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46號)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40號)檔案精神,設立石家莊市物價局(副縣級),由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物價局
- 設立時間:2009年
- 成立地點:河北石家莊
- 局長:霍國林
- 屬於: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
行政權力清單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行政許可 | 001 | 工農業產品價格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8、19、20、22條;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河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冀政調[2002]14號);《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6]第42號);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政府價格行為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價政調[2007]第1號);《政府制定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6]第42號);《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8]第2號);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價政調〔2011〕9號) | 各類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承諾時限40個工作日(除成本監審、價格聽證及報上級批准的時間外) | 否 | |
002 | 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8、19、20、22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532號)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準;其他依據上同工農業產品價格。 |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類市場主體等 |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除成本監審、價格聽證及報上級批准的時間外) | 否 | ||
行政許可 | 003 | 《收費許可證》核發、變更及審驗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8、19、20、22條;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計價格〔1998〕2084號文《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 各類市場、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審驗承諾時限:每年6月底前;核發、變更法定時限:10-15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行政處罰 | 101 |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9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5號 第9、10、11條 | 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 無 | ||
102 | 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行為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1994年12月22日修正第15條 |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 無 | |||
103 | 超越定價許可權和範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法》第45條 | 機關 | 無 | |||
104 | 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0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4、5、6、7、8、11、12條、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15號第11條、《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2號 第18條、《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國家計畫委員會令第4號第11、12條、《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以不正當價格行為牟取暴利的決定》第4條 | 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 無 | |||
105 | 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2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3條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8號第21條 | 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 無 | |||
106 | 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3條 | 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 無 | |||
107 |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隱匿、銷毀、轉移證據;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處罰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5號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第52條 | 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 無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行政強制 | 201 | 責令暫停相關營業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法》第34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2010年11月修訂)第15條;《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201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第25條第一款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法定時限:7個工作日 | 否 | |
202 |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法》第34條第(四)項;《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2013年4月發改價監〔2013〕716號)第17條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法定時限:7個工作日 | 否 | ||
203 | 加處罰款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行政強制法》第46條;《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一)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2010年11月修訂)第21條;《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201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第48條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
204 |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三)項;《行政強制法》第53條;《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201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第49條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 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301 | 價格鑑定(認定)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認證中心 | 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計辦【1997】808號),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35號),《河北省涉案資產價格鑑證管理條例》(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4號) ,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應稅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冀價認字{2007}8號) | 涉案財物價格鑑定(認定)機構及其鑑定(認定)結論 | 法定時限:30天 | 涉紀、涉稅和刑事案件不收費 | ||
302 | 價格爭議行政調解處理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認證中心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通知(辦字[2010]130號) | 本市行政區域內當事人之間發生價格(含損失)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 | 法定時限:30天 | 否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401 |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認證中心 | 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35號) |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 | 法定時限:30天 | 否 | ||
