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廳2016年12月23日以粵農〔2016〕246號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農業廳關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審查的實施辦法
- 文號:粵農〔2016〕246號
- 生效時間:2017年3月1日
- 有效期:5年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標誌使用的申請,第三章 初次申請審查,第四章 續展申請審查,第五章 境外申請審查,第六章 申訴處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審查工作,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第6號)、《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農綠認〔2014〕9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廣東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我省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上報審批工作。
第三條 地(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市)工作機構〕承擔轄區內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材料審查和參與由省中心組織的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標誌使用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資質條件按照《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範圍內,並具備《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第二章第六條規定。
第七條 申請人至少在產品收穫、屠宰或捕撈前三個月,向所在地(市)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提交申報檔案。
第三章 初次申請審查
第八條 地(市)工作機構統一負責受理本轄區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報材料,應當自收到第七條規定的申報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執行第九條;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並告知理由。
第九條 地(市)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合格予以受理的材料和《地(市)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初審意見表》,自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上報給省中心。
第十條 省中心應當根據申請產品類別,完成網上數據錄入,組織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提前告知申請人並向其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明確現場檢查計畫。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完成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根據現場檢查計畫做好安排。檢查期間,要求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內檢員或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在崗,開放場所設施設備,備好檔案記錄等資料。
(二)檢查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收集好相關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圖片等信息記錄。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程式
(一)召開首次會議:由檢查組長主持,明確檢查目的、內容和要求,申請人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內檢員等參加。
(二)實地檢查:檢查組應當對申請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包裝貯運、環境保護等環節逐一進行實地檢查。
(三)查閱檔案、記錄:核實申請人全程質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質量控制規範、生產技術規程、契約、協定、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記錄等。
(四)隨機訪問:在查閱資料及實地檢查過程中隨機訪問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收集第一手資料。
(五)召開總結會:檢查組與申請人溝通現場檢查情況並交換現場檢查意見。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完成後,檢查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省中心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省中心依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向地(市)工作機構和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現場檢查合格的,執行第十四條;不合格的,通知地(市)工作機構和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告知理由並退回申請。
第十四條 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
(一)申請人按照《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委託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產品進行檢測和評價。
(二)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分別依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範》(NY/T1054)和《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準則》(NY/T896)及時安排現場抽樣,並自環境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產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提交省中心和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內綠色食品檢測機構或國家級、部級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質量監測報告》,且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檢測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可免做環境檢測。
經檢查組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範》(NY/T1054)中免測條件的,省中心可做出免做環境檢測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中心應當自收到《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批,同時完成網上報送;不合格的,通知地(市)工作機構和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並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省中心應當自收到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查意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地(市)和申請人發出書面的《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
(一)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需要現場核查的,由省中心另行委派檢查組再次進行檢查核實。
第十七條 省中心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的評審意見,及時將是否頒證的決定通知地(市)工作機構和申請人。同意頒證的,進入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頒發程式;不同意頒證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續展申請審查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所在地(市)工作機構提出續展申請。地(市)工作機構應在收到標誌使用申請人的續展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上報省中心。
第十九條 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二十條 標誌使用人應當向所在地(市)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省中心收到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續展材料的初審、現場檢查和書面審查等工作,對審查合格的申請材料,必須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將續展申請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批或備案,同時完成網上報送。逾期未能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的,不予續展。
第二十二條 省中心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的續展審查意見,及時將是否通過續展的決定通知地(市)工作機構和續展申請人。審查合格的,準予續展,進入頒證程式;不合格的,不予續展,並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內進行續展檢查的,續展申請人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所在地(市)工作機構遞交延期續展檢查的申請報告,說明理由。並經地(市)工作機構確認後,以書面報告省中心,省中心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確認,續展檢查可在有效期後三個月內實施。
第二十四條 依據綠色食品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和頒布《廣東省農業廳關於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五章 境外申請審查
第二十五條 按《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第五章執行。
第六章 申訴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如對受理、現場檢查、初審、審查等意見結果或頒證決定有異議,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地(市)工作機構或省中心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省中心須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提出的申訴材料上報給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第二十七條 申訴的受理、調查和處置
(一)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設立申訴處理工作組,負責申訴的受理;
(二)申訴處理工作組負責對申訴進行調查、取證及核實。調查方式可包括召集會議、聽取雙方陳述、現場調查、調取書面檔案等;
(三)申訴處理工作組在調查、取證、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申訴方。
申訴方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3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