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處罰

類 別
行政處罰
實施主體
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
行使層級
縣(市、區)保留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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