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暴民”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而產生的新詞,屬於網路中的一種群體。事實上,為何會產生這種暴民心態呢?這其實是一種先入為主的心態,而且他們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往往非常惡劣。網路暴民心態,已經讓人感到了一種可以讓人恐懼的力量,他們往往做出一些顛覆倫理、違背道德和違反法律的事情。同時,他們經常尋找各種藉口為自己的行為作辯護。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網路暴民進行嚴厲的懲罰,網路暴民必須為他們的過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暴民
- 外文名:network mob
- 含義: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而產生的新詞
- 特點:造謠生事、侮辱誹謗、宣傳仇恨等
群體介紹,定義人群,由來,定義,實質,特點,缺少智慧,團結,鍵盤暴力,明確界定,收益,成本分析,法律規範,
群體介紹
定義人群
網路暴民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而產生的新詞,屬於網路中的一種群體。
由來
簡而言之,他們認為具有個人喜好自由的價值觀應當且只應當在自己身上得到體現及尊重,而對於他人的偏好取捨,他們卻有一種莫名其妙的牴觸和輕蔑感,哪怕你所喜歡、討厭的事物和他們毫無關係,也難保不會有人頻頻在你身後進行“指點”、“科普”和“笑而不語”,而一旦你對於他們感興趣且自認為十分精通的事物的某些見解和評論讓他們感到“受刺激”了、被“以下犯上”了、有人“欠開化”了,他們更可能用最惡毒的語言來謾罵你,進行人身攻擊。從原來在論壇貼吧里的互相謾罵,到名人部落格上的群起而“罵”之,再到著名的銅須門事件、虐貓女事件;從謾罵,到人身攻擊,再到揭露隱私,甚至直接在現實世界中進行攻擊。汶川大地震發生後的第三天即2008年5月14日,就有人在網上發布所謂“鐵公雞”榜單,抨擊一些跨國公司吝於向災區捐款,後來又把矛頭指向一些國內知名企業和劉德華等明星。這裡面涉及的觀念問題比較複雜,比如:不懂現代企業治理不同於獨資私企老闆,有個授權程式問題;不懂政府責任(二次分配財富提供包括救濟在內的公共服務產品)和企業責任(創造就業機會和財富,通過納稅間接為社會做貢獻)的區別;缺乏尊重私人財產權的傳統,有“吃大戶”的心態;不尊重他人對捐獻方式、時機和對象的選擇,等等。但是,更有害的是一種暴戾的心態和行為方式。這種暴戾的最淺層表現,就是語言暴戾。一旦出事立即磊字千萬,比誰也激動,分外眼紅,仿佛道德、良知和大愛的化身,其實乖謬的卻是滿嘴惡言穢語,如此實不配稱為文明人類。網路中,到處充斥著這種暴力的因素,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定義
這裡,就讓我們用理性的經濟學思維來分析一下網路暴民這個問題。在分析之前,首先需要聲明兩個前提。
1. 理性經濟人假設:
假設所有的人都很理性,會權衡利弊,並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這是經典經濟學中的一個著名假設,雖然對於很多人來說,這並不成立,但從以往的經驗來看,這個假設可以在不嚴重影響分析結果的情況下,幫助我們簡化分析的過程。
2. 實證分析:
對於事實,我們只做理性的分析,而不會做任何價值規範性的判斷。即只針對“是什麼”進行分析,而不會探討“如何做才是對的”。
基於以上兩點,在以下的分析中,我們將不會對任何人做任何道德、人品層面的評價和要求,而只是將他們視為自動的趨利避害的理性人,並在此基礎上分析“網路暴民”現象的成因,以及責任歸屬。
要分析一個事物必須首先明確它究竟是什麼。對於網路暴民,一直以來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更是有不少反對者對這一說法本身就提出了強烈的質疑和反對意見。但實證分析原則要求我們仍必須針對這一事物,作出一個相對理性的通俗定義。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騰訊網新聞中心聯合針對網路暴民的定義,開展了一項線上調查(3226人參與),得票率最高的六項如下:
您認為下面哪些是“網路暴民”的典型特徵?
