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星廣告代言活動自律公約

《北京明星廣告代言活動自律公約》是北京廣告協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下,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經相關單位共同協商,特制定的自律公約,並承諾嚴格執行。

2023年4月13日,“明星代言新業態規範發展研討暨《北京明星廣告代言活動自律公約》簽約儀式”舉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明星廣告代言活動自律公約
  • 簽約儀式:2023年4月13日
簽約儀式,公約全文,

簽約儀式

2023年4月13日,“明星代言新業態規範發展研討暨《北京明星廣告代言活動自律公約》簽約儀式”舉行。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主任吳溪介紹,《北京明星廣告代言活動自律公約》共31條,是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切身權益為出發點,不僅進一步闡述明星在廣告代言中應履行的職責,而且還約定了網路主播在直播帶貨過程中的行為,同時為確保維護明星、網路主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合法權益,還及時建立了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預警”及“復出”名單。

公約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代言人、廣告主合法權益,推動廣告行業良性發展,規範廣告行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鑒於明星廣告代言活動是文娛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照《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及《網路主播行為規範》等重要規章檔案,北京廣告協會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下,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經相關單位共同協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約,並承諾嚴格執行。
第二條 本自律公約適用於註冊在北京市轄區內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短視頻平台機構、媒體機構、演藝經紀公司、藝人工作室、MCN 經紀機構、文化傳媒公司、廣告代理商、廣告設計及製作機構、藝人合規公司、藝人法務機構等),鼓勵在京從事與明星廣告代言、網路主播相關的企業、機構、個人自覺參照執行本自律公約。
第三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必須依法代言,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和傳統美德,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
第四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妨礙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言行。
第五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宣揚民族、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不得有炒作其他人隱私的行為。
第六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宣揚奢靡浪費、拜金主義、娛樂至上等錯誤觀念和畸形審美,不得有宣揚其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言論和觀念的行為。
第七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的行為。
第八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為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的行為。
第九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為菸草及菸草製品(含電子菸)、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的行為。
第十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誇大商品功效的行為,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
第十一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毀的行為,對代言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不得作出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十二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有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鬆貸,引發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第十三條 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過程中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十五條 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慎用因帶貨違規被行政處罰的網路主播開展直播行銷。
第十六條 企業選用代言明星、網路主播前,應當對明星、網路主播從業情況、個人信用等進行充分了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網路主播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十七條 企業選用明星、網路主播進行廣告代言,應當向明星、網路主播提供相關廣告腳本,並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代言商品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業應主動向擬選用的廣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風險。
第十九條 企業提供給代言明星、網路主播體驗、使用的商品,在質量、價格、交易條件和服務品質等方面應當與提供給消費者的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金融產品廣告,應當主動、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嚴格遵守金融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金融產品行銷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及直播行銷管理相關規定對廣告代言人年齡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從事廣告代言活動。
第二十四條 不得發布面向中國小(含幼稚園)的校外培訓廣告,從事其他教育、培訓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或者受益人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第二十五條 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對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進行服務與指導,及時建立明星代言、主播行銷“預警”及“復出”名單,維護明星、網路主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簽約機構應遵照“預警”名單,對違規代言受過行政處罰、社會負面影響大的明星、網路主播進行聯合抵制。
第二十七條 簽約機構應遵照“復出”名單,對積極整改、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傳播正能量的明星、網路主播進行及時復出,做到良性循環。
第二十八條 簽約機構應積極按照本自律公約指引,規範自身市場運營,做好行業自律。發現明星存在違法違規廣告代言、網路主播違規行銷的,應及時向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反饋。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將在適當範圍內發布“預警”名單,並做出警示或風險提示,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反饋相關監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簽約機構不得故意規避本自律公約規定,不得以員工個人、外聘人員名義或者業務外包等方式,進行違規明星廣告代言、網路主播行銷廣告發布活動。
第三十條 本自律公約的解釋權歸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自律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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