美等國實行義務教育大都在19世紀70年代以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現在都普遍實行了初等或中等義務教育。中國自清末起至國民黨政府都規定實行義務教育,但均未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義務教育。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並於1986年4月制定義務教育法以保證憲法規定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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