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維權

網路購物維權

網路購物作為一種新的購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時尚的特點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網路購物因其物美價廉、方便快捷而風靡時下,受到消費者的青睞,網路購物消費異軍突起。從而出現大量的網路欺騙,相應的維權舉動和措施也就出現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購物維權
  • 責任主體:經營者
  • 涉及權利:知情權、隱私權
  • 相關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網購問題,責任主體,產品知情權,訴訟管轄,訴訟成本,弱勢群體,網路欺詐,隱私權糾紛,識別騙術,騙局一,騙局二,騙局三,騙局四,騙局五,騙局六,自我保護,保存證據,選擇網站,注意保密,法律保障,相應機制,

網購問題

然而伴隨網路購物如火如荼的進行也有諸多不和諧、不誠信的現象,比如:商品假冒偽劣、網路詐欺、售後服務缺失等等。網上交易投訴大幅度增加,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足不出戶,輕點滑鼠,就能輕輕鬆鬆選購商品。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和措施,網購輕鬆便捷的背後,依舊存有諸多的不規範,甚至消費陷阱。更有甚者,消費者吃了虧,想維權卻寸步難行。

責任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但是,在網路交易環境下,銷售商一般僅就商品的品質進行介紹和對外觀進行展示,並告知消費者銀行匯款賬號及購物電話,而不履行告知其企業(或公司)名稱及標記的義務,至於該銷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在哪登記、能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註冊資金數目、公司住所地等等問題,對消費者來講茫然無知,一旦產生買賣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認。

產品知情權

消費者對網路產品僅享有極有限的知情權,易引發產品質量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對網路傳媒來說,經銷商則不能一一說明。消費者判定產品質量好次,大多僅憑傳媒對產品的簡介及幾個簡短產品畫面,也就是說,完全是消費者憑著自身的感觀或經驗去識別和判定產品質量和性能。對眾多消費者來講,對網路產品質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產品存在瑕疵等質量問題而引發的糾紛難免發生。

訴訟管轄

網路購物糾紛案件來講,要確認訴訟管轄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註冊地)確認難。在傳媒上,網路經銷商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註冊地),要調查清楚需要經過不少周折。二是契約履行地確認難。對買賣契約來說,對契約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路購物屬於提貨或是送貨問題難確認,主要體現在確認郵資承擔主體上存在不確定性。按照相關規定,若郵資由買受人支付,則符合提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賣方;若郵資由出賣人支付,則符合送貨制規定,履行地則在買方。現實中,網路購物在對郵資如何承擔問題上存在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情形,這對法院認定郵費承擔主體帶來一定困難,造成確認契約履行地的困難。

訴訟成本

網路購物所涉及產品的標的額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幾元、幾十元。對消費者來講,若採取訴訟程式解決糾紛,需要先行預付案件受理費及其他相關開支,如果純粹從保護自身權益考慮,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將得不償失,會導致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無實際訴訟意義。對法院來說,不僅會相對增加訴訟成本,更主要的是,因異地送達、調查取證等會造成較大的司法資源浪費,違背了法院應堅持的司法高效原則。

弱勢群體

在證據調取上,消費者處弱勢群體的地位。網路購物程式十分簡單,一方按照對方指定賬戶支付貨款,另一方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交付產品,購物過程即告結束,無過多環節。交易程式過於簡單是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訴至法院,將給法院調查取證工作帶來較大難度:一是對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難查明;二是因買賣雙方無具結書面契約,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及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售後服務等沒有具體的約定;三是產品銷售商通常不隨產品開具相關收款憑證給消費者,重要證據無法獲取;四是異地調查取證將產生許多難以預料的困難。

