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自由說

美在自由說是主張美是人的自由創造、肯定人的自由本質的形式的一種學說。中國莊子認為人只要“心齋”,“坐忘”,“游心”於“道”,達到個體人格的自由,便能達到“備於天地之美”的“至美至樂”的審美境界。德國康德認為不涉及對象性質、功利、概念,只在自由想像中把握純粹形式而獲得愉快的美才是“自由美”.在中國現代美學中,有的美學家根據馬克思的實踐觀和人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的思想,提出美在自由說。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由的,人的實踐是自覺、自由、富於創造性的,美是人的本質的對象化,是人類和個體通過長期實踐所創造的體現人的本質力量的自由的形式,審美是人類自由的創造活動,藝術是美的集中體現,最能體現人的自由本質,而美感則是一種自由的情感體驗,它們都是人類在實踐中認識對象、改造對象又改造自己所創造的歷史成果。

該說認為人在實踐活動中應遵循主體自身的利益與目的,在充分體現主體性原則的基礎.匕表現為主體與客體性的融洽與和諧,美作為自由的形式表現為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感性顯現,人作為自由的主體其內在本質力量構成美的內容,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感性顯現則構成美的形式。該說否定了人的自由本質與客觀必然性的對立,認為人通過合規律性、合目的性的活動,可以按照美的規律來創造對象物.並將其主體化和審美化,從而發揚人的主體性,以人的審美創造活動來統一人的自由與客觀必然性之間的關係,使客觀必然性以審美的、感性愉悅的方式轉換為主體自身活動的要素,並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終極目標-由此激發人的自由意志和喚起人的美感,以實現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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