a.主觀上有惡意干涉、制裁別人的傾向62.6%
b.出口成“髒”57.4%
c.不經當事人允許就擅自公開其隱私56.8%
d.威脅當事人的人身安全54.3%
e.動不動就質疑當事人的道德品質48.2%
f.盲目跟隨、誇大別人的意見44.8%
3、基本結論:
以上為一項主流媒體所作出的具有民眾基礎的調查,這一結果還是有比較高的可信度的。基於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我們將這些特徵中對人的主觀上的判斷剔除,這樣,我們就可以從行為特徽上對“網路暴民”作一個定義。“網路暴民”指的是這樣的一些人:
a.主觀上有惡意干涉、制裁別人的傾向——首先,自命不凡,潛意識裡認為自己有絕對權力去抨擊、“修正”一切不合自己口味的事物,並將這一認識積極貫徹於自己的行動中,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他們的無責任審判、品評對象。
b.出口成“髒”—— 他們普遍認為,比起理性的辯論,純粹的辱罵和大造聲勢更能有效地彈劾他人的“錯誤”、顯示自己的“正確”。
c.不經當事人允許就擅自公開其隱私——同時,不遺餘力地挖掘、醜化並散布他人的私事、過去,以期加強a、b步驟的效果,並以矇騙大眾,博得支持。
d.威脅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通過各種語言暴力如揚言要代表民眾“討伐”對方來打壓別人,賺得銳氣方面的優越感、“能夠左右他人安危”的成就感和“武裝革命領導者”的快感,將自己裝裱得無所不能、無所不敢。
e.動不動就質疑當事人的道德品質——為了從根本上否定對方,將事情從具體的糾紛延伸到當事人本身的人格道德上,含沙射影、誇大其詞、管窺蠡測,毀壞他人的公眾形象和信譽,以此進一步鞏固其自身“正義使者”的形象,並致使對方的反駁難獲支持。
f.盲目跟隨、誇大別人的意見——最後,為了避免被別人有針對性地追究、反擊,方才還大作領頭羊姿態的他們會瞬間化身為義憤的平民之一,換張皮去回響自己的號召。此舉一方面用來造勢,另一方面,跳入人群也給他們自己製造了足夠的安全感、從眾的“正義感”。
實質
特點
網路暴民採用污言穢語的信口謾罵或隨聲吠影的口誅筆伐,使用破壞性和毀滅性的暴力手段對別人實施攻擊,時刻企圖對被攻擊者遭成精神上的殺傷。這種人的實質在網路上突出特點就是任性粗俗。《殷謙雜文全集》:“對網路暴民而言,從根本上來說他們的道德詩意蒼白,文化修養較差,審美趣味病態,本質上就是一群自哀自戀和思想混亂、缺乏道德激情和內在活力的文化流氓;他們常常是黨同伐異結夥抱團,往往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他們不論是非,只講意氣,他們在網路行為上的突出特點就是任性的顢頇做派和粗俗的市儈習氣,從手段上看,他們靠閒言碎語、流言蜚語和諸如引用並篡改一些名人名句這樣的幼稚小手法來攻擊論敵,試圖通過對他人的人格羞辱、道德貶損來變相抬高自己所奉行的喜好標準,並對對方實現有效的精神殺傷。”在殷謙看來這不僅僅是所謂的“網路暴民”,還是一個應該質疑和警惕的怪異而複雜的不良社會現象。
缺少智慧
自古以來,暴民只出現在愚昧無知的人群中。雖然他們的詛咒吼叫和叛逆精神貌似是在表達與世對立的決心和憤慨,但是這決不意味著單純、盲目的抨擊就能帶來建設性的成果,它也決不是能真正解決現存矛盾的辦法,恰恰相反,暴民的言論和行為處處透漏著他們崇尚的是暴力和獨裁專制,因而在面對強權時極易順從,表現出骨子裡的奴性,這和不畏強權的士大夫風範絕對是天壤之別,從一個角度可以說,暴民是其奴性沒有得到滿足的表現。帶有強烈主觀性和局限性的暴行,造成的只能是仇恨式的破壞,創造出來的只能是一面更為暴戾、沉厚的思想鐵幕。暴民之所以“暴”,原因涉及面很廣。今天,日常生活里的暴民雖然很少出現在大家視線中,但是新一代的暴民,卻已經於悄然間大隱於市:
新一代的暴民,具備“廣博”的知識,卻缺少智慧;有著“極高”的雙重道德水準,卻缺失寬容;擁有“洞察”別人身上一切“不為人知的真相”的能力和欲望,卻認不清自己本身;具有“大師”級別的文筆,日書萬言的能力,卻不停製造著充斥流氓語言的暴力案件;有著極大的“團結心”,目的卻是要拉攏朋黨、迷惑大眾、致陌生人於死地;時時刻刻高舉著紀律的大棒,給別人定罪卻不需要任何客觀的證據、標準;將自己幻化為英雄和勇士,口口聲聲訴說著幻想中英雄般的自己曾如何如何演繹了諸多正義故事和情操佳話,卻仇視一切處於他個人的“正義”范籌之外的人事;把他自己的嘻笑怒罵愛憎情仇全部上綱上線成所謂的道德準則和人格楷模,然後再以此理直氣壯地痛斥所有不符上述“做人標準”的人,並用嘶吼和疾惡如仇的表演給觀眾以“這些人違背了良心,泯滅了人性”的感受,對他人造成名譽和心理上的雙重殺傷,而他自己,自然就會在事後獲得“真君子”、“人性代言人”、“道德戰士”、“新魯迅”之類美譽,過癮不說,更有利於日後他對另一目標故技重施時及時獲得更大的聲援力;也正因此,他身邊的任何人如果不是並肩作戰的“朋友”,就必是苦大仇深的“敵人”——網路暴民已開始崛起。