網路欺詐

網路具有虛擬的一面,商家可以通過匿名方式與外界發生商品交易,從而逃避管理部門的監管,迴避法院調查或者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許多不法商家惟利是圖,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打著“打折”、“跳樓價”等幌子,以款到付貨、預付定金、支付郵資等為藉口,以超乎人們想像的低價為誘餌,來誤導、引誘消費者上當受騙。中國對網路欺詐行為適用法律問題沒有詳實規定,什麼情形下適用民法通則調整,又在什麼情形下適用刑法調整,未作明確界定。

隱私權糾紛

不可否認,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份額,將建立消費者信息資料庫,根據消費者購物愛好、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斷將相關商品信息通過各種渠道送往消費者,以達到推銷其產品的目的;或者將消費者的相關信息出賣給他人,或者將消費者的信用卡賬號、密碼篡改,或者盜取消費者卡中錢財等情形常有發生,這些都觸及到消費者隱私權問題。

識別騙術

騙局一

利用精美圖片。利用“製作精美”的圖片來障人耳目是網路購物中最為常見的招數,衣服上的瑕疵被掩飾得一乾二淨,或者乾脆就是“掛羊頭賣狗肉”。其實這是一種最容易被避免的騙局,在購買的時候,不要輕信產品宣傳冊一樣的照片,而一定要讓賣家出示“實物圖片”,並交代要體現細節,如果賣家不能提供,唯一能做的就是放棄交易。

騙局二

價格低廉的誘惑。很多網上商品價格誘人,但當它價格低得離譜時,就要警惕了。應該想想為什麼它會這么便宜,特別是名牌產品,因為知名品牌產品除了二手貨或次品貨,正規渠道進貨的名牌是不可能和市場價相差那么遠的,貪小便宜往往吃大虧。

騙局三

不合理的買賣條款。有一些網站在買賣契約的時候設定了格式化的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買貨容易退貨難,這些不平等的條款,往往說明對網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擔“三包”責任、沒有退換貨等等。消費者購買了質量不好的產品,想換貨或者維修時,就無計可施了。所以在買賣之前一定要看清條款,分清權責,以免購物後吃啞巴虧。

騙局四

網路釣魚。在這種騙局中,受騙者付款後,騙子往往會稱要達到一定量才發貨,脅迫買貨者繼續付錢,而買方一旦按其要求付錢後它就人間蒸發。這是一種網路釣魚的騙術。網路釣魚一詞最早出現於1996年,起因黑客始祖利用電話線犯罪,因而結合Fishing與Phone創造出了Phishing一詞。網路釣魚的誘餌千百種,包括急迫警告口吻的電子郵件、仿冒的網站、木馬程式以及間諜軟體等等,它們藉口資料過期更新,或者是基於安全理由進行身份驗證,從而騙取個人敏感信息如銀行賬號和密碼。因此如果在買賣中如果發現不正常情況或者賣家有過分要求時應及時中斷交易,切莫在賣家的要挾下繼續送錢。

騙局五

虛擬的交易。對於虛擬產品的交易有大量的騙局產生,給各種遊戲補充點卡或者買賣各種虛擬物品的時候,除了雙方直接交易產生的騙局外還有大量偽造的中介網站坐收漁人之利的。在類似上面的騙局中,最常利用的就是在長時間一起玩遊戲中建立的信任感,這種騙子先是和你交朋友,和你一起沖級,一起PK,等時間成熟後就開始行騙,更有甚者套出受害人的ID和密碼。

騙局六

狡兔三窟。為了使欺騙得逞,騙子可能會採取各種方式防止被人識破,例如用多個名稱、網址,在自己寫的工商備案登記信息中加入“該網站正在變更受理中”。 在面對如此狡猾的騙子的時候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試探,比如說讓朋友去實地看貨之類的,這種情況下騙子往往會閃爍其詞,應該提高警惕。
315打假維權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每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央視315晚會揭穿無數的騙局、陷阱和黑幕並且曝光一批不法商家和不良商品,從而喚醒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向任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利益集團舉起利劍。

