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與現代

羅馬法與現代

這是黃右昌的一部主要著作。全書由緒論和本論兩個部分組成。緒論主要闡述了羅馬法上的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羅馬法的傳承與發展時期,研究羅馬法的學派等。本論論述了人法、物法(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權法)、訴訟等三個法域。附錄包括年表和拉丁文綱。

基本介紹

圖書信息,目錄,

圖書信息

作 者: 黃右昌
叢 書 名:華東政法學祖拜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叢書
ISBN:9787802161306
版 次:1

目錄

再版原序
再版原序
初版原序
引言
緒論
第一章 羅馬法上之民族主義
羅馬民族的起源
羅馬民族發求兆兆殼展的歷史和王政時代的七王
羅馬國內諸民族之要求平等
第二章 羅馬法上之民權主義
民權初步
民權二步
民權三步
第三章 羅馬法上之民生主義
第四章 羅馬法是先知先覺者
第五章 德意志、法蘭西、英吉利為羅馬法之後知後覺者
德意志
法蘭西
英吉利
第六章 羅馬法之四個時期
第七章 中古以後研究羅馬法的五大學派
注釋法學派
後注釋法學派
沿革法理學派
性法學派
歷史法學派
第八章 研究羅馬轎嬸訂法要知道她的宗教、歷史和政治及其帝國
主義的失敗
宗教
歷史
政治
羅馬有無考試權
羅馬帝國主義的失敗
第九章 羅馬法律及其解釋並法律學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解釋
法律學的意義
第十章 羅馬法律的分類
公法、私法
自然法、記翻祖萬民法、市民法
成文法、不文法
人法、物法
參考書
本論
第一編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節 人的意義
第二節 人格
人格的內容
人格減等及資格減少
人格之享有及消滅
第三節 消極的說明行為能力
關於年齡的行為能力
關於心神錯亂者、濫費者、女子、不具者的行為
能力
第四節 住所
第二章 法人
第一節 概說
法人的意義
羅馬法團體的用語
羅馬法團體發達的淵源
第二節 公團體、準公團體
公團體
宗教團體
慈善團體
商業團體及實業組合
政治集社
社會及公眾利益之組合
第三節 私團體
私團體的發達原於經濟及政治者
團體的成立
團體的管理
團體的權利義務
團體的解端連兆背散
第四節 羅馬團體法影響於現代國家者
第五節 羅馬團體法影響於其自身者
第三章 奴隸
奴隸之起源及待遇
奴隸之種類及原因
奴隸之制限
奴隸之解放
概論奴隸制度
第四章 農奴
農奴的起源
農奴之地位
概論農奴制度
第五章 家父及家子
羅馬家族之組織與現代法
家父權之內容
家子之地位及與奴隸比較
家父權之踏榆棗取得
家父權之喪失
第六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之定義及其要件並限制
定義
要件
限制
第二節 定婚
第三節 結婚
市民法上之結婚
萬民法上之結婚
第四節 姘度
第五節 再婚
第七章 夫婦財產關係
嫁時齎資
因娶贈與
特有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
第八章 婚姻解除
死亡
離婚
第九章 親屬
宗親
血親
姻親
親屬會議
親等計算
第十章 監護
關於監護之各種通則
保護人
照管人
監護與現代法
第二編 物法
第一部 物權法
第一章 物
物之意義
物之分類
第二章 自物權
自物權之意義
所有權之取得
所有權之保護
共有
第三章 他物權
第一節 地上權
第二節 役權
役權之定義
地役權
人役權
第三節 永借權
永借權之意義及沿革
永借權之性質
第四節 質權
質權之意義
質權之類別
第四章 占有
第一節 總說
學者之著述
占有之事實
占有之體樣
第二節 占有及握有之性質
占有成立之要素
占有及握有之學說
第三節 占有及握有之種類
占有者
握有者
準占有
第四節 占有之得喪
占有之取得
占有之喪失
第五節 占有及握有之保護
保護之方法
保護之目的
第二部 繼承法
第一章 繼承總論
繼承之定義
包括繼承
未有繼承人之遺產
繼承人之曠缺
第二章 繼承人之種類
第三章 法定繼承
第四章 遺囑繼承
第一節 遺囑之方式
國會遺囑
武裝遺囑
銅及衡式遺囑
大判官法遺囑
優帝法典之遺囑
附論妖怪遺囑及共同遺囑
第二節 遺囑之能力
立遺囑能力
繼承之能力
作證射判蘭之能力
第三節 遺囑之作用
指定繼承人
廢除繼承人
義務分
第五章 遺贈
遺贈之意義
遺贈之方法
遺贈之標的物
受遺人之權利
遺贈之無效
第六章 信託
第一節 遺產信託
遺產信託之意義
關於遺產信託之各種法制
第二節 特定物信託
第三節 codicilli
第四節 信託與遺贈之統一
第七章 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之意義
死因贈與與遺贈
第三部 債權法
第一章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意義
法律行為之能力
法律行為之類別
法律行為之原因
意思表示
條件
期限及期間
前定
代理
無效及撤銷
第二章 債務關係
債務關係之意義
債務關係之種類
第三章 契約
物約
口約
書約
合意約
無名契約
自然債務
Pacta
贈與
和解宣誓及公斷
結論
第四章 準契約
無因管理
監護
共有
繼承
旅客攜帶品
condictio
第五章 私犯
竊盜
強盜
對產私犯
對身私犯
第六章 準私犯
第七章 過失
過失之意義
過失之種別
過失之責任
第八章 連帶債務及全部債務