402 | 涉案財物價格鑑定(認定)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價格認證中心 | 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計辦【1997】80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鑑定管理的補充通知》(發改價格【2008】1392號),國務院清理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的通知》(國清3號)、國家計委轉發《關於規範價格價格鑑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計經調【2000】1786號),《河北省涉案資產價格鑑證管理條例》(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4號) | 涉案財物價格鑑定(認定) | 法定時限:30天 | 刑事案件不收費 | ||
403 | 應稅物價格認定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認證中心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應稅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冀價認字{2007}8號) |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稅物價格認定 | 法定時限:30天 | 否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行政獎勵 | 501 | 價格舉報獎勵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發改價[2014]165號) | 舉報有功人員 |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 否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行政監督 | 502 | 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22號第52條 | 下級價格主管部門 | 無 | 否 | |
503 | 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價格行為監督檢查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 價格監督檢查局 | 《價格法》第33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12月國務院令第585號,2010年11月修訂)第2條 | 各類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
504 | 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 價格監督檢查局 |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1994年12月22日修正第15條 | 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 無 | 否 | ||
505 | 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調查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 價格監督檢查局 | 《反壟斷法》第38條;《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2010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3條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組織 | 無 | 否 | ||
506 | 對低價傾銷、價格欺詐、謀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 價格監督檢查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0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4、5、6、7、8、11、12條《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第11條《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1999年第2號第18條《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國家計畫委員會令1995年第4號第11、12條《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以不正當價格行為牟取暴利的決定》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7年6月29日修正 第4條 | 各類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
507 | 明碼標價監管(標價簽、價格和收費公示牌的監製)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國家計委令第8號)第6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97號)第6條 | 各類市場主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行政權力類別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註 |
其他 | 601 | 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發改價檢〔2007〕2814號)第2條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
602 | 價格違法行為公布公告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 《反壟斷法》第44條、《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2010年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第12條;《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2014年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第17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第22條;《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2013年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第50條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
603 | 價格異常波動預案的啟動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法》第30條;《石家莊市物價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石價(2012)97號 | 各類市場主體、機關事業單位、公民等 | 無 | 否 | ||
604 | 價格聽證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法》第23條;《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 | 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 | 法定時限:不少於30日 | 否 | ||
605 | 成本監審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 《價格法》第21條、《政府制定價格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2號令】第4條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無 | 否 | ||
606 | 農產品成本調查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 《價格法》第22條;《國家計委關於發布<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797號) | 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無 | 否 | ||
607 | 價格監測預警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價格法》第28條;《價格監測規定》(2003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第3條 | 石家莊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 | 無 | 否 | ||
608 | 價格信息發布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石家莊市物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號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信息,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按有關制度規定向社會發布價格監測、預測信息。 | 入口網站和新聞媒體 | 無 | 否 |
責任清單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責任處室 | 備註 |
1 | 負責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計畫和調控目標;監測、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趨勢,提出調控建議 | 研究分析經濟形勢,綜合提出全市物價總水平年的巨觀調控目標和措施,並在全市範圍內組織實施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實行價格形勢分析制度,分析預測市場價格變動趨勢,提出調控意見建議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牽頭組織市價格調控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組織實施價格調控預案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依法組織啟動《應對突發價格異動工作預案》,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困難群體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實施價格補貼政策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2 | 貫徹執行價格(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擬訂價格(收費)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 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價費改革、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 價格政策協調處、工農業產品價格管理處、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 | |