自我保護

保存證據

匯寄款是網上購物採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費者手中除了匯款單,沒有其他購物憑證。由於匯款單只註明了寄款事項,無法具體標明商品的功能、型號等內容,一旦出現糾紛,很難有足夠證據來證明賣方應負的責任。加上許多網上交易是跨省市的異地交易,給監管部門受理與查處造成困難。

選擇網站

比如易趣噹噹、淘寶等大型專業網站,交易的人次多、規模大、較規範,相對可靠一些。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應參考其交易次數、個人信用度、網友留言等幾方面,交易次數越多越可靠,個人信用度在80%以上較可信。在網上看到了好東西,記下它的品牌、價格,然後到大商場找到實物對比價差,價差合理可考慮網購,如果價差很離譜,一定不能貪小便宜,那樣很可能買到假貨。
廣東省網商協會首次展示了“網購維權標準示範網站”標識,吸引了40餘家廣東網商企業參與申報。消費者在網購時可以查看網商是否有“網購維權標準示範 網站”標識。廣東省網商協會及廣東省消委會將負責監督示範網商內部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將對不符合標準的網商予以收回標識的懲罰,在網商依據標準重建內 部投訴處理流程、制度前,將不再授予“網購維權標準示範網站”稱號。

注意保密

購買前要多跟商家溝通,詳細了解商品情況和付款方式,採用安全的網上付款方式,並注意保存聊天記錄,注意保存相關網頁和付款憑證,索要發票,以便事後據此維護權益。消費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網路購物要儘量選擇正規的、知名的網站和網上商店。消費者購物時要仔細了解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所有信息,如網路服務經營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質量保障及售後服務情況。
對網上購物存在的風險,12315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一定要索取購物憑證或保存交易協定(包括電子版),網上購物的實際經銷商大多數是外地公司,收貨時要留意查看票據的公章。如果已購商品發生糾紛,應按屬地管轄原則,向票據蓋章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投訴。

法律保障

一、消費欺詐可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將有法可依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則,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相應處罰。
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後悔權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後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七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
四、消費者維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櫃、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五、網路交易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法》提出了對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即,網購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網路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網交平台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六、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需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商家不誠信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新消法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八、霸王條款“堅決說不”
新《消法》明確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相應機制

(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涉及到網路購物方面的糾紛主要依靠《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保護法等法律調整,而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規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但是,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使得這些法律法規針對性差、適用性不強,甚至在處理一些網路購物糾紛案件時束手無策,遠不能適應網路時代要求。因此,中國建立和完善網路購物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就賠償責任承擔主體、契約模式、權利與義務、糾紛處理機制、賠付途徑等作出規定。
(二)要建銷售商準入和營運商認證制度。
要建立嚴格的產品銷售商準入制度和網路營運商認證制度。對消費者來講,網路銷售市場是高風險投資,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對從事網路銷售的企業(或公司)理應設定更高的標準,並加強審查和嚴格控制。國家管理部門應從企業(或公司)註冊資金、貨源組織、產品質量和價格、公司信譽、網路信息內容等方面進行嚴審,否則不得進入網路市場;對未經準入登記的個人在網路上發布銷售信息,可由網路營運商進行設限,設定自動退出系統,及時予以刪除。對網路營運商要建立“網路營運檔案”,進入程式化管理。要求網站的所有權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在內的相關證據材料,並予以登記備案,領取、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示明網站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三)要建立全國性網路購物糾紛處理機構。
要建立全國性網路購物糾紛處理機構及賠付機制。全國消協在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方面功不可沒,這是不爭事實。但消協本身受到權力的限制,如無裁決權、無執行權等,可見消協維權力度是有限的,消費者的權益不足以從根本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案件處理擁有裁判權,對拒不履行國家判決和裁定的,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全國範圍內的網路購物糾紛案件交由銷售企業(或公司)註冊地或銷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是理想選擇,有條件的可在基層法院設立“網路法庭”,專門受理網路購物糾紛案件,對一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由民事審判庭予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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