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正本》

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正本》,通過時間是1941年7月30日,報價或契約中使用容易被誤解的縮寫是不明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正本》
  • 通過時間:1941年7月30日
  • 報價或契約中:使用容易被誤解的縮寫是不明智的
  • 價格術語定義:產地交貨EX 
簡介,序言,注意要點,

簡介

1941年7月30日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商協會及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通過。

序言

1919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的出版曾在澄清與簡化對外貿易實務方面起過不少作用,並得到世界各國買賣雙方的廣泛承認和使用。但自該定義出版以後,貿易習慣已有很多變化,因而在1940年舉行的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強烈要求對它作進一步的修訂與澄清,認為這對幫助對外貿易商處理業務是必要的。
茲推薦《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正本》供進口和出口商人共同使用。此項修正本並無法律效力,除非有專門的立法規定或為法院判決所認可。因此,為使其對各有關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建議買方與賣文接受此定義作為買賣契約的一個組成部分。
鑒於1919年以來貿易習慣和手續的演變,這次修正在定義中包括了賣方和買方的一些新的責任,並且在許多方面,對原有責任的解釋也比1919年定義的解釋清楚一些,這些修改對賣方和買方都是有益的。廣泛接受這次修訂的定義,將導致對外貿易手續的標準化,並避免許多誤解。
賣方和買方採用此修正的定義,將使各有關當事人對其責任和權利更加明確。