團結
網路暴民堅信“團結就是力量”,這“力量”的重要源泉之一便是人肉搜尋。廣大網民第一次大規模地見識到人肉搜尋的強大力量,是在2006年的2月。網路暴民的初次集體亮相,造就了中國網路史上著名的“虐貓事件”。“虐貓事件”事件當事人在事發後,生活無法正常繼續,精神崩潰,且其家人朋友也受到了莫名的牽連,生活充滿了威脅和恐嚇。嘗到集體執法快感的網路暴民們,“休息”兩個月之後,再次找到發揮目標,“銅須事件”一觸即發了!同樣,當事人遭到肆無忌憚的“追殺”,然後便是網路上的集體道德拷問,最後其真實身份的曝光令事件達到高潮,當事人和其家人開始被日夜不停地騷擾,甚至其所在大學也連帶遭到攻擊,當事人同樣精神崩潰。而後事件峰迴路轉,有人開始質疑事件真實性,導致人肉搜尋的重新開始,結果令人驚訝,一句“純屬杜撰”,令“道德審判”被釜底抽薪。
鍵盤暴力
這是中央電視台首次報導此類事件,同時,國內各大報紙也如發現新事物般對此進行了大篇幅報導,傳統媒體理性分析並激烈抨擊了中國網民的“鍵盤暴力”,對網民濫用語言暴力,謾罵並進行人身攻擊等行為進行質疑,對嚴重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有著網路犯罪的跡象表示擔憂。
明確界定
至此,網路暴民的具體含義並沒有被明確界定,但在傳統媒體的介入和網民的默認後,基於其後大量類似事件具體情況的分析,我們對網路暴民有了一個初步的試析。鑒於沒有明確規定和條文,本人自行對事件共性做粗淺研究,從暴民出發點、暴民執行力、事件當事人虛擬和現實實質性傷害三點,不成熟地定義了網路暴民:以所謂的道德、紀律、人文為出發點,無視真正的現行法律和倫理底線,謀求平民草根話語權,盡一切可能發掘、誇大他人身上不受自己欣賞的“缺陷”並使用語言暴力進行誹謗、謾罵等人身攻擊,利用人肉搜尋力,無視他人隱私和個人權利,揭發並廣為傳播當事人真實身份信息,並極力煽動對當事人現實生活的攻擊,直接導致當事人精神創傷並崩潰,當事人家人和朋友受到牽連,一併受過,甚至當事人所在單位,學校,當事人所在省縣市區,民族等一併受成為被攻擊對象,此行為的發動者、事件進程的推動者和積極以相同行為方式參與其中者,稱為網路暴民。
收益
理性經濟人的每一個行為都是權衡利弊之後的選擇,同樣,網路暴民的出現,也是某些網民在比較了收益和成本之後的做出的選擇。
1、收益:
謾罵、人身攻擊、揭人隱私,這些活動看起來只是傷害了他人,於己並沒有實質的收益。但是,收益並不一定只是金錢、物質上的,精神上的愉悅同樣是人們所喜好的。比如,以極“正當”的理由對著仇家怒罵了半小時,這種“出了一口惡氣”的快感也是一種滿足,也是一種收益。同理,這些“網路暴民”們,作出上述行為的時候也存在著這樣的收益:
情緒的發泄——在這樣一個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的社會中,通過怒罵來發泄情緒,博得自己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獲得的存在感,對許多人來說,是非常大的收益。
好奇心的滿足——不得不承認,人的好奇心是非常強烈的,於是便有了窺人隱私並以自己的忖度去定義別人為人的欲望,這種欲望的滿足,本身就是一大收益。
得到認同——得到別人的認同,對很多人來說是一件能帶來滿足的事情。而得到大眾的認同則更是能給他們帶來巨大的成就感,因此,就有了一大批喜歡“爆料”的人,本著雙重標準,去收編那些容易被蒙蔽、煽動的憤青,甚至還會靠著日久天長的黨同伐異結識一大幫狐朋狗友充當“打手”。
達成共識——這同樣也是人的一種心理需求,共識能夠給人帶來心理上的安全感。正是由於有希望得到認同的人,又有希望達成共識的人,才會形成今天網路上一個人爆粗口,大批人盲目附和的局面。
2、成本:
“可能被他人攻擊”——今天網際網路上,想找一個從沒被人罵的人,似乎是個《Mission impossible》。正因為如此,對於一個人來說,被人罵、人身攻擊已經成為一種沉沒成本:我罵別人,也是要被罵,我不罵別人,也是要被罵。對於這種必然要發生的成本,理性經濟人在做選擇的時候是不會考慮的。
至於“可能被人揭露隱私”,雖然這一狀況發生的後果極其嚴重——在經歷了前車之鑑後,相信沒有人會不考慮這個成本。但由於這種事情發生的幾率極小,再加上人們天生的一種“不見棺材不落淚”的心理,在人們的心中,這一風險的機率就是微乎其微了。如此一來,在網民的心目中,被人揭露隱私的成本就也變得微乎其微了——你能,我也能;你不怕,我更不怕。
