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原則是合作經濟形式運行諸環節遵循的基本準則的總稱。1966年,國際合作聯盟根據合作經濟發展經驗,通過對羅虛代爾原則加以修訂,提出合作經濟原則包括: ①合作社的社員應當是自願的。任何人只要能夠利用合作社的服務,並願意承擔社員的責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會、政治、種族或宗教的歧視。②合作社是民主的組織,其事務應由以社員所同意的方式選舉或指定的人員管理,並對社員負責。單位合作社的社員在投票及參與合作社決策時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人一票)。單位合作社以外,聯合社的管理,應在民主的基礎上採用適當的方式。③股金如付利息,其利率應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