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自由貿易協定

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官方貿易協定。1989年1月1日簽定。該協定的主要內容有:(1)逐步取消關稅和非關稅限制。根據美加自由協定,有些商品進口關稅從協定生效之日(1989年1月1日)起立即取消;有些商品的進口關稅,在5年之內予以取消(每年減少20%);有些商品的進口關稅,在10年內取消(每年減少10%)。到1998年,美加之間將全部取消進口關稅。根據該協定,對非關稅障礙,也要逐步予以消除:1994年取消雙方海關使用費,1998年取消兩國間的大部分商品數量限額。(2)從1989年到1998年的10年內,取消兩國之間的農產品關稅和非關稅限制。按照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自兩國簽約之日起,不準再對農產品出口提供各種形式的補貼,同時規定,無論是美國,還是加拿大,在向第三國出口農產品實行財政補貼時,兩國都要考慮對方的出口利益。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各自的大部分農產品關稅和非關稅將在今後10年內逐步取消。(3)取消對服務業的關稅限制。依據雙邊貿易協定,美加將不僅取消貿易壁壘,對諸如醫生和律師等行業相互交流的限制,如果兩國的某些專業組織提出建議,兩國政府也準許相互承認這些專業組織簽發的執照。(4)逐步取消對兩國的汽車進出口管制。根據達成的協定,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福特汽車公司和克萊斯勒汽車公司三大汽車廠商仍需遵守1965年通過的生產協定,兩國市場上的其他汽車製造商將不受此項協定約束。但是,為了享受自由貿易區優惠,除上述三大汽車公司以外的其他汽車廠商使用的零部件有50%必須是在北美洲製造的。此外,按照協定,有關汽車零部件和輪胎的所有其他關稅,將在1989年以後的10年內全部取消。(5)開展自由的、公平的能源貿易。根據雙邊協定,加拿大公司將在沒有價格歧視的正常契約基礎上,給所有外國客戶提供能源,對美國也照章辦事。美國後來禁止石油出口,現在美國政府也準許加拿大購買一定數量的阿拉斯加原油。按照自由貿易協定,加拿大每年要向美國出售一定數量的原油,以緩解美國的能源短缺問題。(6)取消投資限制。根據雙方達成的自由貿易協定,美國投資公司與加拿大公司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原則。另外,加拿大現行法律規定,加境內原為外國人擁有、價值達800萬美元的公司,如果售予另外一家外國公司,需要加拿大政府審核。美加協定也對這項法律作了修正,放寬了對收購企業的數額限制。到1999年,美國公司對加拿大企業的直接收購額可放寬到1:5億美元,對加拿大企業的間接收購限額則全部取消。(7)原產地原則。雙邊協定規定,全部在加拿大和美國生產的產品可以享受“自由貿易區”待遇,對含第三國原料或零部件的產品則需要在進口國加工或者購買進口國零部件達到占其產品的直接生產成本的50%方可享有“自由貿易區”規定的原產地原則。(8)金融問題。美加貿易協定規定,加拿大將大範圍地放寬美國金融公司的經營業務,解除當前對美銀行的各種管制。按照新規定,加拿大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也可以在美國自由地處理加拿大的國債和各州發行的債券。美國將對其銀行管理法案進行修正,使加拿大銀行同美國銀行一樣享受同等待遇。(9)智慧財產權。雙方同意對大多數出版刊物和著作等智慧財產權進行全力保護,並在多邊談判中加強雙邊合作。雙方一致同意解決在廣播領域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加拿大方面將保護其衛星轉播權。(10)貿易和其他糾紛的處理。經過商定,美加兩國政府一致同意組成解決貿易和其他糾紛的專家小組。該小組成員由兩國各推選兩人,另外從雙方已經批准的名單中再挑選出一個人。另外一個由兩國法官組成的小組,負責審查任何有關利益衝突,或者解決貿易與其他糾紛爭議小組成員提出的指控。上述解決爭議的機構,是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重要成果之一,它對解決兩國之間的一切貿易以及其他糾紛應該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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