連帶債務、全部債務之意義
連帶債務之性質
全部債務之性質
第九章 保證
保證契約之起源
保證契約之關係
保證人之利益
保證契約之限制及類似之契約
第十章 遲延
遲延之類別
債務人之遲延
債權人之遲延
第十一章 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之沿革
債權讓與之通知
讓與人對債務人之約束
債務承任
第十二章 撤銷之訴
名稱及起源
訴權之形式
代位之訴
第十三章 債權之消滅
清償
抵銷
更改
免除
混同
消滅時效
第三編 訴訟
第一章 民訴概要
第一節 傳喚之程式
《十二標法》之傳喚程式
改正之傳喚程式
第二節 傳喚以後之程式
舊式訴訟時代
方式時代
方式之內容
訴權之移轉
interdictum
非常程式時代
第三節 爭訟期
爭訟期之界限
爭訟期之效果
第二章 刑訴概要
刑名
罪名
附錄:拉丁文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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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團體
宗教團體
慈善團體
商業團體及實業組合
政治集社
社會及公眾利益之組合
第三節 私團體
私團體的發達原於經濟及政治者
團體的成立
團體的管理
團體的權利義務
團體的解散
第四節 羅馬團體法影響於現代國家者
第五節 羅馬團體法影響於其自身者
第三章 奴隸
奴隸之起源及待遇
奴隸之種類及原因
奴隸之制限
奴隸之解放
概論奴隸制度
第四章 農奴
農奴的起源
農奴之地位
概論農奴制度
第五章 家父及家子
羅馬家族之組織與現代法
家父權之內容
家子之地位及與奴隸比較
家父權之取得
家父權之喪失
第六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之定義及其要件並限制
定義
要件
限制
第二節 定婚
第三節 結婚
市民法上之結婚
萬民法上之結婚
第四節 姘度
第五節 再婚
第七章 夫婦財產關係
嫁時齎資
因娶贈與
特有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
第八章 婚姻解除
死亡
離婚
第九章 親屬
宗親
血親
姻親
親屬會議
親等計算
第十章 監護
關於監護之各種通則
保護人
照管人
監護與現代法
第二編 物法
第一部 物權法
第一章 物
物之意義
物之分類
第二章 自物權
自物權之意義
所有權之取得
所有權之保護
共有
第三章 他物權
第一節 地上權
第二節 役權
役權之定義
地役權
人役權
第三節 永借權
永借權之意義及沿革
永借權之性質
第四節 質權
質權之意義
質權之類別
第四章 占有
第一節 總說
學者之著述
占有之事實
占有之體樣
第二節 占有及握有之性質
占有成立之要素
占有及握有之學說
第三節 占有及握有之種類
占有者
握有者
準占有
第四節 占有之得喪
占有之取得
占有之喪失
第五節 占有及握有之保護
保護之方法
保護之目的
第二部 繼承法
第一章 繼承總論
繼承之定義
包括繼承
未有繼承人之遺產
繼承人之曠缺
第二章 繼承人之種類
第三章 法定繼承
第四章 遺囑繼承
第一節 遺囑之方式
國會遺囑
武裝遺囑
銅及衡式遺囑
大判官法遺囑
優帝法典之遺囑
附論妖怪遺囑及共同遺囑
第二節 遺囑之能力
立遺囑能力
繼承之能力
作證之能力
第三節 遺囑之作用
指定繼承人
廢除繼承人
義務分
第五章 遺贈
遺贈之意義
遺贈之方法
遺贈之標的物
受遺人之權利
遺贈之無效
第六章 信託
第一節 遺產信託
遺產信託之意義
關於遺產信託之各種法制
第二節 特定物信託
第三節 codicilli
第四節 信託與遺贈之統一
第七章 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之意義
死因贈與與遺贈
第三部 債權法
第一章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意義
法律行為之能力
法律行為之類別
法律行為之原因
意思表示
條件
期限及期間
前定
代理
無效及撤銷
第二章 債務關係
債務關係之意義
債務關係之種類
第三章 契約
物約
口約
書約
合意約
無名契約
自然債務
Pacta
贈與
和解宣誓及公斷
結論
第四章 準契約
無因管理
監護
共有
繼承
旅客攜帶品
condictio
第五章 私犯
竊盜
強盜
對產私犯
對身私犯
第六章 準私犯
第七章 過失
過失之意義
過失之種別
過失之責任
第八章 連帶債務及全部債務
連帶債務、全部債務之意義
連帶債務之性質
全部債務之性質
第九章 保證
保證契約之起源
保證契約之關係
保證人之利益
保證契約之限制及類似之契約
第十章 遲延
遲延之類別
債務人之遲延
債權人之遲延
第十一章 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之沿革
債權讓與之通知
讓與人對債務人之約束
債務承任
第十二章 撤銷之訴
名稱及起源
訴權之形式
代位之訴
第十三章 債權之消滅
清償
抵銷
更改
免除
混同
消滅時效
第三編 訴訟
第一章 民訴概要
第一節 傳喚之程式
《十二標法》之傳喚程式
改正之傳喚程式
第二節 傳喚以後之程式
舊式訴訟時代
方式時代
方式之內容
訴權之移轉
interdictum
非常程式時代
第三節 爭訟期
爭訟期之界限
爭訟期之效果
第二章 刑訴概要
刑名
罪名
附錄:拉丁文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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