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虛代爾合作原則

羅虛代爾合作原則是1937年由國際合作聯盟根據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組織章程歸納的合作經濟原則。1844年冬天,在英國曼徹斯特附近的羅虛代爾鎮上,28個紡織工人組成一個名叫 “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 的消費合作社。這個合作社把以前種種有關合作社的規定集中起來,加以整理,形成社員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與以往眾多合作社不同的是,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承認並滿足個人的經濟利益,在其社章的第一句話就聲明 “本社的目標與計畫是實現社員的經濟利益與改善社員之社會地位和家庭狀況”。由於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能把社員的個人利益與民主原則結合起來,尋求公平與效益之間的平衡,因而受到全體成員的擁護,得以迅速發展、壯大。

主要內容有: ①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承認合作社章程,並履行社員義務,承擔社員責任,就能入社。入社自願,退社自由。②民主管理。社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作社一切重大事項必須經社員大會討論、表決後決定。合作社管理人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向全體社員負責。基層合作社的社員無論股份多少,都只有一票的權力,每人有同等的表決權。③收益分享。合作社的收益由全體成員分享。合作社股金可以獲得利息,但不參加分紅,而且股金利息要嚴格限制,一般不超過市場一般利率。當然,為了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有時可以略高於市場一般利率。合作社要適當提留公積金和公益金,用於合作社經營的發展和社員福利的共同需要。合作社按照市場價格對它的成員進行收購或銷售活動所得到的盈餘,在年終時要按各個成員在一年間同它發生的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給它的成員。④重視教育。合作社應對社員進行文化教育,進行互助合作思想和道德的教育。⑤恪守中立。合作社是一個不參與政治和宗教活動的經濟團體,不存在任何政治背景和政治目的,並歡迎各種不同政治觀點和宗教信仰的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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