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是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

2019年5月5日,《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 制定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2019年5月5日
  •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日
發布公告,辦法正文,

發布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相關任務要求,推動綠色產品標識整合,配合綠色產品認證工作開展,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5月5日

辦法正文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體制建設,規範綠色產品標識使用,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的相關要求,按照“市場導向、開放共享、社會共治”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發布綠色產品標識,建設和管理綠色產品標識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並對綠色產品標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結合綠色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實際情況,相關認證機構、獲證企業根據需要自願使用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綠色產品標識時,應遵守本辦法所規定相關要求。
第三條 綠色產品標識適用範圍。
(一)認證活動一:認證機構對列入國家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依據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清單中的標準,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發布的綠色產品認證規則開展的認證活動;
(二)認證活動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推行統一的涉及資源、能源、環境、品質等綠色屬性(如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等,以下簡稱綠色屬性)的認證制度,認證機構按照相關制度明確的認證規則及評價依據開展的認證活動;
(三)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推行的涉及綠色屬性的自我聲明等合格評定活動(以下簡稱其他綠色屬性合格評定活動)。
第二章 綠色產品標識的樣式
第四條 綠色產品標識的基本圖案如下所示。
獲得認證的產品或其隨附檔案使用本標識時,應同時在綠色產品標識右側標註發證機構標誌;同一產品獲得兩家及以上認證機構頒發的綠色屬性認證證書時,標註相應全部發證機構標誌。
認證活動一的綠色產品標識樣式為:
認證活動二的綠色產品標識樣式為:
對認證活動二,若需要在基本圖案上標註其他識別信息的,須在相應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確。
其他綠色屬性合格評定活動如使用綠色產品標識的,樣式在相應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綠色產品標識基本圖案的矢量圖可在信息平台自行下載。綠色產品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註後應清晰可識。
第三章 綠色產品標識的使用
第六條除相關制度方案或認證機構另行要求外,企業可自主選擇任意製作工藝(如印製、模壓等)在產品本體、銘牌、包裝、隨附檔案(如說明書、合格證等)、作業系統、電子銷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綠色產品標識。
綠色產品標識的顏色應選用白色底版、綠色圖案。
第七條 從事本辦法所述認證活動一、認證活動二的認證機構應經市場監管總局批准,並在批准範圍內從事認證活動、使用綠色產品標識。
獲得批准的認證機構應結合本辦法要求,制定並公布本機構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要求。認證機構授權獲證企業使用綠色產品標識時,應在信息平台上完成認證信息報送,所報送內容包括產品及企業信息、認證模式、認證/檢驗檢測機構信息、獲證證書信息及產品綠色屬性的評價依據、評價項目、限值指標等。
第八條 對同一產品獲得兩家及以上認證機構頒發的綠色屬性認證證書的,信息平台通過企業數據及產品型號對該產品所涉及全部綠色屬性認證信息予以整合發布。
第九條 完成認證信息報送後,信息平台將生成含有對應產品全部綠色屬性信息的二維碼並提供下載連結,企業可自願將二維碼標註在所對應產品的適當位置(如:產品本體、銘牌、包裝、隨附檔案、作業系統、電子銷售平台等),以供政策採信或消費識別選擇。
第十條 其他綠色屬性合格評定活動如使用綠色產品標識的,具體使用方式及符合性信息報送要求須在相應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章 綠色產品標識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方(認證機構、獲證企業等)應建立具體管理措施,確保綠色產品標識依據本辦法正確使用和標註。
第十二條 認證及自我聲明等合格評定活動中存在的綠色產品標識違規使用相關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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