注意要點

1.由於世界各地有很多機構都分別提出了對外貿易定義,而很多國家的法院對這些定義各有不同的解釋,所以由賣方和買方一致同意他們的所訂的契約以《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正本》為準,並接受《定義》所列各點,這是很有必要的。
2.除下列對外貿易的術語外,還有一些有時使用的術語,如港口交貨(Free Harbor),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佣金(C.I.F.& C.),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利息(C.I.F.C.& I.),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佣金、利息(C.I.F.C.&1.),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並卸到岸上(C.I.F.Lan-ded),以及其他。除非事先已經準確地理解它們的確切含義,這些術語都不宜使用,想借用本《定義》所列術語的解釋去闡述其他術語是不明智的,因此,只要有可能,就應援用已經在這裡下了定義的術語。
3.在報價或契約中,使用容易被誤解的縮寫是不明智的。
4.在報價中,應避免使用常見的“英擔”(Hundred-weight)或“噸”(Ton)。因為一英擔可以是短噸的100磅或長噸的112磅,一噸可以是2000磅的短噸或2204.6磅的公噸,也可以是2240磅的長噸。所以在報價和售貨確認書中,對“英擔”或“噸”要明確表示它所代表的實際重量。同樣,關於數量、重量、體積、長度或面積等單位也應該經雙方一致同意作出明確的說明。
5.如貨物需經檢驗或需要檢驗證書,則雙方事先應協定明確該費用由賣方或由買方負擔。
6.除另有協定外,賣方應負擔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到達買方必須負責隨後運送事宜的地點為止。
7.契約中還有很多組成部分不屬於對外貿易定義的範圍,因此,在本《定義》另未予述及。對此,雙方應在磋商契約時另行議定,對於所謂“慣常的”做法尤應如此。
1.產地交貨EX (POINT OF ORIGIN)
“製造廠交貨”,“礦山交貨”,“農場交貨”,“倉庫交貨”等(指定產地) “EX FACTORY”,“EX MILL”, “EX MINE”, “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named poiot of origin)
按此術語,所報價格僅適用於原產地交貨,賣方同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在雙方商定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控制之下。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承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直至買方應負責提貨時為止。
(2)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買方責任:
(1)在貨物按規定日期或期限內送抵約定地點並置於買方控制下時,應立即受領。
(2)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從買方應負責受領貨物之時起,承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支付因領取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的全部費用。
2.F.O.B. (FREE ON BOARD)
(2-A)“在內陸指定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按此術語,所報的價格僅適用於:在內陸裝運地點,由賣方安排並將貨物裝於火車、卡車、駁船、拖船、飛機或其他供運輸用的載運工具之上。
在此報價下:
買方責任:
(1)將貨物裝在載運工具上,或提交內陸承運人裝運。
(2)提供清潔提單或其他運輸收據,註明運費到付
(3)承擔貨物的任何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直至貨物在裝運地被裝上載運工具,並取得承運人出具的清潔的提單或其他運輸收據為止。
(4)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買方責任:
(1)負責貨物自內陸裝貨地點裝運後的一切運送事宜,並支付全部運輸費用。
(2)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承擔在指定的內陸起運地點裝運後所發生的任何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
(4)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各種證件的全部費用。
(2-B)“在內陸指定的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的出口地點”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按此術語,賣方所報價格包括把貨物運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輸費用,並預付至出口地點的運費。賣方在內陸指定起運地點取得清潔提單或其他運輸收據後,對貨物不再承擔責任。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承擔(2-A)項下規定的賣方責任,但其中第(2)點除外。賣方必須提供清潔的提單或其他運輸收據,並預付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費。
買方責任:
(1)承擔(2-A)項下規定的買方責任,但無須支付從裝貨地點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費。
(2-C)“在指定的內陸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減除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費“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
按此術語,賣方所報價格,包括貨物至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但註明運費到付,並將由賣方在價金內減除。賣方在指定內陸起運地點取得清潔的提單或其他運輸收據後,對貨物不再承擔責任。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承擔(2-A)項下規定的賣方責任,但運至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應在發票中減除。
買方責任:
(1)承擔(2-A)項下規定的買方責任,但要負責支付賣方已減除的由內陸裝運地點到指定地點的運費。
(2-D)“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按此術語,賣方所報的價格,包括將貨物運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輸費用,並承擔直至上述地點的任何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將貨物裝在載運工具上,或交給內陸承運人裝運。
(2)提供清潔的提單或其他運輸收據,並支付由裝運地點至指定出口地點的一切運輸費用。
(3)承擔貨物的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直至裝於內陸載運工具上的貨物抵達指定出口地點為止。
(4)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買方責任:
(1)承擔貨物在出口地點內陸載運工具上時起的全部運轉責任。
(2)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承擔從裝於內陸載運工具上的貨物抵達指定出口地點時起的一切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
(4)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各種證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2-E)“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按此術語,賣方所報價格包括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由買方提供或為買方提供的海洋輪船上的全部費用。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支付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實際裝載於買方提供的或為買方提供的輪船上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2)提供清潔的輪船收據或已裝船提單。
(3)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已將貨物裝載於輪船上為止。
