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網路主播行為規範》,是為進一步加強網路主播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路空間,制定的行為規範。

“規範”共包括十八條,涵蓋“網路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路文明、有悖網路道德、有害網路和諧的行為,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環境”等重要內容。“規範”還指出,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31種行為。

2022年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聯合發布《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 印發時間:2022年6月22日
  • 印發單位: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
規範全文,規範解讀,答記者問,

規範全文

《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網路主播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肩負重要職責、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網路主播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路空間,制定本行為規範。
第一條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網路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路平台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範。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參照本行為規範。
第二條網路主播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條 網路主播應當遵守網路實名制註冊賬號的有關規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註冊並規範使用賬號名稱。
第四條網路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
第五條網路主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傳播的網路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滿足人民民眾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條網路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路文明、有悖網路道德、有害網路和諧的行為。
第七條網路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環境。
第八條網路主播應當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文明得體,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
第九條網路主播應當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網路主播應當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
第十一條網路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二條網路主播應當按照規範寫法和標準含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增強語言文化素養,自覺遏阻庸俗暴戾網路語言傳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網路語言環境。
第十三條網路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台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台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第十四條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1. 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2. 發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3. 發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4. 發布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5. 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6. 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7. 惡搞、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跡和精神;
8. 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9. 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10. 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11. 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欺,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枝、管制刀具;
12.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13. 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並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台詞、音樂及音效等;
14. 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5.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16. 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熱點”;
17. 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18. 服飾妝容、語言行為、直播間布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19. 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菸、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20. 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21. 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
22. 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23. 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範的內容;
24. 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冬粉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
25. 行銷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26. 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27. 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28. 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29. 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30.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產,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31. 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五條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以及網路主播的監督管理,切實壓緊壓實主管主辦責任和主體責任。發現網路主播違規行為,及時責成相關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予以處理。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規範網路主播情況及網路主播規範從業情況,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範圍。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網路表演和網路視聽平台,並督促平台和經紀機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及相關網路主播。
第十七條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根據本行為規範,加強對網路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路主播進行正向激勵;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路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經紀機構要加強對網路主播的管理和約束,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路主播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根據本行為規範,建立健全網路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台與主播約束關係機制,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強化培訓引導服務,維護良好網路生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台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規範解讀

《行為規範》明確,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網路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路平台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範;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應當參照本行為規範。
針對網路主播從業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範》分別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和要求。強調網路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路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同時,列出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不得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介紹或者展示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不得表現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冬粉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不得行銷假冒偽劣商品,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等。
《行為規範》指出,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路表演和網路視聽平台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路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應切實履行職責,促進形成合力。《行為規範》要求,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路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經紀機構要依法合規為網路主播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路主播合法權益。平台和經紀機構規範網路主播情況及網路主播規範從業情況,將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範圍。
《網路主播行為規範》規定了網路主播應當遵守的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行為規範。《規範》生動刻畫了新時代呼喚的網路主播的形象,新時代呼喚“四滿”網路主播——信仰值滿格、真誠度滿倉、專業度滿分、正能量滿屏。
信仰值滿格,新時代網路主播要有信仰。心中有信仰,腳下有力量。回望黨的波瀾壯闊的百年奮鬥征程,堅如磐石的信仰是一代代共產黨人把握正確方向、錨定奮鬥目標,沿著正確軌道前行,創造彪炳史冊奇蹟的根本保證。近年來,從帶貨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到對產品做誇大宣傳、刻意炒作,再到偷稅漏稅,主播們頻頻發生的“翻車”事件,無不與信仰缺失有關係。只有堅定信仰,忠誠於黨和人民,網路主播才能堅定內化於心的堅守和外化於行的踐諾,直播活動才能起到傳播中華文化、豐富精神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誠信度滿倉,新時代網路主播要講信用。“誠信者,天下之結也。”恪守誠信,是各行各業的行為準則和成功法寶。
專業度滿分,新時代網路主播要有能力。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術業有專攻,擁有較強的專業能力是網路主播最有保障的底氣。《規範》第13條關於“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的規定,說明了網路主播加強能力建設的重要性。
正能量滿屏,新時代網路主播要講道德。道德當身,故不以物惑。新時代的網路主播要具備“有節骨乃堅,無心品自端”的氣質,以“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的智慧、“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的心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胸襟,打造積極向上的良好形象,讓直播活動的正能量滿屏,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貢獻力量。

答記者問

2022年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了《網路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行為規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為規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行為規範》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網路直播節目大量湧現,網路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路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路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傳播低俗庸俗內容、散布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人民民眾反映強烈,亟須對網路主播行為予以規範、加強監管。為加強規範管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廣泛開展專題調研的基礎上,會同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起草形成了《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行為規範》出台的目的是引導網路主播規範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於提高網路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範行業秩序,通過規範管理進一步推動網路表演、網路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問:《行為規範》所指的“網路主播”主要包括哪些人員?
答:《行為規範》中的“網路主播”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網路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路平台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為規範》還將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範圍。
三、問:《行為規範》對網路主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為規範》規定了網路主播應當堅持的正向行為規範和要求,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遵守網路實名制註冊賬號有關規定,實名註冊並規範使用賬號名稱;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路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另一方面,針對目前網路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範》還列出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我們理解,這些要求都是網路主播從業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有利於網路主播樹立自身良好形象,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
四、問:針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行為規範》對網路主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保護問題,《行為規範》在第十四條中進行了多處強化,積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更加健康的網路環境。一是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菸、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三是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五、問:針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中存在的“飯圈”亂象,《行為規範》對網路主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為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部署安排,整治“飯圈”亂象,《行為規範》第六條明確要求網路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行為規範》第七條明確要求網路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環境。此外,《行為規範》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網路主播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冬粉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
六、問:當前,網路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時有發生,對此,《行為規範》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數據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規範》第十四條對網路主播直播帶貨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不得行銷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竄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二是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對於此前社會關注的個別網路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規範》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路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七、問:根據《行為規範》有關規定,網路主播出現違規行為將會受到何種處理?
答:《行為規範》明確,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路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路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台聯合抵制、嚴肅懲戒。同時,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路主播,我們鼓勵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
八、問:為確保《行為規範》有效落實,對行業主管部門、平台和經紀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分別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行為規範》明確了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路表演和網路視聽平台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路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的職責,促進形成合力。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以及網路主播的監督管理,發現網路主播違規行為,及時責成相關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予以處理。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網路表演和網路視聽平台,並督促平台和經紀機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及相關網路主播。
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網路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經紀機構要依法合規為網路主播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路主播合法權益。平台和經紀機構規範網路主播情況及網路主播規範從業情況,將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範圍。
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建立健全網路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台與主播約束關係機制,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強化培訓引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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