負責價格立法工作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3 | 擬訂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含省委託代管)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草案;對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進行間接調控;負責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市場物價 | 參與較大價格改革項目方案的設計和政策的制定及組織協調價格聽證工作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擬定全市價格和收費有關法規草案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 價格政策協調處 | |||
管理和指導全市水、熱、電、天然氣等重要工農業產品價格 | 工農業產品價格管理處 | |||
審批縣(市)區屬公立醫院自製藥劑價格 | 工農業產品價格管理處 | |||
4 | 依法組織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分析、預測、預警和公布等活動,為政府及上級部門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 落實並組織實施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制度 | 價格信息處 | |
負責國家和省、市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確定和日常管理 | 價格信息處 | |||
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生產資料和服務價格動態,及時進行預警 | 價格信息處 | |||
負責上級安排的價格調查工作和價格信息化建設 | 價格信息處 | |||
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生產消費和價格預期 | 價格信息處 | |||
5 | 管理國家機關、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和重要經營收費。 | 擬訂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 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 | 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於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通知石財綜(2014)66號檔案 |
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核公布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 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 | |||
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核發市級單位收費許可證 | 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 | |||
管理和指導全市公共保障房價格與租金收取標準 | 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 | |||
管理和指導全市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 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 | |||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金融系統收費政策 | 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 | |||
管理和指導全市交通運輸系統價格和收費標準 | 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 | |||
管理和指導全市遊覽參觀點、公園等門票價格及參觀點內交通客運價格和收費標準 | 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 | |||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郵政、電信系統收費政策 | 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 | |||
6 | 依法組織全市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壟斷行為;受理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進行複議和裁決。 | 依法協助調查價格壟斷和調查處理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組織實施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完善12358價格舉報信息系統,依法辦理價格舉報案件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依法受理下一級價格處罰行政案件的申訴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對縣市(區)價格部門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辦理價格信訪事項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7 | 負責對商品及服務價格進行定調價前期監審工作;負責工農業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研究、分析變化趨勢,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 按照省制定的農產品調查目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定價成本監審核算辦法開展我市定調價成本監審工作 | 市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 |
指導全市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制定和實施全市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工作制度 | 市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 |||
組織實施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 | 市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 |||
組織實施重要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 | 市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 |||
8 | 負責對司法、行政機關及仲裁機構辦理的各種案件涉案物品標的進行價格鑑定;負責全市價格評估、價格鑑證的覆核裁定;負責價格諮詢、調解價格矛盾、處理價格糾紛等公共服務工作 | 負責涉案、涉紀、涉稅財物價格鑑定(認定)工作 | 價格認證中心 | |
根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稅務機關提請,對有異議的縣級價格認證機構作出的價格鑑定(認定)結論進行重新鑑定。 | 價格認證中心 | |||
指導全市價格爭議行政調解處理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開展價格爭議調解處理 | 價格認證中心 | |||
指導全市價格認證機構業務工作 | 價格認證中心 | |||
9 | 指導、監督縣(市)、區物價部門和市直同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有關單位用好市場調節商品價格的定價權;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事宜;協調商品生產和經營的價格矛盾,仲裁收費標準爭議;指導各單位物價人員的業務培訓。 | 指導、監督縣(市)、區物價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有關單位用好市場調節商品價格的定價權 | 價格政策協調處、工農業產品價格管理處、公用事業價格及經營收費管理處、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價格監督檢查局 | |
建立、健全價格社會監督,推行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制度 | 價格監督檢查局 | |||
10 |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各處室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1 | 教育收費管理 | 市物價局 | 按規定許可權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收費標準方案。對教育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 1.《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2.《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532號) | 學校申請提高學費標準,首先由學校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市教育局提出初步調整意見報市物價局、財政局。市物價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後,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列入聽證目錄的,需召開聽證會。需報市政府批准的,市物價局牽頭綜合各方意見,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三部門共同報市政府。 |
市教育局 | 提出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的初步意見。對系統內教育收費行為進行行業管理。 | ||||
市財政局 | 會同市物價局審核市教育局提出的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意見。 | ||||
