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限額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是稅收抵免計算方法之一。在國外來源所得出自多國的情況下,居住國允許納稅人將其全部外國所得加總統一計算抵免限額,已繳納的全部外國稅款在此限額以內者,按實際繳納數抵免,超過限額者,按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相比較,當國外稅率較國內稅率有高有低時,如果納稅人的國外分支機構沒有發生虧損,則該抵免方法對納稅人有利;如果納稅人的國外分支機構發生了虧損,則該方法對納稅人居住國有利。

基本介紹

計算公式,綜合評價,

計算公式

在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居民納稅人將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上述公式可簡化為: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稅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
舉例: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於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於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於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在A國實行綜合限額抵免法的情形下,計算P公司應納稅額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 = (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 = 60萬美元
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稅款 = 25萬美元+30萬美元 =55萬美元
由於P公司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稅款數額低於計算出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在其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得到全部扣除,即:
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 = (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55萬美元 = 205萬美元
從而P公司總共實際承擔的稅額 = 205萬美元+55萬美元 = 260萬美元

綜合評價

綜合限額抵免在不同條件下對跨國納稅人和居住國利益有不同的影響。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各外國稅率高低不等時,採用綜合限額抵免對納稅人有利。因為這種方法把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計算,使高稅率國出現的超限額與低稅率國出現的不足限額互相衝抵,可以增加納稅人獲得抵免的稅額。
但如果跨國納稅人對外投資所在國全是高稅國或全是低稅國,則各國同時發生超限額或不足限額,就不會出現超限額和不足限額的互相衝抵。因此當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活動盈虧並存時,即在有些國家盈利,在有些國家虧損,採用綜合限額抵免,因盈虧互抵,計算抵免限額的基數減少,抵免限額變小,這對跨國納稅人不利,但對居住國是有利的。由於綜合限額抵免能給本國居民帶來一定的稅收優惠,所以常被一些資本過剩的國家作為鼓勵對外投資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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