“可能受到道德的譴責”——不可否認,作出這些行為的“網路暴民”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由於在網上一則沒人能對其實行現實的、直接的懲罰,二則作出這種行為的人大量存在,使得這種心理壓力方面的成本一降再降。如果任其發展下去,甚至可能會導致人們心目中價值觀的扭曲。
結合上述幾點,我們可以發現,做“網路暴民”,其收益與成本是完全不能相比的,收益遠遠的大於成本,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網上會出現如此之多的“網路暴民”。
成本分析
既然網路暴民是由於收益遠大於成本所至,所以,只需要減少這種行為的收益,或者提高成本,就可以抑制這種現象的發生了。
然而,上述的各項收益因素中,全部都是人們心理上的收益,我們很難用簡單的方法快速地扭轉現有的局面。因此,我們只能在成本因素上發揮作用。
我們可以通過提高現有的成本,或者增加額外的成本來提高總的成本。
增加被他人攻擊的成本?——這顯然是助長了這類行為的產生,不符合我們的初衷。
增加道德譴責的成本?——這是一個價值觀的建立的問題,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達到預期效果。
如此一來,我們能做的,就只有為“網路暴民”增加額外的成本而已。其實,增加這種成本的方式非常簡單:通過行政手段加以干預,直接對這種行為給予懲罰。說白了,就是通過法律、法規,直接給予這些“網路暴民”一些懲罰。可以想像,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快速、有效地抑制這種現象的發生:在每個人想“義憤填膺”地開口怒罵之前,都不得不掂量掂量這種自我做作行為的後果!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做“網路暴民”是某些網民們權衡利弊的選擇;抑制“網路暴民”的直接方法是法律法規的干涉。
那么,我們似乎可以得到這樣的論斷:既然做“網路暴民”是某些網民們權衡利弊的選擇,而從人性、價值觀上改變這些行為給網民帶來的利益是不具有現實意義的方法,那么,我們應該做的,是利用法律、法規來直接影響這種行為成本,從而抑制“網路暴民”的出現。這一責任自然是落在了相關的規則製造者的身上!
網路暴民的崛起是歷史的也是現實的,是值得關注的,更是值得研究、去認真對待的。網路是天堂,網路也是地獄。但自主權在我們自己手中,如果仍然不斷有人企圖將現實中的艱辛和痛苦在網路中重新演繹,那么很快所有人就都會失去這片值得珍惜的自由天地。
法律規範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等法律法規對網路暴民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內容有:
1、明確“網路誹謗”犯罪標準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網路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公訴。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3、網上散布謠言起鬨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網路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網路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路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路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針對在網路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5、違反規定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提到“網路水軍”,大家並不陌生。他們由網路公關公司僱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網際網路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僱人員在“網路推手”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網際網路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