2 |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 市物價局 | 研究制定省委託管理的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監管 | 1.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2.《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 | 某醫療機構申請提高醫療服務收費標準,首先由醫療機構向市衛計委提出書面申請,市衛計委提出初步調整意見報市物價局(市人社局)。市物價局進行審核後,研究提出調整方案。需報市政府批准的,市物價局牽頭綜合各方意見,由市物價局、市衛計委、市人社局三部門共同報市政府。 |
市衛生計生委 | 提出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的初步意見。對系統內醫療服務收費行為進行行業管理 |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負責確定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及標準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3 | 燃氣、供水、供暖、電力價格管理 | 市物價局 |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燃氣價格、水價、供熱價格、電力價格相關政策;制定相關價格調整方案;指導縣(市)區做好相關價格管理等工作,需要聽證的做好聽證工作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2、《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號)3、《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冀價工字[2010]44號)4.省政府第183號令《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5.原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1810號)6.省政府《關於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08〕55號)7.國務院令第460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8.《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冀價工字[2003]第28號)9、《電力法》 | 1、市內天然氣運輸管道由市發改委批准建設;由市物價局制定銷售價格;市能源辦負責市內長輸石油天然氣管理保護;市建設局負責辦理城市燃氣企業經營許可 2、研究制定或者調整我市供水價格,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3、研究制定或者調整我市供熱價格,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
市發改委 | 負責燃氣電力投資項目審核按許可權制定電力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 ||||
市建設局 | 負責全市的燃氣、供熱管理工作,辦理燃氣經營許可 | ||||
市水務局 | 負責水利工程供水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經營秩序,提出價格調整方案 | ||||
4 | 旅遊價格管理 | 市物價局 | 負責落實國家、省旅遊門票價格相關政策,按照《河北省定價目錄》規定的許可權管理轄區遊覽參觀點、公園等門票價格及參觀點內交通客運價格,指導各縣(市)門票價格管理工作,對旅遊價格行為進行監管 | 1、《旅遊法》2、《河北省旅遊條例》3、關於整頓和規範瀏覽參觀點門票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05號)4、《關於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中宣發[2008]2號)5、《石家莊市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石價[2010]41號) | 市旅遊局按職責負責旅遊行業管理;市物價局制定市管遊覽參觀點、公園等門票價格及參觀點內交通客運價格。 |
市旅遊局 | 按職責負責旅遊行業管理 | ||||
5 | 石家莊市內一類幼稚園認定 | 市教育局 | 根據省廳檔案,負責組織一類幼稚園的評估認定 | 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幼稚園分類評定標準(試行)、河北省農村幼稚園分類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號) 石家莊市物價局、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我市幼稚園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石價〔2007〕61號) 石家莊市物價局、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教育局《關於制定、修訂幼稚園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石價〔2009〕130號) | 石家莊市某區幼稚園擬評估一類幼稚園,該幼稚園自評後向所在區教育局提交達標申請及自評報告;區教育局複評後報市教育局要求認定;市教育局組織評估組進行評估認定;評估後經公示達到一類幼稚園標準的予以發文認定;幼稚園接到認定檔案後按要求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 |
市物價局 | 負責一類幼稚園收費許可證手續辦理;對幼稚園收費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 ||||
市財政局 | 負責幼稚園收費項目的審核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6 | 中等層次學歷民辦學校監督管理 | 市教育局 | 負責中等層次學歷民辦學校設立申請的批准;負責對經審批的中等層次學歷民辦學校違規辦學以及對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社會組織、法人和個人擅自從事“中等學歷教育”的,由市教育局依法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民辦非企業登記條例》 《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 | 某公司要在石家莊市舉辦一所普通高中,設立和管理分工如下:一、該公司先到市教育局申請設立該學校,經批准後到市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標準核准。二如該公司經批准後,有違規進行招生廣告宣傳,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等違法行為,由市教育局依法組織查處。如不按審批標準收取費用,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三如該公司未經批准,擅自舉辦中等層次學歷民辦學校,市教育局依法責令其改正,符合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 |
市民政局 | 負責中等層次學歷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 | ||||
市物價局 | 核准中等層次民辦學校收費標準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7 | 小學生免費託管服務試點工作 | 市教育局 | 負責小學生免費託管工作的實施、指導和監督 | 石家莊市教育局、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物價局《關於開展小學生免費託管服務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教〔2015〕8號) | 石家莊實行小學生免費託管服務試點工作後,教育部門負責工作的指導與實施,財政局拿出一定預算資金作為對試點單位的獎補,物價局對託管工作實施進行監督。 |
市財政局 | 負責安排專項經費,視各區完成情況適當補助 | ||||
市物價局 | 負責託管服務工作的監督實施 | ||||
8 | 反壟斷執法 | 市工商局 | 根據授權,負責對以下壟斷行為的執法:經營者達成除價格壟斷協定外的壟斷協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除價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競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除價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競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反價格壟斷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號令);3、《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8號令);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反價格壟斷執法授權的決定》(發改價檢〔2008〕3509號) | 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與同行業企業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定的違法行為。20**年,**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月4日、8月18日參加在*市*酒店舉行的行業聚會,與同行業*、*企業商討調整*產品價格等事宜,並於會後協同其他企業上調了*產品價格。**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定的違法行為 |
市物價局 | 根據授權,負責對價格壟斷行為的執法,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 | ||||
市商務局 | 根據授權,審查以下經營者集中的情形: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9 |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 市工商局 | 負責受理流通環節商品及服務質量(食品除外)經營者、消費者的諮詢、投訴、舉報、建議等信息,指揮調度系統單位及時依法處理,督辦反饋結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7、《旅遊管理條例》 | 一家化妝品生產企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過程及產品質量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企業標準的審核、備案,消防部門負責對化妝品生產企業消防安全設施的審核和監管,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化妝品廣告發布的監管 |
