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扣除稅率

綜合扣除稅率亦稱“稅金綜合扣除率”。增值稅中用以綜合計算扣除項目稅金的一種比率。體現有關扣除項目的平均稅收負擔率。我國推行增值稅初期階段,由於徵稅範圍尚不普遍,無法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進行扣稅的制度,只能按照扣除項目的適用稅率計算扣除稅額。另一方面,由於我國流轉稅,特別是原產品稅稅率檔次較多,必然導致計算扣除稅額十分複雜的問題。

為了解決擴大扣除範圍和統一實行扣稅法的矛盾,1985年召開的全國流轉稅稅政業務會議決定,對某些扣除項目,其中主要是屬於產品稅徵收範圍的扣除項目,不再依據各項扣除項目的原產品稅率計算扣除稅額,而是按照“綜合扣除稅率”,統一計算扣除稅額,並規定綜合扣除稅率為14%。隨著增值稅範圍的不斷擴大,綜合扣除稅率適用的扣除項目範圍,將有逐步縮小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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