(4)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買方責任:
(1)將船名、開航日期、裝船泊位及交貨時間明確地通知賣方。
(2)當賣方已將貨物交由買方控制,但由於買方指定輪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或不能裝貨而發生的額外費用及全部風險,由買方承擔。
(3)辦理有關貨物隨後運至目的地的一切運轉事宜:
1)辦理保險並支付其費用;
2)提供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並支付其費用。
(4)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5)承擔貨物裝上船後的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
(6)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但清潔的輪船收據或提單除外)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2-F)“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按此術語,賣方所報價格包括貨價及運至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的全部運輸費用。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負責安排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的全部運輸事宜,並支付其費用。
(2)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辦理海洋運輸保險並支付其費用。
(4)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投保戰爭險並支付其費用。
(5)承擔貨物的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直至裝在載運工具上的貨物抵達進口國的指定內陸地點為止。
(6)支付因取得產地證、領事發票或其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在目的地進口及必要時經由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要的各種證件的費用。
(7)支付全部的各項起岸的費用,包括碼頭捐、起岸費及稅捐等。
(8)支付在進口國的一切報關費用。
(9)支付進口國的關稅和一切適用於進口的稅捐等。
買方責任:
(1)載運工具抵達目的地時,應立即受領貨物。
(2)負擔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的一切費用和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
有關各種F.O.B.價格術語的註解
關於各種F.O.B.價格述語;請注意下列各點:
(1)內陸運輸的方法,如:卡車、火車、駁船、拖船或飛機,應予註明。
(2)如在內陸運輸途中發生轉換運輸工具的費用,雙方應在事先商定此項費用由賣方或是由買方負擔。
(3)應避免在使用“F.O.B.(named port)”價格術語時,而不指明賣方責任終止和買方責任開始的確切地點。因為如使用此價格術語,一旦貨物在港內交付或裝上海洋輪船以前發生滅失或損壞時就會引起究應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責任問題的爭議。指明特定的交貨地點,可避免上述誤解。
(4)貨物從內陸載運工具上用駁船或卡車運至船邊,其費用由賣方還是由買方負擔,應事先商定。
(5)賣方務必將適用於整列車、整卡車或整駁船運費率的最低數量通知買方。
(6)除“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F.O.B.(named inland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外,各種F.O.B.價格術語的洽訂海洋運輸艙位、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的責任應屬於買方。儘管這是買方的責任,但在很多交易中,賣方可代買方辦理訂艙、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並準備裝船事宜。因此,有關訂艙、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究竟是作為買方自身的義務,由其自行辦理,或是由賣方同意代買方辦理,買賣雙方應事先取得一致意見。
(7)為保障賣方的利益,賣方應在買賣契約中訂明由買方投保的海洋運輸險中包括標準的倉至倉條款
3.船邊交貨F.A.S.(FREE ALONG SIDE)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A.S.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按此術語,賣方所報價格包括將貨物交到海洋輪船船邊,船的裝貨吊鉤可及之處。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在規定日期或期限之內,將貨物交至船邊或交至由買方或為買方指定或提供的碼頭。支付為搬運重件至上述船邊或碼頭而引起的任何費用。
(2)提供清潔的碼頭收據或輪船收據。
(3)承擔貨物的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直至將貨物交到船邊或碼頭為止。
(4)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買方責任:
(1)將船名、開航日期、裝船泊位及交貨時間明確地通知賣方。
(2)辦理從貨物到達船邊以後的一切運轉事宜:
1)如有必要,將貨物安放在倉庫或碼頭並支付滯期費及/或倉儲費用;
2)辦理保險並支付其費用;
3)辦理海洋運輸及其他運輸並支付其費用。
(3)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4)承擔貨物在以下情況時所發生的任何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裝載於停靠船邊、船上吊鉤可及之處的駁船或其他載運工具上;或放置於碼頭等待裝船;或實際已裝船和裝船以後。
(5)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但清潔的碼頭收據或輪船收據除外)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有關“船邊交貨價格術語的註解
(1)按照船邊交貨價格術語,取得海洋運輸艙位和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的責任屬於買方。儘管這是買方的責任,但在很多交易中,賣方可代買方辦理訂艙、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並裝備裝船事宜;也可由買方通知賣方將貨物送到買方指定輪船的船邊,並由買方自行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因此,有關訂艙、投保海洋運輸險和戰爭險,究竟是作為買方自身的義務,由其自行辦理,或是由賣方同意代買方辦理,買賣雙方應事先取得一致意見。
(2)為保障賣方的利益,賣方應在買賣契約中訂明由買方投保的海洋運輸險中包括標準的倉至倉條款
4.成本加運費C.&F.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地)”C.&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按此術語,賣方報價包括將貨物運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費用在內。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負責安排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事宜,並支付其費用。
(2)支付出口稅或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取得運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潔提單,並迅速送交買方或其代理。
(4)在向買方提供“備運提單”的情況下,對於貨物的滅失及/或損壞,須負責到貨物已送交海運承運人保管時為止。
(5)在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對於貨物的滅失及/或損壞,須負責到貨物已裝到船上為止。
(6)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或由原產國及/或裝運國所簽發的、為買方在目的地國家進口此項貨物及必要時經由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要的各項證件。
買方責任:
(1)接受提交的各項單證。
(2)在船到達時受領貨物並負責辦理貨物的隨後一切運轉,並支付其費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單條款的規定從船上提貨,支付起岸的一切費用,包括一切稅捐和在指定目的地點所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3)辦理保險並支付其費用。
