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限額抵免是稅收抵免計算方法之一。在國外來源所得出自多國的情況下,居住國允許納稅人將其全部外國所得加總統一計算抵免限額,已繳納的全部外國稅款在此限額以內者,按實際繳納數抵免,超過限額者,按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相比較,當國外稅率較國內稅率有高有低時,如果納稅人的國外分支機構沒有發生虧損,則該抵免方法對納稅人有利;如果納稅人的國外分支機構發生了虧損,則該方法對納稅人居住國有利。
基本介紹
計算公式,綜合評價,
計算公式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稅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
舉例: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於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於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於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在A國實行綜合限額抵免法的情形下,計算P公司應納稅額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 = (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 = 60萬美元
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稅款 = 25萬美元+30萬美元 =55萬美元
從而P公司總共實際承擔的稅額 = 205萬美元+55萬美元 = 26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