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體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礎之上: 1916年的《聯邦農業信貸法》,1923年的《農業信貸法》和1933年的 《農場信貸法》。根據這幾項法律,美國全國劃分為12個農業信貸區,每區分別設立一個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聯邦土地銀行主要發放購置農業不動產的長期貨款,期限為5~40年,通過地方聯邦土地銀行協會發放。貸款對象是農民、農場主和農村居民以及從事與農業有關的業務經營者。聯邦中期信貸銀行主要向生產者信貸協會提供貸款,生產者信貸協會則向農民發放用於生產的短期或中期貸款。目的是解決農業季節性生產需要,以及為與農業有關業務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期最長為7年。通過為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農業生產者的短期或中期票據辦理貼現,或直接貸款。合作銀行專門向全美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發放貸款。主要用於幫助合作社開展農產品推銷、供應和其他業務以及滿足季節性要求。期限一般在18個月以內。也提供長期貸款,主要解決項目建設、購置土地和建築等所需資金。除了在全國每個農業信貸區都設一個合作銀行外,還在科羅拉多州設有一個中央合作銀行。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當初都是聯邦政府投巨資設立,並歸政府所有,後於1947年、1950年和1968年還清政府投資,成為獨立自主的合作金融機構,所有權分別轉歸聯邦土地銀行協會、生產信貸協會和農業合作社所有,但仍受聯邦農業信貸管理局的監督和檢查,因此其農業信貸業務不自覺地遵從了政府的政策意願,成為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中的骨幹力量。這3家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通過金融市場發行股票、出售債券和期票、借款者入股、盈餘積累和向外借款等,其中,聯邦中期信貸銀行是經由生產信貸協會發放貸款,而另外兩家機構則直接向借款者發放貸款。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顯著特點是,合作金融機構占主導地位,且自成體系。這種多渠道、多形式的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極大地滿足了各種層次借款者的融資需求,有力地促進了政府有關農業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