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能源政策與節約法案

1975年能源政策與節約法案(EPCA)是美國國會對1973年的石油危機作出的反應,頒布的關於聯邦能源政策的全面方針。 EPCA的主要目標是增加能源生產和供應,減少能源需求,提高能源效率,並賦予行政部門更多的權力來應對能源供應中斷。最值得注意的是,EPCA建立了戰略石油儲備,消費品節能計畫和企業平均燃油經濟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能源政策與節約法案
  • 外文名: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 頒布日期:1975年12月22日
  • 縮寫:EPCA
  • 頒布單位:第94屆美國國會
簡介,歷史背景,主要內容,戰略石油儲備,能源效率,禁止原油出口,其他條款,

簡介

1975年9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75美國能源政策與節約法案》(The 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of 1975),簡稱EPCA。當年12月,總統正式簽署了該法案。該法案通過價格手段激勵國內石油產量的增長、建立石油戰略儲備和提高汽車燃油效率
該法案的目的主要在於服務於美國的能源需求,在可行情況下,促進節約能源方法。該法案制定了汽車燃油經濟標準,實施至 1979 年的石油價格管制並指導建立石油的戰略儲備。在提高汽車燃油效率方面,美國制定了《公司平均燃料經濟( the CorporateAverage Fuel Economy〈 CAFE〉)標準》,對汽車燃油效率進行了強制性規定。該標準設定了兩個階段性目標: 1978 年公司平均燃油效率達到每加侖燃油行駛18 英里的目標, 1985 年達到每加侖燃油行駛 27.5 英里的目標。
聯邦政府產品能效標準源自 70 年代。當時,包括加州等州政府採納了一些能效標準。
在產品能效標準方面, EPCA 制定了“聯邦政府能源節約計畫”( Federal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第一次推出了“最低能耗標準”( Minimum EnergyPerformance Standards,簡稱 MEPS)的概念,針對一些特定產品制定了推薦性的MEPS 目標。隨後美國歷屆政府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地提高相應產品的能效限值標準並提出、完善或修訂其產品能耗檢測程式。
從這個角度講, EPCA 從法律上開創了美國能源節約制度的先河和里程碑,成為了美國節約能源法律層面上的基礎。隨後美國聯邦政府所制訂的所有和產品能源節約相關的法案均是對 EPCA 內容的補充、修改和更新。在美國聯邦政府層面所有和能源節約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法律依據經常性的都指 EPCA。

歷史背景

國家儲油儲量的需求已經確定了至少達到三十年的使用。
1944年,內政部長哈羅德·伊克斯主張在儲存緊急原油。
1952年,總統哈里·杜魯門的礦產政策委員會提出戰略石油的供應。
在1956年蘇伊士危機之後,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提出石油儲備。
在1970年,內閣石油輸入管制專責小組提出類似的石油儲備方案。
1973 - 1974年石油危機事件突顯出了石油戰略儲備的必要性。 石油輸出國組織切斷美國的石油輸入引發美國各地發生經濟震盪,在這次石油危機之後,美國成立了戰略石油儲備。

主要內容

戰略石油儲備

EPCA宣布美國制定石油儲備政策,確定實施戰略石油儲備(SPR)行動,並擴大了1973年緊急石油分配法案(EPAA)。 1977年,收購了一些現有的石油儲存地點。1977年6月開始建造第一個地面設施。1977年7月21日,第一批石油 - 大約412,000桶(65,500立方米)的沙烏地阿拉伯輕質原油運到了地點。1995年,由於將預算用於翻新SPR設備延長整體的使用壽命,暫停了石油的灌裝,1999年又恢復灌裝,預計目前戰略石油儲備地的石油能使用2025年左右。

能源效率

EPCA第三卷A部分確定了汽車的企業平均燃油經濟性標準。 1978年,1979年和1980年的模型年平均燃油經濟性分別為每加侖18、19和20英里,到1985年平均油耗需要27.5 mpg。此外,1976年後,要求汽車必須貼上標籤標明其燃料經濟性,估計燃料成本以及相似車輛的燃油經濟性平均範圍。國家交通安全管理局被賦予控制汽車和輕型卡車燃油經濟性的權力。
EPCA第三卷B部分建立了節能計畫,該計畫給能源部授予了“制定,修訂和實施電器和設備最低節能標準的權力”。目前, 能源目前正在執行超過50個產品的測試程式和最低標準,涵蓋住宅,商業和工業,照明和管道套用。

禁止原油出口

該法案還禁止原油出口,美國商務部能夠允許的某些類型的石油例外。1980年,原油出口達到1.04億桶,2013年下降到4380萬桶。特許出口的石油是來自Cook 海灣的石油,通過阿拉斯加管道系統的石油,出口加拿大的石油,加利福尼亞的重油,與墨西哥的某些行業,以及轉口外國石油的一些例外。[5]當油經過處理後,例如蒸餾,則可以無需許可就可以出口。

其他條款

EPCA制定了鼓勵國內能源生產的若干政策。它通過了一個方案來促進煤炭生產,這將確保合格的地下採煤作業每個項目達到3000萬美元。所需要符合條件是為了小型煤炭生產者而量身定做的,也為了促進更環保的發展。獲得貸款擔保的人員必須與經環境保護署認證的客戶簽訂契約,以符合“清潔空氣法”來運營工廠,貸款總額的至少80%必須用於低硫煤的開發。最後,大型煤礦或石油公司被禁止獲得貸款擔保。
為了補充立法規定的煤炭生產目標的增加,EPCA還提供了機制能夠確保政府在燃料短缺或危機時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天然氣和石油燃料。聯邦能源局有權要求發電廠燃燒煤碳而不是天然氣或石油燃料,這一權利延長到1977年。這種機制將減少這些燃料用於發電,並將其免費供其他消費者使用。此外,總統有權命令最大限度的生產國內石油和天然氣,在燃料短缺的情況下總統可以針對性的提交節能和能源配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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