(4)承擔根據上述第(4)或第(5)項所規定的賣方責任終止的時間和地點以後貨物的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
(5)支付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或其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在目的地國家進口及必要時經由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證件的費用。
有關“成本加運費”的註解
(1)為保障賣方的利益,賣方應在買賣契約中訂明由買方投保的海洋運輸險中包括標準的倉至倉條款
(2)在以下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術語的註解中,有很多場合可以套用於C.&F.(成本加運費)術語。C&F.的賣方和買方應加以理解。
5.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地)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按此術語,賣方報價包括貨物的成本、海洋運輸保險費和將貨物運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運輸費用在內。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負責安排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事宜,並支付其費用。
(2)支付出口稅,或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辦理貨物的海洋運輸保險並支付其費用。
(4)投保在貨物裝船時賣方市場所能得到的戰爭險,其費用由買方負擔;但經賣方同意,由買方投保戰爭險的,不在此例。
(5)取得運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潔提單及保險單或可轉讓的保險憑證,並立即送交給買方或其代理。
(6)在向買方提供“備運提單”的情況下,對於貨物的滅失及或損壞,須負責到貨物已送交海運承運人保管時為止。
(7)在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對於貨物的滅失及/或損壞,須負責到貨物已裝到船上為止。
(8)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或由原產國及/或裝運國所簽發的、為買方在目的地國家進口此項貨物及必要時經由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要的各項證件。
買方責任:
(1)接受提交的各項單證。
(2)在船到達時受領貨物並負責辦理貨物的隨後一切運轉,並支付其費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單條款的規定從船上提貨,支付起岸的一切費用,包括一切稅捐和在指定目的地點所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3)支付由賣方投保的戰爭險所需費用。
(4)承擔根據上述第(6)或(7)項所規定的賣方責任終止的時間和地點以後貨物的滅失及/或損壞的責任。
(5)支付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或其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在目的地國家進口及必要時經由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證件的費用。
有關“成本加運費”及“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的註解
在C.&F.與C.I.F.契約下,買方與賣方應在簽訂契約時就下列各點取得完全協定:
(1)應在事先洽定由何方支付各項雜費,如過磅費和檢驗費等。
(2)為了使買方有能力在船舶抵達時,在進口港所允許的卸貨時間內提取貨物,雙方應事先洽定每一條船所應裝載的貨物數量。
(3)雖然C.&F.和C.I.F.術語通常被理解為由買方負擔有關領事發票費與產地證明書的費用,並另行分別計付。但在許多交易中,這些費用是包括在賣方售價之內的。因此,賣方與買方應事先商定這些費用是否為售價的一部分,或者分別計算。
(4)萬一船隻在貨物實際目的地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貨,應把這個最終目的地明確通知有關方。
(5)當海洋運輸艙位難於獲得,或無法按照穩定的費率簽訂遠期運輸契約,則作為對通常的C.&F.和C.I.F.術語的一個例外,在買賣契約中訂明,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裝運貨物應以賣方取得海洋運輸艙位為準,同時還可訂明在訂立契約與實際裝運這段時間內海洋運輸費用的變動,應由買方負擔。
(6)在通常情況下,賣方有責任預付海洋運費。在有些情況下,運費是貨到以後支付,運費總額從賣方提供的發票中扣除。對此應該事先取得協定,以免由於外匯波動影響實際運輸費用而產生誤解,或由於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利息費用的增加所產生的誤解。因此,海洋運費總是應由賣方預付,除非事先與買方訂有貨物運到後支付運費的特別協定。
(7)買方應該認識到,他無權堅持在接受單據以前檢驗貨物。如果賣方在通過正常途逕寄送單據方面已作了適當努力,即使買方延遲收到單據,也不應為此而拒絕受領貨物。
(8)賣方與買方不要把與本定義所規定的C.I.F.契約義務不符的任何不肯定的條款包括在C.I.F.契約之內。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法院的許多判例中,都曾因在C.I.F.契約包含了不肯定的條款,因而宣布該契約無效。
(9)除非賣方與買方之間事先另有約定,在C.I.F.契約中的利息費用應包括在成本之內,而不應當作為單獨項目計算,否則,可採用C.I.F.&I.(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利息)術語。
(10)關於C.I.F.交易中的保險問題,賣方與買方應該肯定地就下列各點取得協定:
1)對於保險險別,雙方應共同明確是投保水漬險平安險以及其他屬於特定行業應保的其他險別,或是買方需要獲得單獨保障的險別。賣方與買方應考慮並取得協定的特殊險別有:偷盜、扒竊、滲漏、破碎、受潮、被其他貨物污染,以及對一些特定行業專門投保的險別。重要的是,對應急費用或到付運費和關稅應投保單獨海損和在貨物抵達與報關之後、交貨之前的全損。
2)賣方有責任關心並謹慎地選擇一家資信較佳的保險公司。雖然如此,解決保險索賠的風險,仍屬買方。
3)在此術語下,戰爭險是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由賣方代為投保。重要的是,賣方必須對此與買方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特別是關於費用問題。貨物海洋運輸險與戰爭險最好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這樣,在確定造成損失的原因時,就不致發生困難。
4)賣方應該核實,在投保海洋運輸險或戰爭險中,應包括對罷工、暴動與民變所引起的一般保護。
5)鑒於不同行業的商品,其在共同海損分攤中的估價的基礎不同,賣方與買方對貨物投保價值,應取得一致意見。最好請有經驗的保險經紀人諮詢,以便保足貨物價值,以避免糾紛。
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按此術語,賣方報價包括貨物的成本和將貨物運到指定進口港的碼頭所需的全部附加費用,並交納進口稅
在此報價下:
賣方責任:
(1)負責安排貨物運至指定進口港的運輸事宜並支付其費用。
(2)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
(3)辦理海洋運輸保險並支付其費用。
(4)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投保戰爭險並支付其費用。
(5)承擔貨物的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直至在指定的進口港碼頭允許貨物停留的期限屆滿時為止。
(6)支付為取得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提單簽證的費用,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所簽發的、為貨物的目的地進口及必要時經由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要的各種證件的費用。
(7)支付一切起岸費用,包括碼頭捐、卸貨費及稅捐等。
(8)支付在進口國的一切報關費用。
(9)除非另有約定,支付進口國的關稅和一切適用於進口的稅捐等。
買方責任:
(1)在碼頭規定的期限內,從指定進口港碼頭上受領貨物。
(2)如不在碼頭的規定期限內受領貨物,承擔貨物的費用與風險。
有關“目的港碼頭交貨”的註解
這種術語主要套用在美國的進口貿易方面。它有多種式樣,如“Ex Quay”、“Ex Pier”等等。但是很少用在美國的出口貿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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