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並處指稅務機關對嚴重稅務違章案件的當事人,除按照稅法規定補稅罰款外,還沒收其有關貨物或物品的一種處罰形式。 五十年代,我國《貨物稅暫行條例》曾規定,對某些應稅商品的產制人或購運人,如果違章情節嚴重,除按偷漏稅款處以罰款外,同時將貨物予以沒收。
現行《鹽稅稽徵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凡屢次或有組織的合夥運售未稅鹽以及態度惡劣者,除加倍處罰外,並沒收其鹽與自有的運鹽工具。 如不屬於自有的運鹽工具經查明系知情同犯者所有,得一併沒收。”稅務機關對嚴重稅務違章案件採取罰沒並處措施時,應按規定履行處罰手續。對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稅務違章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