市食藥監局 | 統一受理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保健食品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負責受理食品、流通、消費環節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 ||||
市質監局 | 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領域中產品質量、計量、標準化違法行為,管理質量監督工作;管理、指導質量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工作;組織協調產(商)品質量、計量糾紛的調解 | ||||
市物價局 | 依法組織全市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受理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申訴和舉報;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按照職責進行處理 | ||||
市旅遊局 | 制定旅遊服務地方標準;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和旅遊保險工作;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10 | 牽頭組織推進和深化公立醫院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具體思路、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等建議 | 市衛生計生委 | 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編辦、市物價局,共同負責實施制定公立醫院改革的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管理體制、補償機制、人事制度、分配製度、價格機制、醫保支付、監管機制等方面改革的實施。 | 1、《石家莊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石政辦發〔2013〕47號) 2、《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2014年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石政辦函〔2014〕90號) | 以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為例,市衛生計生委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檔案,牽頭制定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方案,制定時間表、路線圖,並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償資金撥付,研究化解縣級公立醫院債務辦法;市人社局負責探索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醫務人員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並負責及時調整城鎮醫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市編委辦負責探索和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市物價局負責調整完善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 |
市財政局 | 負責建立公立醫院穩定、可持續的財政補償機制,積極研究化解醫院債務。 | ||||
市人社局 | 負責研究擬訂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公立醫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穩步提高醫務人員收入水平,合理體現醫務人員價值。深化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推進收費機制創新,發揮醫保控費作用。 | ||||
市編委辦 | 負責建立和完善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實施以充分落實公立醫院選人用人、收入分配和運營管理等自主權為重點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設,逐步構建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推行縣級公立醫院編製備案制。 | ||||
市物價局 | 負責調整完善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11 | 客運站票價管理 | 市交通 運輸局 | 班車客運上限票價由汽車客運站依據《河北省汽車運價規則》核算並填報票價審核表,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審核。除政策性調價外,經備案的班車客運票價,道路運輸經營者須在執行前2周公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審核無誤,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備案並在票價審核表蓋章確認。 | 1、《河北省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2、《河北省汽車運價規則》 3、《關於實行道路客運價格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 2015年2月27日,由於我省成品油價格下調涉及的一次政策性票價調整。樞紐中心按照規定到市交通、物價部門進行了備案,並於2015年3月5日24時起,開始執行新的票價。 |
市物價局 | 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備案並在票價審核表蓋章確認。 | ||||
12 | 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 市環保局 | 負責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手續,交易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初始排污權分配及核定。負責交易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出讓金收繳及使用,建立和維護排污權交易平台。 | 《石家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石政發{2013}27號)第二條、第六條,《石家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出讓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石財城{2013}47號)第二條、第五條。 | 按照《石家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石政發{2013}27號)、《石家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出讓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石財城{2013}47號)相關要求,2014年11月14日,經確認,對趙縣宏楊煤矸石磚有限公司年產8000萬塊頁岩煤矸石磚項目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手續。 |
市財政局 | 負責制定交易政策、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檔案。負責出讓金收繳及使用的管理。 | ||||
市物價局 | 負責出讓金基準價的制定。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13 | 消費者舉報投訴 | 市旅遊局 | 負責旅遊服務企業相關的舉報投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席令〔2013〕第7號);《價格法》(主席令第92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14〕62號令)。《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0號);《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1995〕458號);《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 遊客王某等向12315服務熱線投訴,稱其與某飯店簽訂一份旅遊住宿契約,契約規定由飯店向王某等提供10天50張床位,並負責三餐飯食,食宿費總計5萬元。契約還約定王某付給飯店定金2000元。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未徵得遊客同意,飯店私自將床位價格提高,引而發生糾紛。經查:該飯店未取得公安機關批准發給的特種行業許可證,也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未在價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由於該飯店未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註冊,故由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市工商局 | 登記、受理、分流、反饋與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相關的舉報、投訴案件 | ||||
市質監局 | 負責家用汽車等產品質量相關的舉報投訴 | ||||
市房管局 | 負責建築物質量、商品房質量、銷售相關的舉報投訴 | ||||
市物價局 | 負責商品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 ||||
市規劃局 | 負責建築物、商品房規劃違法相關的舉報投訴 | ||||
市城管委 | 依法受理在城市建成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舉報投訴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繫電話 |
1 | 價格政策和價格信息服務 | 宣傳價格法律制度和方針、政策,及時公布政府定價信息,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合理引導生產消費和價格預期。 | 價格政策協調處、經費處、價格處、行費處、成本局、價格信息處 | 86688983 |
2 | 價格認證服務 | 接受市場主體及公民委託,對其因生產經營、契約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等情形涉及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價格進行公證性認定服務,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價格認證中心 | 86688464 |
3 | 價格投訴舉報處理 | 加強價格舉報工作,確保12358價格舉報電話全年24小時暢通,實現“12358價格舉報信息系統”四級聯網,進一步提高價格舉報受理、查處、反饋水平和效率,暢通民眾價格維權渠道。 | 價格舉報中心 | 86688373 |