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綜合所得稅

分類綜合所得稅指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並行課徵所得稅的一種制度。即在分類課徵的基礎上,在納稅年度終了再綜合納稅人的全年各種所得,使用累進稅率加征一種輔助稅。此法兼采分類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之長,能充分發揮量能課稅的作用,而且稽徵方便,減少逃稅漏稅,實為一種較好的稅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類綜合所得稅
  • 又稱:混合所得稅
  • 制度:實行分項課徵和綜合計稅相結合
  • 實行時間:1917年
  • 實行國家:法國
稅種介紹,類型,

稅種介紹

分類綜合所得稅又稱混合所得稅,它是將分類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的優點綜合在一起,實行分項課徵和綜合計稅相結合的一種所得稅制度。
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將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來,按照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平時所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時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首先是法國在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實行的。

類型

1、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
納稅人的各項分類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繳,然後對其全年總所得超過規定數額以上的部分,綜合加總,按累進稅率計稅,源泉扣繳的稅款可以在結算時予以抵扣,多退少補。
2、並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
對某些所得分項計征,按特定的標準、稅率徵稅,年終不再計入總所得中;而其餘大部分所得項目要合計申報納稅,按累進稅率計稅。這種稅制與分類所得稅的差別在於,分類所得稅往往採用源泉扣繳的辦法,扣繳完後不再納稅,而並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除少數項目分立徵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項目仍要綜合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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